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以工會協商、無工會則以勞資會議協議作為放寬七休一的把關,認為會讓例外變成常態「為什麼我們說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常態?因為不只七休一,甚至是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你們所謂的把關其實只有工會,沒有工會就靠勞資會議」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加班問題的癥結不在費率、時數或核實計算,而在於企業主與雇主到底有沒有按規定依法支付加班費「問題的癥結不是在加班費率、加班時數,或是「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或者是核實計算,而是在於企業主、雇主到底有沒有按規定依法支付加班費。」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反對將輪班換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主張應訂定11小時的確切實施日期,而非倒退修法「去年的修法已經確定間隔11小時,我們不但不去訂定確切的實施日期,反而倒退說可以縮短為8小時」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以上調加班時數交由工會、無工會則靠勞資會議的方式把關,認為是以降低位階的方式架空對勞工最核心、最低限度保障「加班時數上調也是一樣交由工會,沒有工會就靠勞資會議,以這樣降低位階的方式,架空對勞工權益最核心、最低限度的保障。」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輪班間隔若縮短為8小時,可能重演過勞悲劇,不僅影響勞工家人,還會危及乘客與病患安全「他們的輪班間隔如果縮短為8小時,可能就會造成像陳俊男先生、鄭先生他們一家所面臨的悲劇,而且不只是影響到他們的家人,甚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因為也會影響到乘客和他們所照顧的病患。」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調高單月加班上限至54小時的必要性,指出即使加班較高的行業平均也僅十多小時,現行46小時已足夠「我們把加班時數比較高的幾個行業別拉出來,平均只有十五點多、十二點多或十點多小時,現行單月加班時數46小時,你們竟然說不夠用,要調高到54小時」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加班換取的補休時間應按加班費率比例換算,正常日加班應按1.33倍、1.66倍比例換取同樣休息時間「而換的補休時間也要按照加班費率的比例換取,也就是正常日加班的時候,加班費是按照1.33倍、1.66倍計算,要以這樣的比例換取同樣的休息時間。」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質疑以工會同意、無工會則以勞資會議協議作為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的把關,認為會讓例外變成常態「甚至是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你們所謂的把關其實只有工會,沒有工會就靠勞資會議」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勞檢人力不足,指出新竹工業園區有27萬名勞工,卻僅有22位勞檢員。「新竹工業園區有27萬名勞工朋友,可是竟然只有22位勞檢員」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將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認為會剝奪勞工原本可拿的加成加班費,喪失休息日以價制量的核心價值「今天第二十四條的修法,竟然要剝奪原本可以給予勞工加成加班費的規定,這樣會完全喪失休息日最核心的價值,就是以價制量」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反對放寬(鬆綁)七休一,質疑在沒有人反映七休一有問題的情況下修法鬆綁,會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沒有人向你們反映七休一的問題,結果你們竟然要鬆綁七休一,這和去年修正的一例一休根本不相關,你們為什麼要放寬七休一?為什麼要讓勞工朋友連續工作12天?」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將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上調至54小時,認為遠遠超過原本46小時的紅線「加班時數單月竟然要上調到54小時,遠遠超過原本46小時的紅線」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加班換補休應法制化,由勞工自己決定並擁有指定權,原則上領取加班費,例外才選擇換補休,且補休應按加班費率比例換算同等休息時間「他可以自己決定如何選擇,讓勞工擁有指定權,原則上是換取加班費,如果有例外的情形,他可以選擇換之後的補休時間」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勞工選擇換補休後若在一定期限內未休完,雇主仍須折算發給加班費,避免勞工實際加班卻既拿不到加班費也沒補休而被雙重剝削「如果選擇換取補休時間,但是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休完,雇主還是必須折算加班費給員工」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認為特別休假遞延才是真正能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的修法「那麼特別休假遞延這一條,才是真正可以讓勞工朋友看得到,而且也吃得到。」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如果敢接受大家的質疑,就要讓每一位委員充分的論述,理性的討論。當國外的國會可以發揮監督的功能,可以就一個議案無限時數的來辯證,有這種filibuster的時候,台灣的國會竟然可以非常鴨霸,用多數把我們的提案否決,甚至要限制我們的討論時間,這麼重大的法案,關係到將近1,000萬勞工朋友的權益,如果今天要強行表決,要封殺每位委員充分論述的機會,這只凸顯出民進黨政府不敢讓這個版本接受檢驗,不敢讓外界充分的討論這個版本。我們在星期一提案要求至少讓兩位召委都能排公聽會,但案子竟然也被否決,其他的法案都能夠充分的討論,都能夠開公聽會,好好的讓各界聲音進來,為什麼獨獨這一次勞基法的修法這麼的害怕,這麼的畏懼?因為你們知道這個版本接受不了檢驗,不管是休息日加班費率改成核實計算,還是放寬七休一造成連續工作12天,或者是加班時數單月竟然要上調到54小時,遠遠超過原本46小時的紅線,以及這些輪班制的勞工朋友最在乎的,他們只要求有一定的間隔時間能讓他好好的休息,他也希望在精神狀況好的情形下能夠照顧好病患,能夠確保乘客的安全,這一點點卑微的要求竟然都沒有辦法在勞基法裡面給予他們保障,最低限度的保障都沒有!

