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昌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反對在兩週變形工時、八週變形工時中另開一道例假挪移的門,讓原本受保護不應進入例假挪移的產業跨過門檻。「為什麼還要在兩週變形工時、八週變形工時當中另外再開一道門,讓我們原本想保護,讓它不要進入例假挪移的產業跨過門檻?」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拿勞工想要加班作為釋放加班彈性的理由。「為什麼拿勞工想要加班做為要釋放彈性的理由?」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休息日加班費高額的說法,認為因月薪以30天計算而非22天,前面那個「一」根本不見了,實際投報率與平常加班拿到的三分之一是一樣的。「因為現在是用一個月30天來計算,所以月薪是除以30天,不是除以22天,勞動部在解釋時說那個「一」再加給三分之一,可是前面那個「一」根本就不見了,所以實際上的投報率根本就是跟平常工作之後的加班所拿到的三分之一是一樣的。」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週休二日沒有錯,主張其中一天陪伴家人、留一天讓自己有機會進修增進自己,進修也是應給的勞動權。「週休二日至少有一天可以陪伴自己的家人。」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企業主會因付不起休息日加班費而不能接臨時訂單的說法,認為臨時訂單利潤應較高,除非過去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時根本沒有給實質加班費。「那他怎麼會付不起員工休息日的加班費,導致他不能接單?除非一件事情,就是過去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給實質的加班費啊!」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勞動部或其他主管機關說明主張三個月138小時共用、單月54小時的行業先前是否每月都給足額加班薪資,再來討論是否放寬加班時數上限。「所以我說假如138小時要在三個月內共用,某一個月可以到54小時,像這樣的行業,我們真的希望勞動部或其他主管機關能夠告訴我,若他在之前每個月都給勞工足額的加班薪資,這種我們再來討論看看。」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以加班解決企業給薪很低的問題,主張政府應以輔導或稅賦手段協助只能靠壓低人力成本獲利的企業轉型為其他商業模式,而非用加班來解決。「如果一個企業給員工的薪水很低,我們是用加班來解決嗎?不是嘛!」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要求把主張有需求的行業、企業直接點出來,共同討論是否真的有需要放寬例假挪移。「那是不是可以把這些行業、企業直接點出來,因為他們有需求,然後我們共同來討論他們是不是真的有需要?」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質疑將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從11小時壓縮到8小時再配合一週可輪班兩、三次的規定,認為休息時間不足或夜間工作對勞工身體是無窮盡的傷害。「週期與週期之間、間隔休息時間可以不用11個小時,可以壓縮到8小時」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為何連續工作6天後不能讓勞工休息一天,反對修法放寬例假挪移。「到底為什麼連續工作6天之後,就不能讓勞工休息一天呢?」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八週變形工時加上三個月138小時、單月54小時及例假挪移放寬真的會產生極端排班表,要求限定其作為彈性例外的使用條件、限制規定與把關機制,避免彈性變例外、例外變常態。「可是明明8週變形工時,再加上138個小時3個月共用,每個月有54小時,再加上例假之挪移放寬之後,真的會產生極端的排班表,如果這個是彈性、是例外而不是常態,請問你限定的條件是什麼?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發言紀錄

  1. 江委員永昌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我是立法委員,照理說,今天的公聽會應該來傾聽各界意見,但我心中對於此次修法實在還有許多疑慮與問題,找不到解答的方案,所以來此將我的想法提出跟大家分享。

  2. 第一個我想要講的是OECD的平均工時。有人說OECD那些國家工作時,不像台灣大部分都是全部工時,有的是部分工時,所以平均下去之後,他們每個人的年平均工時當然會比台灣低。可是又有人講,歐洲很多國家因為正常工時比較低,所以他們必須再去找一份工作,以增加自己的薪水。這不是很矛盾嗎?其實不跟OECD國家比,我們來看台灣,在勞基法沒有修正之前,去年開始降到單週40工時之後,每人的總工時從2,141小時降為2,034小時,加上實施勞基法之後,工時有沒有減少?今年1月到8月,受僱員工相較於去年同期,減少1.4%的正常工時;加班工時也減少0.2%;薪資則微幅增加一點點,較同期增加2.41%;加班費增加7.41%;週休二日的比率也增加。

