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肯定與支持提案建立特別再審程序以為救濟,但認為究竟是向原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或是在普通法院成立專屬管轄庭,恐怕要深思熟慮。「此間,有多位委員亦基於此理由提案建立特別再審程序以為救濟,本席深表肯定與支持,但究竟是向原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或是在普通法院成立專屬管轄庭,恐怕要深思熟慮。」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或許可以考慮將當年非現役軍人受不當軍事審判之案件看做特殊時空環境下的政治問題,成立特別委員會由政治部門來解決以為救濟,是一條較為可行的途徑。「如果我們把當年這些非現役軍人受不當軍事審判之案件看做是特殊時空環境下的政治問題,基於政治問題為司法審判所不應及之原則,或許考慮成立特別委員會由政治部門來解決,以為救濟,是一條較為可行的途徑。」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過去因政治環境受不當審判之受害者應該得到遲來正義的補償。「過去因政治環境受不當審判之受害者應該得到遲來正義的補償」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年代久遠案件相關證據恐早散佚不見,若靠講求事實、證據的司法程序進行轉型正義的平反,恐有客觀上的窒礙難行且難以服眾,因此戒嚴時期人民受不當軍事審判之平反若要修法透過司法途徑處理,恐怕要審慎研判並確保其可行,否則修法後形同具文。「若其轉型正義的平反,要靠凡事講求事實、證據的司法程序,恐有客觀上的窒礙難行,縱有結果,亦難以服眾。因此,戒嚴時期人民受不當軍事審判之平反,從今天的時空環境來看,要修法透過司法途徑處理,恐怕要審慎研判並確保其可行,否則修法後形同具文,徒浪費社會資源及斲傷司法威信。」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禁止刑事裁判已確定者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與憲法第16條、第23條之規定顯然有違。「而禁止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皆與憲法第16條、23條之規定顯然有違。」發言紀錄
- 委員周春米書面意見
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早在民國76年6月23日解嚴之前制訂,嗣後大法官釋字272號解釋,卻未衡平看待憲法保障人權及人民訴訟權利與維持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結果的安定性的比例原則,而禁止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皆與憲法第16條、23條之規定顯然有違。因此,縱使今天我們難以透過審判方式給予正義的聲援,至少要有相當的手段或方法,提供轉型正義的可能。
此間,有多位委員亦基於此理由提案建立特別再審程序以為救濟,本席深表肯定與支持,但究竟是向原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或是在普通法院成立專屬管轄庭,恐怕要深思熟慮。
我國從76年解嚴至今已超過30年,當時之前的案件相關被告、證人及證物、資料是否仍完整保存、健在,殊難逆料,事實如何重建、證據如何取得?這都是將來審理上難以估計的困難。這麼多缺乏程序正義的質疑的情況下所做出的公訴或判決,人民會信服嗎?
過去因政治環境受不當審判之受害者應該得到遲來正義的補償,只是年代久遠的案件,相關證據恐早散佚不見;若其轉型正義的平反,要靠凡事講求事實、證據的司法程序,恐有客觀上的窒礙難行,縱有結果,亦難以服眾。因此,戒嚴時期人民受不當軍事審判之平反,從今天的時空環境來看,要修法透過司法途徑處理,恐怕要審慎研判並確保其可行,否則修法後形同具文,徒浪費社會資源及斲傷司法威信。但轉型正義又是我們不得不正視與解決的課題,如果我們把當年這些非現役軍人受不當軍事審判之案件看做是特殊時空環境下的政治問題,基於政治問題為司法審判所不應及之原則,或許考慮成立特別委員會由政治部門來解決,以為救濟,是一條較為可行的途徑。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春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