  2. 過去大家對勞基法很多的規定不瞭解,但是當今天各界這麼關注這一次的修法,尤其在台灣現在勞動權益高漲的時候,我們希望翻轉過去這部勞基法從工廠法延伸出來所造成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們也希望能夠給予適度的彈性。專家學者的研究報告很明確的指出,對於勞工朋友的生命、健康這些基本勞動權益的保障是沒有任何彈性化可言,而且它的前提是必須要有強大的工會組織和強大的社會福利當支撐,具備這些條件才能談接下來是否給予彈性。當台灣的現狀和北歐這些國家沒有一個基準可以比較的時候,就要貿然的學習他們的情形給予彈性,這樣台灣永遠都沒有辦法擺脫過勞之島的惡名。在蔡英文總統2015年的六大勞動政策中,最重要的兩項就是落實週休二日、降低年總工時,而且要確保勞工權益的保障,請行政部門告訴大家,你們這一次的修法版本有五大項,哪一項是對勞工朋友好的?每一項都是資方的立場,從昨天你們邀請來的資方代表就可以凸顯你們的心態,竟然說出「台灣社會沒有過勞死,這些過勞死的勞工是本身有病」這種話,如果是以這樣的心態來修勞動基準法,我們能接受嗎?還要我們國會每一位立法委員吞下去嗎?

  3. 醫院為了因應24小時且全年無休的營運需求,於夜間及假日都必須有醫護人員留守照顧住院的病患,所以衍生出現行的輪班制度,在台灣廣為人知的輪班制度為3班制,將1天24小時均分為三,每班8小時,切割成白班、小夜班和大夜班3種班別。美國在1967年為了解決護理人力短缺及成本的控制,開始推行12小時輪班制度,將1天24小時均分為二,只分成日班與夜班,每班皆為12小時,稱為兩班制,隨後英國、澳洲等國家也相繼施行12小時制。根據英國的調查顯示,目前約有41%的醫院和63%的照護機構施行該輪班制度,這樣的輪班制度在英國非常普遍,而美國則有高達65%的醫院護理人員選擇12小時輪班制度。在2008年為了解決腫瘤科病房護理人員延遲下班和流動率高等問題,開始試行這樣的制度,多數醫院因年假期間人力不足,所以短暫施行12小時制。針對護理人員睡眠及生活品質進行相關研究,發現12小時制相對於8小時制的護理人員更容易產生睡眠困擾的問題,特別是在睡眠遲滯和睡眠時數的面向上,但是兩組人員於生活品質的表現上卻沒有顯著差異,所以推論12小時輪班制度可能有其他正向影響,足以平衡睡眠困擾對生活品質的衝擊。