  3. 我就在想,這反映出一件事情,台灣過勞案件的比率其實真的也不低,如果我們去年底推動的修法能夠讓總工時下降、加班工時下降、週休二日提升,我們對我們自己的檢驗,是不是我們對於勞動條件有一點點提升,對我們過勞發生職災的現象有做進步與改進?這是事實嘛!為什麼不捍衛這一點點進步?我知道有人會講這是平均,還有很多產業、行業、企業可能還在運用很高度的工作時數,或是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我們不把這些產業、行業、企業往進步拉一點點?怎麼會再開放彈性隨他們而去呢?我想講的就是其實那進步的幅度也只有一點點,如果真的對產業造成很大的衝擊,那麼應該反映在主計總處失業人數的統計上,或者有很多企業倒閉,但是有這樣的數字嗎?我也沒看到。所以我在此提出我的疑慮,進步一點點,應該守住這個成果。

  4. 接下來我要講到底為什麼連續工作6天之後,就不能讓勞工休息一天呢?現行勞基法規定,四週彈性工時有例假日之挪移,第八十一條之一的責任制也有例假之挪移,都被允許了,還有三例外,就是運輸業、屠宰業,在過年過節的時候,在海上、在高山、在偏遠地區,還有航空器等等,以及進入考場的,本來就有一些產業、行業,我們為了保護勞工,不希望它進入例假挪移的門檻內,如果你真的能夠說服大眾,那你就比照我剛剛講的那三樣去申請你的彈性和例假挪移,為什麼還要在兩週變形工時、八週變形工時當中另外再開一道門,讓我們原本想保護,讓它不要進入例假挪移的產業跨過門檻?我也不懂。那是不是可以把這些行業、企業直接點出來,因為他們有需求,然後我們共同來討論他們是不是真的有需要?我沒有看到這一點,所以我感覺有所遺憾。

  5. 勞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如果是輪班制的工作,經雇主、勞工同意,輪班次數就不一定是一週輪一次,有可能在一個週期之中換個兩次或三次,日班變夜班、夜班變午班,換來換去,假如這個條文還存在的話,我們再增訂一個條文規定,週期與週期之間、間隔休息時間可以不用11個小時,可以壓縮到8小時,然後配合現行條文,讓它一週來個兩、三次的輪班間隔的改變,那請問勞工到底要怎樣好好的工作啊?休息時間不足或夜間工作對他的身體是無窮盡的傷害啊!

  6. 另外,我也想問一件事情,我真的很疑惑,這一次也有人說都是因為一例一休上路之後,休息日的加班費高額增加,導致很多行業不敢讓勞工加班,我也很不解。現在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就是按平日之工時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個小時開始,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問題是按平日工時根本沒有付嘛!因為現在是用一個月30天來計算,所以月薪是除以30天,不是除以22天,勞動部在解釋時說那個「一」再加給三分之一,可是前面那個「一」根本就不見了,所以實際上的投報率根本就是跟平常工作之後的加班所拿到的三分之一是一樣的。在此我就要請教,如果有一個企業主因為接到臨時的單,要請員工休息日來工作,照理說臨時接到的單所產生的利潤應該會比較高吧,應該比正常時候接到的單的利潤來得多,那他怎麼會付不起員工休息日的加班費,導致他不能接單?除非一件事情,就是過去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給實質的加班費啊!是不是這樣子?所以我說假如138小時要在三個月內共用,某一個月可以到54小時,像這樣的行業,我們真的希望勞動部或其他主管機關能夠告訴我,若他在之前每個月都給勞工足額的加班薪資,這種我們再來討論看看。事實上,我也一直點不出來,到底是什麼樣的行業會這樣。我想說的是,這還要再想一下。雖然電視上大家在討論說那是極端的排班表,可是明明8週變形工時,再加上138個小時3個月共用,每個月有54小時,再加上例假之挪移放寬之後,真的會產生極端的排班表,如果這個是彈性、是例外而不是常態,請問你限定的條件是什麼?限制的規定是什麼?是不是1年只有在旺季的時候他可以使用?其他時候若使用,工會或勞資會議也無能為力啊!這個誰來把關?或者在一家公司當中,不同員工有不同的區別,你有沒有要做限定?如果你沒有做限定,很有可能這個彈性會變例外,例外就變成常態嘛!所以不要去說這是極端的班表,當然我也不會以勞工過勞之後極端的個案來做比喻,可是我希望大家就直接回到我們的條文、回到實際的狀況,很理性的來做討論。

