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明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完成三讀─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改稱為「實踐轉型正義條例」,因為轉型正義不只是宣傳過程,更重要的是落實推動「我們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可以稱「實踐轉型正義條例」」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促轉會委員不得兼任的範圍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以避免出現漏洞「另外,我們在談到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委員時,其實忽略了考試委員,所以我們的修正動議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放進來,避免出現漏洞」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除黨產會處理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部分外,透過政權交替過程獲得財產利益的私人部分也應該處理「雖然已經有了黨產會,但黨產會處理的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部分,也有很多私人透過政權交替的過程,獲得許多財產利益,我們也認為應該要處理這部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重新調查的刑事案件應加入不受國安法限制的條文,因國安法尚未修法「重新調查的刑事案件,因為國安法還沒有進行修法,所以加入不受國安法限制的條文」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轉型正義工作不應只限於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及撰寫調查報告,還應包括人事清查、除垢「時代力量也認為不只是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更重要的是,除了撰寫調查報告外,還包括人事清查、除垢的部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法務部應指派檢察官主動向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轉型正義案件專庭提起再審,若有需求國防部必須協助指派檢察官「第二項也規定法務部應該指派檢察官主動向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轉型正義案件專庭主動提起再審,另外若有需求,也要求國防部必須有協助指派檢察官的義務。」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不需要「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的規定,因已有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等嚴格規範「我們認為其實不需要「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這個規定,因為我們在第十二條規定:「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應加入重新審判以平復司法不法,藉由國家司法權重新平復當事人名譽,只有國家承擔歷史錯誤社會才能真正和解「所以我們在送出委員會的版本中再加入重新審判平復司法不法,不僅是要重新調整,還要重新審判,藉由國家司法權重新平復當事人的名譽」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的再審案件。「第三項規定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應該設立專庭處理本法規定的再審案件」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人事除垢並非指曾作為威權幫兇者不能再有公職機會,而是要將其標誌清楚、呈現其過去歷史「不代表這些人在過去作為威權的幫兇,不能再有公職的機會,而是將其標誌清楚,呈現其過去的歷史」

發言紀錄

  1. 徐委員永明

    (9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非常關鍵的一天,關於轉型正義是我們新國會非常關心的,時代力量一開始也非常關心這個議題,並提出我們的版本,我們跟出委員會的版本一個最大差別是,我們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可以稱「實踐轉型正義條例」,為什麼?因為一開始只是在推動過程,但我們後來發現不只是要宣傳,更重要的是要如何將它落實,這不只是一個政治動作,而且還應該變成未來政治體制及社會體制轉型、更正、追求正義的一環,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叫「實踐轉型正義條例」,「實踐」取代原本的「促進」當然我們知道我們黨團的人數比較少,未來每一條在爭執實轉條例時,應該都無法成功,因此本席在此說明,我們的立場是實踐轉型正義。接下來在逐條討論時,我們不會再爭執這個名稱,但希望趁這個機會向各位報告,就時代力量的角度而言,本條例不只是規劃、架構而已,應該是要來推動的。

  2. 時代力量也認為不只是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更重要的是,除了撰寫調查報告外,還包括人事清查、除垢的部分。為什麼除垢非常重要?大家也知道原本蔡總統第一次提名司法院院長時,提了一位曾在威權時代參與壓迫行為的人員,經過大家討論,引起社會譁然,甚至總統還撤回提名。我認為這就是沒有處理除垢的部分,不代表這些人在過去作為威權的幫兇,不能再有公職的機會,而是將其標誌清楚,呈現其過去的歷史,才不會發生被提名的司法院院長,過去竟然是威權政治的幫兇,如此離譜的事情。所以時代力量認為人事除垢是非常重要的。

  3. 再者,雖然已經有了黨產會,但黨產會處理的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部分,也有很多私人透過政權交替的過程,獲得許多財產利益,我們也認為應該要處理這部分,其他部分我們會逐步向各位報告。

  4. 主席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5. 林委員發言完畢後,截止廣泛討論之發言登記。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我在這邊要利用這個機會感謝在過去這段時間以來,在幕後默默奔走、振筆疾呼說服我們的司法院,以至最後對這樣一個修正條文能夠點頭的非常多學界朋友,他們的努力、他們的心血都在這個條文當中。時代力量黨團提出我們的修正動議是希望能夠讓這個制度的運轉更順暢,但是這些智慧、這些努力、這些在幕後默默耕耘、默默付出的朋友,在這歷史的一刻,對於這個條文,必須要給他們最大的肯定與感謝。

  8.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9. 徐委員永明

    (16時38分)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六條,時代力量對於轉型正義的最基本主張就是整個國家機器要動起來,全面檢討在威權獨裁時期的所作所為。過去國民黨政府藉由司法權追殺異議人士,其中很多人都是無辜的,所以我們在送出委員會的版本中再加入重新審判平復司法不法,不僅是要重新調整,還要重新審判,藉由國家司法權重新平復當事人的名譽,也撫慰當事人被國家機器無故追殺的心情,更大的意義是國家應該藉此表示對過往的歷史有所錯誤,只有國家承擔歷史錯誤,我們認為社會才能夠真正的和解。時代力量的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是針對重新調查、重新審判的程序做了更完整明確的規範。如同前述,轉型正義需要國家動起來,重新調查的刑事案件,因為國安法還沒有進行修法,所以加入不受國安法限制的條文,第三項規定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應該設立專庭處理本法規定的再審案件;第二項也規定法務部應該指派檢察官主動向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轉型正義案件專庭主動提起再審,另外若有需求,也要求國防部必須有協助指派檢察官的義務。

  10. 在威權獨裁之下,這類案件的調查跟審判通常都沒有遵守程序正義,審判的過程通常也很不嚴謹,當然我們知道無罪推論是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但是我們在條文裡也一再地重複及強調,一方面是讓促轉條例的法律架構更加嚴謹,另一方面也展現我國國會立法過程中對轉型正義的重視。謝謝各位。

  11. 主席

    謝謝徐委員。

  12. 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條文;二、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提案。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國昌不發言。

  15.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16. 徐委員永明

    (17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的再修正動議跟審查會條文較大差別在於,我們認為其實不需要「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這個規定,因為我們在第十二條規定:「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甚至針對主委若於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於就任後退出,已經給予嚴格的規範。另外,我們在談到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委員時,其實忽略了考試委員,所以我們的修正動議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放進來,避免出現漏洞,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永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