  4. 以國外的做法來說,12小時輪班制在美國護理施行近50年,台灣在有些情況下也實施,但實施不到10年的時間,很多的經驗必須參考國外的研究結果,國外甚至有文章提供護理人員成功應付12小時制的秘訣,包括維持理想體重、健康飲食習慣、攝取足夠維生素D及充足的睡眠,甚至以吃糖果來提高專注力等。國內目前只有少數醫院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施行這樣的制度,而該制度如果真能提升護理人員的生活品質,則可以提供其他醫院仿傚,作為輪班方式的參考,……

  5. 蔣委員萬安

    這是一個研究,他們提出批判,認為這樣的制度在國內是不可行的,是有隱憂的。根據學者指出,疲勞一向是過長工時的最大擔憂,對於自身及病人安全都是一大威脅,長期處於疲勞狀態可能會造成身心疲乏等問題,而且這樣的制度會導致工作危險因子的產生,包括工作負荷高、社會支持低,而個人的危險因子則是缺乏運動習慣,與年齡有關。今天我們在講輪班制度,去年的修法已經確定間隔11小時,我們不但不去訂定確切的實施日期,反而倒退說可以縮短為8小時,當時這些支持修法,投下贊成票的委員要不要出來說說為什麼要推翻去年修法的立場?到底是基於什麼原因?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請告訴大家,提出具體確切的數據證明有這樣的需求。今天你們說因為排班的困難,所以必須要縮短變8小時,為什麼不去告訴他們要增加人力,調整營運方式?反而要讓這些醫護人員來承擔,要這些醫護人員吞下去。當時不就是因為認為現行輪班間隔只有8小時不夠,會造成他們過勞、身心俱疲,甚至傷害病患權益,所以才修法調成11小時,那現在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不到1年的時間就要把它倒退變成8小時?這個部分如果沒有辦法很具體確切的說服我們立法委員以及各界勞工朋友的話,今天若是用多數暴力要強行通過,我想外界是沒有辦法原諒,沒有人可以向所有的勞工朋友交代。

  6. 客運的駕駛也是一樣,其實很多行業都是一樣的,他們的輪班間隔如果縮短為8小時,可能就會造成像陳俊男先生、鄭先生他們一家所面臨的悲劇,而且不只是影響到他們的家人,甚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因為也會影響到乘客和他們所照顧的病患。

  7. 回過頭來,如果今天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加班費要改成核實計算,你們是不是要先出來向所有民眾道歉?尤其是向所有在野黨委員道歉,因為去年我們就提出很多質疑,甚至還提出修正動議,要求你們不要採用虛擬工時,結果你們一意孤行,請你們先出來向大家道歉。去年一例一休修法的時候,你們是怎麼強行把我們抬走的?不只是在委員會,院會也是一樣,當時你們說那個一例一休版本有多好,民調85%支持你們的版本,結果呢?

  8. 你們現在是否應該先出來說明,為什麼不到一年你們又要再修,而且是打臉自己當時所堅守的一例一休條文。當時為什麼不聽在野黨以及各界的聲音,當時在外面抗議的勞工朋友是怎麼批評你們的一例一休版本,結果現在你們又要再修。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先道歉,先向各界說明清楚,包括你們那時候提出的民調,為什麼要這樣欺騙民眾、欺騙廣大的勞工朋友?

  9. 現在你們要修法,但你們修法的版本也不是針對去年一例一休的問題修正,沒有人向你們反映七休一的問題,結果你們竟然要鬆綁七休一,這和去年修正的一例一休根本不相關,你們為什麼要放寬七休一?為什麼要讓勞工朋友連續工作12天?加班時數上調的部分也是一樣,今天調查出來的數據,就是去年各行各業每個月加班的時數,包括製造業、運輸業、石化業等等,平均每個月加班時數8.5小時。我們把加班時數比較高的幾個行業別拉出來,平均只有十五點多、十二點多或十點多小時,現行單月加班時數46小時,你們竟然說不夠用,要調高到54小時,平均加班時數8.5小時,你們卻告訴大家46小時不夠,還要加8小時,要變成54小時。請你們拿出數據、拿出道理,拿出你們的證據說服大家,而不是嘴巴喊喊,只說有這個需求就要把它調高。