  7. 請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我真的很想講,如果今年要再修勞基法,目前普遍上聽到的聲音是,現在大家改口了,他不會說是資方要彈性,除此以外,很常聽到人家說是勞工自己想加班卻沒得加班,這種聲音有沒有聽到?有,我也感到很疑惑,勞工為什麼會想加班?我自己的研究認為有2個原因,第一個是他的自由意志,這個我們就沒辦法去限制、約束他,但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因為薪水不夠嘛!為什麼薪水不夠?就是那個企業給他的薪水很低,一定是這樣嘛!如果一個企業給員工的薪水很低,我們是用加班來解決嗎?不是嘛!應該是政府要有作法,時代、科技日新月異,很多都在進步,像人工智慧、物聯網等等,我們因應時代的進步,像這樣的企業,他沒有辦法,他只有靠壓低人力成本才能獲利,政府可以使出一些輔導的手段或是稅賦的手段,讓這些企業經由其他商業模式可以賺取更多利潤,而不是只有靠壓低人事成本,所以這不是加班問題,是這個產業要轉型的問題,給它時間、輔導它去轉型嘛!也有人說因為自己工作能力有限,所以就多做幾個小時來換取薪資,這也不對啊!如果真的是工作能力有限的人,政府可否在其他機制上幫助他獲得更多技能?讓他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提升,或是找到更好的工作來賺取自己之所需,而不是用加班來解決。

  8. 此外,社會有經濟弱勢的家庭,如果你聽到有經濟弱勢的家庭,那社會的輔導、社會的福利是不是要去幫忙他?如果他家裡有變故、有特殊狀況時,政府的力量就要進去,為什麼拿勞工想要加班做為要釋放彈性的理由?我實在是想不清楚、想不明白!

  9. 最後我要在這裡說,從去年修法到現在,我真的語重心長的講一句,我沒有針對任何人,也不分藍綠,希望在立法院討論時,有些人在這裡說要捍衛勞工、保障勞動條件、希望勞動權能夠提升、給勞工好一點的環境,但是出去外面面對雇主、資方、企業主的壓力時又說,勞基法一例一休都沒有給企業彈性,害得企業都受不了,這樣兩方衝擊,沒有人講一點點的好話,即使不夠好,但它至少還是有一點點的進步,還是有幫忙到勞工有一點點好的保障及條件,如果這次要再面臨行政院五大面向,希望這次能夠真正正視這個問題,我們來想一下,週休二日難道有錯嗎?不要老是說勞工不加班就是怕過度工作、沒有休息,是這樣嗎?其實不是!週休二日至少有一天可以陪伴自己的家人。對雇主、對資方,我們當然要負責,畢竟是做人家的工作,可是我們自己的人生規劃、我們自己的家庭也很重要。另外一件事,週休二日其中一天陪家人,另外留一天讓自己有機會去進修、有機會增進自己其他方面,也許現在的工作做得不是很有興趣,或者覺得自己還有某方面不足,那也可以保留自己一點時間,讓自己有機會為自己翻轉人生,而不是永遠坐在最底層付出勞動,所以我覺得進修也是應該給的勞動權,謝謝。