  10. 主計總處的數據這麼清楚,而且分職業別,一一統計每個月的平均加班時數,到底為什麼要上調?如果單月調高為54小時,導致超過過勞的紅線,如果未來,例如在下一年度的同一時間回過頭來檢視,如果因為你們這次強行通過修法,一年之後造成的過勞死亡、傷亡、心血管疾病人數比現在還要多,這樣的責任誰來負責?誰來扛?是你們勞動部?是所有的主管機關?還是今天同意、支持這樣修法的立法委員?你們扛得起這樣的責任嗎?

  11. 如果今天這樣的法案通過,不只是會造成更加過勞的情形,甚至會造成勞工朋友領取的加班費降低,因為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加班費改成核實計算。誰要負責?誰出來道歉?今天有誰出來為去年一例一休強行通過修法道歉?沒有!結果現在又要重蹈覆轍,甚至還有過之而無不及,比去年一例一休修法還要倉促、草率,難道我們在這邊一直說、一直罵、一直抨擊,你們還是一樣無動於衷嗎?

  12. 如果未來又要對這樣的法案進行再再修正,那今天投下贊成票的所有委員,今天支持這個版本的行政部門,你們要不要出來扛這個責任?要不要向民眾道歉?勞基法的修法茲事體大,雖然只有少少的五條,但是每一條都是勞基法最核心、最重要的條文。

  13. 蔣委員萬安

    八條也是一樣,每一條都是勞基法最重要的核心條文。你們甚至強行通過交付聯席審查,剝奪很多委員對同樣條文的提案權,這一點我們沒有辦法接受,如果立法院可以這樣搞,今天在座的每一位委員,你們現在已經一讀付委的法案,未來都可能會被吃掉,因為未來只要行政院送進來一個法案,或是有其他委員提案,只要以多數把會議改成聯席審查,你們的法案就會不見,你們的提案就會被吃掉。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強調不能有這樣的惡例,因為這樣會讓臺灣的民主產生一個非常嚴重、不可收拾的惡果。你們強行改成聯席審查,如果草案就這樣通過,之前已經一讀交付委員會的這些法案完全沒有被討論,現在個別委員的提案,未來還能確保能夠在立法院被討論、被審查嗎?到時候可能就會強行的以多數暴力的方式吃掉,這是何等嚴重的事情,因為這是在踐踏臺灣的民主,踐踏整個國會議事的運作。因為未來只要誰是多數,只要透過這樣的巧門改為聯席審查,就會把所有委員的個別提案洗掉,讓個別委員的提案權利被剝奪,讓我們的提案可以被事前審查,只要不符合多數的意思,就用這種巧門把案子給封殺。

  14. 今天討論勞基法的修法,這是非常嚴肅的事情……

  15. 主席沒有任何權利干擾我們發言,請不要用各種冷嘲熱諷的方式,用各種酸言酸語欺負個別委員。

  16. 但是勞基法的修法非常嚴肅,這麼嚴肅的事情,大家好好的討論……

  17. 今天第二十四條的修法,竟然要剝奪原本可以給予勞工加成加班費的規定,這樣會完全喪失休息日最核心的價值,就是以價制量,雖然你們創造了休息日,但是它形同具文,只是擺著好看而已,因為雇主還是會讓你在休息日上班,強迫你出勤,而勞工朋友原本可以拿到很多倍加班費,結果卻是看得到、吃不到,根本就領不到,這個條文對勞工朋友的傷害何其之大。

  18. 不要為了便宜行事,認為這樣比較好計算,或是認為雇主會因為節省人事成本,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實上就算你能領到加班費,其實還是比現行「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少了非常多,所以你們訂定休息日的最初目的已經消失。你們這樣一改會讓整部勞基法殘破不堪,沒有一個國家的勞動法規有這種休息日的規定,你們現在把休息日的概念,就是最重要的以價制量取消,那麼放這樣的條文在這裡已經毫無意義。

  19. 如果照你們的修法版本,這次勞基法的修法,其中更關鍵的,也是我們堅決反對的,就是放寬七休一,甚至是輪班間隔竟然要縮短為8小時。昨天的公聽會,本席幾乎全程在場,本席聽到很多專家學者發表意見,不管是從法律的觀點,從實務的觀點,或者從他們實際接觸很多工會代表,以及基層勞工朋友反映的意見,其實他們都是反對的。而這次支持修法版本的資方代表竟然說出如此沒有人性的話,他竟然說勞工朋友並沒有過勞死的案例,會過勞死都是因為他們本身有病。

  20. 這樣你們還要繼續強行審查,還要強行送出委員會,然後強行在年底二、三讀通過,為什麼外界的批評聲音你們都聽不進去?今天包括執政黨、在野黨的委員都提出很多質疑,如果勞動部、行政部門願意聽取我們的意見,真的好好要解決一例一休的問題,那麼特別休假遞延這一條,才是真正可以讓勞工朋友看得到,而且也吃得到。另外,針對輪班間隔11小時這件事,你們也要趕快訂定實施日期,而不是讓七休一這樣的規定變成具文。

  21. 你們不要說有行政把關,其實只是把問題丟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已,然後再由勞動部指定行業,竟然是指定行業!有問題就交工會協商,如果沒有工會就進行勞資會議協議,為什麼我們說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常態?因為不只七休一,甚至是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你們所謂的把關其實只有工會,沒有工會就靠勞資會議;加班時數上調也是一樣交由工會,沒有工會就靠勞資會議,以這樣降低位階的方式,架空對勞工權益最核心、最低限度的保障。

  22. 所以我們才會說,這樣會從例外變成常態,因為當這個條文一通過,都以這樣的方式處理,到時候雇主就會要求開勞資會議,但是臺灣社會的現狀,勞工朋友就是弱勢,這幾天新竹一家科技公司發生的事情就是一個例子,他們原本做二休二,結果雇主把他們叫進來,要求改成做四休二,如果你接受,你就可以指定部門,如果你不接受,抱歉!請你走路。這就是勞資會議的現狀,這就是這次修法,你們認為勞資會議可以把關的結果。

  23. 如果真的以這種形同虛設的把關方式就這樣強行三讀通過,就會將這些例外的情形,例如輪班間隔8小時、單月加班時數調高為54小時,會把這些情形變成常態,會變成一個原則,這就是我們反對的理由,也是外面這麼多勞工團體、代表、朋友願意站出來的原因,我們今天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我們今天說的,都是未來非常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24. 對於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質疑,行政部門每一次不是啞口無言,不然就是提出似是而非的理由,連你們的修法評估報告都寫得很草率,這37頁全部都在說一例一休從1月1日實施到現在的成效,其實這些數據只要向主計總處索取就可以了,因為他們都有。你們對個別委員的提案也有做說明,當中就包括本席、徐志榮委員、盧秀燕委員的提案,你們都有在評估報告裡面提到,可是今天要審查了,我們的案子竟然沒有併進來,這是何等矛盾、荒謬的情形!勞動部的修法評估報告針對個別委員的提案做了說明,結果今天立法院排案審查,個別委員的提案卻消失、不見了,竟然被吃掉了!就因為你們是多數,就強行把會議改成聯席審查,這就是強行改成聯席審查的荒謬!

  25. 勞基法從民國73年訂定以來,這三十多年來的每一次修法,沒有一次是社環委員會和經濟委員會聯席,或是搭其他委員會聯席審查,這真的是對社環委員的一大羞辱,也是對勞動部的一大羞辱,你們竟然讓經濟委員會的委員來審查你們主管的勞動基準法。過去我們也有這樣的例子,今天如果真的尊重程序正義,尊重每一位立法委員的提案,你們就應該把案子退回院會,把之前個別委員已經交付社環委員會審查的案子,一起併案排到委員會審查,讓這個程序完備。為了通過這個修惡的法案,你們就枉顧程序正義,有這麼急嗎?賴清德院長有這麼急著在明年1月1日實施嗎?你們要展現魄力、執行力,不需要建立在勞基法修法這件事情上。