  10.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11. 周陳委員秀霞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蔡英文總統當初競選時不只一次談到:我跟國民黨最大不同就是不會拿勞工朋友的權益在選舉時開空頭支票、做政治操作,勞工朋友面臨最大的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工時太長,第二個是薪水太低,這是當初蔡總統在競選時所說的話。但是這次行政院的勞基法修法版本,我們看到把不能鬆綁的七休一鬆綁了,還有政委號稱這是符合國際潮流的,讓我們來看一下國際七休一的潮流是什麼。綜合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LO在1923年生效的第14號公約及1957年的第106號公約可以得到兩項原則,第一項,七休一是必須的,但是可不可以有例外?根據第14號公約,例外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對於人道與經濟已特別考慮,並經徵詢有關勞資團體之意見。另根據第106號公約,應採取有效措施為本公約所列特定類別之人員與機構推行每週特殊休息計畫,才能夠有所例外。第二項是補償原則,如果要改變七休一的節奏則需要適當補償。根據第14號公約,應盡其所能規定補償休息時間,以補償沒有七休一而受到的損失。但是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對於要基於什麼原則才能例外,以及如何補償勞方的規定都是空的,顯然這個彈性只是為了資方的營運需要,對於勞工工時增加或者…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針對所謂召開勞資會議的這部分,我想這是大家比較關切的重點,經過勞檢,如果我們發現它有違反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我們要進行輔導並且要求改善。剛剛有媒體的先進也提到我們對於媒體是不是有加強檢查,事實上今年我們對於媒體有一個專案檢查,我們有一個檢查數據在這裡。另外在地方政府,我們也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針對沒有召開這些會議的單位,我們要進行入場的輔導,而且限期要它召開勞資會議。同時我們會加強審查雇主申請外勞時,必須要有召開勞資會議的證明,由最近的一次會議紀錄來研議修正,應該檢附過去可能要有至少召集4次會議紀錄,我們才會准予申請。我們會要求經濟部、科技部輔導所轄的工業區、產業園區以及科學園區等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感謝剛剛各該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也做了這樣的承諾,我想我們行政機關大家會互相配合。我們也會提升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的相關知能,所以我們會辦理勞資會議培訓宣導的活動,也會將剛剛說的證交所或者是上市櫃公司列為未來評鑑項目之一,所以我們會有這些相關的措施,當然這些措施,我們也會持續檢討,隨時只要能夠增加勞資會議的功能以及增加工會組成的部分,都是未來我們勞動部要努力的方向。以上報告,謝謝。

  14. 主席

    謝謝林部長,也感謝今天所有與會代表及出席相關人員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每一位的發言、所提供之電子檔與相關資料,和劉委員建國所提之書面意見列入立法院正式公報紀錄,作為本院審查法案之參考。

  15. 委員劉建國書面意見

  16. 一、國發會的網頁上寫道,法規政策影響評估(RIA)報告,應具備事項,包括問題界定、政策目標、公眾諮詢、成本效益分析及評估結果等,並且在各機關將法律草案陳報行政院時,須併附檢視表。可是這次勞動部的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報告,寫的都是去年「一例一休」的流水帳,至於有關國發會要求的問題界定、政策目標、公眾諮詢、成本效益分析及評估結果,並未看到勞動部針對此次修法的五條文有進行RIA報告,若有,修法的考量點是什麼?RIA報告上並未看到。再者,針受影響的勞工會有多少?對於不同類型的勞工分別會產生什麼影響與衝擊?第三、若改採核實支付,勞工會因此減少「實際工時」還是增加「實際工時」?勞工的工資會增加還是減少?最後,勞資會議成效不彰,會對勞工帶來多大影響?如何防弊雇主造假?這方面,在RIA報告中都並未寫道。

  17. 二、2015年,台灣全年總工時為2,104小時,全球排名第四,僅次於新加坡、墨西哥與南韓。2016年台灣年總工時降到2,034小時,排名也降到第六。而勞動部現在所要推動的版本,包括補休計算、年度內未休完特休假可否再遞延、七休一、每月加班上限……等等,勞方認為,這些都屬變相增加勞工工作時數的方式。我們年總工時會不會再往上飆高?勞動部有必要對外闡述清楚。

  18. 委員江永昌書面補充資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