  26. 蔣委員萬安

    同樣的,第二十四條的休息日加班費改成核實計算,這對勞工朋友也是一種傷害。今天針對每一條,我們都要好好的檢討,賴清德院長大陣仗開記者會,找來所有部會首長幫你們背書,說要拚經濟,臺灣的經濟要發展,本席告訴你,臺灣的經濟發展絕對不是建立在壓榨勞工之上,臺灣經濟的發展,不應該也不允許建立在壓榨勞工的基礎之上,否則你們就是讓臺灣的勞動權益倒退三十幾年,甚至是100年。

  27. 國際勞工組織ILO三十多年前就提出輪班間隔至少要12小時,歐盟也在2003年明訂輪班間隔要10到12小時,結果我們的政委竟然還說這次的修法是跟上世界潮流,這是天大的笑話!還說北歐國家丹麥、瑞典賦予很多彈性,但是本席要說,包括社會福利制度、強大工會組織這兩大前提,其實我們根本就不具備。

  28. 北歐這些國家的社會福利政策,他們是從出生到進墳墓都給予非常優渥的社會福利,而我們呢?反觀臺灣,基本上我們只有勞保、勞退,每年不到1萬多元、2萬元的給付,而且我們的工會覆蓋率不到7%,丹麥是65.8%,因為人家有這樣的前提和條件,所以才敢談接下來的彈性。輪班工作對於身體健康的影響是何其嚴重……

  29. 蔣委員萬安

    關於輪班工作症候群,美國研究顯示近10%的輪班工作者會發生輪班工作症候群,包括失眠、睡眠中斷、持續性疲勞、行為及個性的改變等等,更嚴重的是工作意外機率的提升。研究顯示,下午班、晚班發生意外的機率比正常早班分別高出15%以及28%,10小時輪班以及12小時輪班的勞工則比8小時輪班者,發生意外的機率高出13%以及28%。至於連續晚班的影響,連續第三晚較第一晚增加17%,連續四天晚上,第四晚較第一晚的意外發生機率提高36%。第三,對於女性的影響,尤其護理人員大多數都是女性,根據丹麥的研究,輪班工作對婦女造成的影響,將導致懷孕時過了預產期才生產、早產,以及低體重嬰兒的機率增加,晚班婦女罹患乳癌的機率較正常班別增加48%,接近50%。

  30. 剛才本席談到ILO國際勞工組織,他們的夜間工作建議書規定,輪班勞工每24小時需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夜班勞工每24小時不得工作超過8小時。歐盟工作的時間指引規定,輪班勞工每24小時需有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而臺灣對輪班工作的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預防過勞條款,雇主對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和長時間工作,要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到隔天早上6時工作。

  31. 今天包括輪班、放寬七休一及調高加班時數的上限,都說要經過勞資協商,事實上更重要的,關於集體協商這樣的做法,其實早在1897年英國就有提到,而且為各國學界和勞工運動實務界所關注,並且加以運用。這是為了改善和維持勞動條件,以及爭取經濟和社會地位向上提升的方法,廣泛的被運用在兩個關鍵,一個是美國當時的總工會,勞工聯盟主席鼓勵該制度的優點。第二個是1935年華格納法明確認定集體協商制度是維持產業和平,促進市場貨物順利流通,增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制度。所以在1960年一本由國際勞工組織發行的勞工教育教材當中,界定了集體協商是雇主或雇主團體、雇主組織與工會或多個勞工代表組織之間,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並有意願達成協約。所以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工會透過集體協商設定工資率和勞動條件,並使用集體的工會行動當作談判武器,才能夠提高談判的力量和籌碼。它是將勞動力的買賣從市場中移轉到談判桌上面,這才是我們需要的前提和條件。因此,集體協商代表一種雙邊壟斷的型態,或者是一種市場力量的機制,從公司治理的角度,雇主和工會在工業關係的領域中,以協商的方式制定基本規章,而這個規章的功能包含設立治理機關,界定和限制治理機關的權限,提供工業一些制定、執行和解釋法律的機構,以及執行雙方決議的方式。

  32. 上面這些觀點代表著集體協商對勞資雙方各有不同的價值和目的,但是在集體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之間各自堅持的,莫過於勞工對工作安全或工作權的期待,以及雇主對於毫無限制的經營管理權的積極追求。所以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當中,勞工希望他們的工作權獲得保障,不應該被雇主任意侵犯,集體協商是勞工達成這個目的的重要手段,勞工企圖將工作場所中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勞動條件和勞工關係的議題,皆納入集體協商的範圍當中。

  33. 相反的,如果從雇主的立場來看,雇主不願意在工作場所中,經營管理權的行使受到外部干預,因而集體協商的範圍不能太大,否則雇主將會失去經營管理上的自由,所以基本上會使得集體協商的議題和範圍,難以在一開始就獲得確定,導致勞資雙方在進行集體協商的過程當中發生不必要的爭執,甚至引發爭議的行為。所以就像前面所說的,集體協商是一種勞資雙方對市場利益的分配,也是勞資雙方藉由權利的鬥爭與資源的動員,進行權利分配的一種制度。

  34. 從國家的勞工政策,允許集體協商進行的範圍和程度,可以了解這個國家允許工會介入雇主經營權到何種程度,同時也能夠釐雇主的經營管理權與勞工工作安全之間的界線到底為何。美國將集體協商的範圍分成三個類型,第一個,強制協商議題,第二個,任意協商議題…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蔣萬安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蔣萬安

    從國家的勞工政策,允許集體協商進行的範圍和程度,可以了解這個國家允許工會介入雇主經營權到何種程度,同時也能夠釐雇主的經營管理權與勞工工作安全之間的界線到底為何。美國將集體協商的範圍分成三個類型,第一個,強制協商議題,第二個,任意協商議題,第三個,非法協商議題,在這三個協商議題當中,強制協商議題是企業決定直接影響工作權的部分,導致受僱者的勞動條件直接受到衝擊。

  2. 蔣萬安

    儘管有這樣的分類,但是美國集體協商的法律政策並沒有進一步明確界定,雇主經營管理權和工作權之間的重疊區域,究竟屬於哪一類的協商議題,結果導致勞資雙方在進行集體協商時只能彼此猜測,無法預先知道所要交涉的議題屬性,而且經營管理權和工作權的界線是模糊的,導致勞資雙方合法使用工業鬥爭武器的不確定性。

  3. 蔣萬安

    當協商議題被界定為強制協商議題時,勞資雙方在集體協商發生僵局時,可以合法運用罷工或鎖廠的工業鬥爭武器,打破協商的僵局,企圖迫使對方就範。但是經營管理權和工作權領域的重疊區中,集體協商的議題屬性難以事前確定,這可能使勞資雙方進行罷工和鎖廠過程中的不可預測性增加,甚至若因涉及不法罷工,參與罷工的勞工有可能被替代工人取代的危機。

  4. 蔣萬安

    所以這次勞基法的修法,我們還是希望主席主持議事能維持公正的態度,對於勞基法的修法內容,也就是這八條,不管是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加班費的核實計算,或者放寬七休一、加班時數上調、輪班間隔從原本的11小時變成8小時,以及特別休假遞延,本席認為整部勞基法不能只單看某一條,而是要就整體來看。

  5. 蔣萬安

    所以本席的提案也有提到,現在勞工朋友非常渴望入法的,就是加班換補休能夠法制化,多數勞工朋友都希望能夠將它入法,也就是勞工朋友加班之後,他可以自己決定如何選擇,讓勞工擁有指定權,原則上是換取加班費,如果有例外的情形,他可以選擇換之後的補休時間,而換的補休時間也要按照加班費率的比例換取,也就是正常日加班的時候,加班費是按照1.33倍、1.66倍計算,要以這樣的比例換取同樣的休息時間。

  6. 蔣萬安

    當然更重要的是,如果選擇換取補休時間,但是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休完,雇主還是必須折算加班費給員工,這樣才不會造成勞工朋友實務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就是被雙重剝削,因為他實際加了班,老闆一直不斷要求他補休,不給他加班費,但是之後又用各種藉口不讓他休完,造成很多勞工朋友被雙重剝削,雖然實際加了班,但是沒拿到加班費,而且也沒有補休。

  7. 蔣萬安

    所以今天如果真正為勞工好,就要讓勞工朋友能夠選擇,而不是被雙重剝削,就是加班換補休,而且補休必須照加班費率的加成比例換休息時間,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休完,老闆給付加班費的義務並沒有解除,這樣的立法才能真正確保勞工朋友的權益,解決他們長期以來實際加班但是沒辦法領到加班費的問題。

  8. 蔣萬安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朋友加班,那雇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如果這些資方代表、企業主真的認為單月加班時數不夠,有必要上調到54小時,那你們是不是要先出來證明,對於你們的勞工,你們真的有給付46小時的加班費,如果大家真的都有這樣的需求,而且每一個企業主真的都有按規定依法給付加班費,就不會造成現在的低薪問題。

  9. 蔣萬安

    因為根據統計,依照勞工朋友的年總工時以及加班時數計算,如果老闆真的都有按規定給付加班費,他們的薪資不會只有現在的平均3萬6,000元,而是4萬2,000元。所以問題的癥結不是在加班費率、加班時數,或是「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或者是核實計算,而是在於企業主、雇主到底有沒有按規定依法支付加班費。

  10. 蔣萬安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的勞檢制度到底有沒有落實?新竹工業園區有27萬名勞工朋友,可是竟然只有22位勞檢員,當我們的勞檢人力、能量都不夠的時候,奢談行政部門、勞動部能夠做好把關,對於這樣開後門的法律,如何確保做好監督、管理?當勞檢員這麼不足,當勞檢的頻率如此之低,沒有辦法對違法的雇主和企業進行有效開罰,那麼你們所說的這些彈性都是空談。

  11. 蔣萬安

    沒關係,我對於勞基法修法有很多想法……

  12. 蔣萬安

    沒關係,大家可以去休息。

  13. 蔣萬安

    勞基法修法事關重大,今天不是我一個人、一個在野黨或任何一個勞工團體代表所可以……

  14. 蔣萬安

    今天行政部門……

  15. 蔣萬安

    這次勞基法的修法,如果連在委員會主持議事都沒有辦法好好讓委員暢所欲言……

  16. 蔣萬安

    ……不管是對於勞動權益,不管是對於很多服務業、很多專櫃小姐或航運界空服人員一再積極爭取的颱風假、天災假,或是對於特別休假,之前也有很多委員提出希望能賦予一定的彈性,讓勞工可以遞延,或是對於很多勞工朋友來說是好的提案,這才是真正應該在勞動基準法中予以增訂與修正的,而不是不斷的把這些對勞工朋友最低限度的保障條款一一開後門、一一打破,一一的破壞了勞基法最核心的價值,對於勞工權益、工時及薪資這些最基本的保障條款予以破壞。

  17. 蔣萬安

    勞基法修正後不到一年又要再修正,整部勞動基準法已經被修得殘破不堪!尤其是這次修法版本,將這些給予勞工朋友最低限度保障踐踏於腳下,將其視之為無物,認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當墊背,認為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就能肩負這樣的責任,就可以保護勞工朋友,真的是把所有臺灣民眾當傻子!不要認為臺灣民眾會透過你們這種虛偽的話術,將一例一休污名化之後所提出任何勞基法修法,只要冠上解決一例一休問題的法案,大家就會全力支持。現在資訊這麼發達,任何人都能仔細檢視你們的修法內容,也因為不斷的、一再的闡述,大家都很重視這次修法,也瞭解到這次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修法版本是多麼侵害勞工朋友的權益,當大家都願意站出來,為勞動權益捍衛的此時此刻,如果我們的執政黨、我們的行政部門、我們的所有相關部會,還是一意孤行的話,……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