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讓公民投票權利真正回歸人民「廢除公投委員會,讓公民投票權利真正回歸人民」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領土變更案是否一定要公投或不得公投,不應在公投法這個程序法中規定,而應回歸憲法處理「所以,國民黨委員在第二條所提的領土不得變更案不能公投及時代力量所提的領土變更案一定要公投,這些都不是公投法(程序法)應該要規定的,而是要回歸憲法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兩岸協議的確須經人民公投,但主張不宜放在公投法中,而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所以時代力量的朋友提出第十七條之一,我們認定、肯認這樣的精神,兩岸協議的確必須要經過人民的公投,但我還是要提醒,公投法是一個程序法,不要把所有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統統放在公投法,這個兩岸協議必須協商,兩岸協議的部分必須公投,本來就應該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來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制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如何制定一部新憲法並交付公投,不應規定在公投法程序法中「不會在一部憲法裡面,看到如何規定,如何制定一部新憲法,更不會將它規定在程序法中」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打破鳥籠公投,降低公投門檻「希望能打破鳥籠公投,將門檻降低」發言紀錄
- 李委員俊俋
(9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上星期五我已在這提過,我再重申一次。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公投就是人民如何行使創制複決權,而公投法就是規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的程序法,既然是程序法,它的位階就不會高於憲法,所以許多關於憲法的問題,就回歸憲法去處理。
所以,國民黨委員在第二條所提的領土不得變更案不能公投及時代力量所提的領土變更案一定要公投,這些都不是公投法(程序法)應該要規定的,而是要回歸憲法處理,至於憲法有沒有規定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就規定得非常清楚,修憲之後,憲法的複決本來就在修憲條文當中,必須經過公投,所以這部分的規定也非常清楚。
其次,時代力量同仁今天提出一部新憲法,硬要提出來公投,我必須告訴大家,作為一個教授憲法科目的學習者,我當然希望有一部新憲法,但是還是要回歸制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在一部憲法裡面,看到如何規定,如何制定一部新憲法,更不會將它規定在程序法中,制憲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所以我要說清楚的是,創制複決本來就是人民基本權利,所以人民要如何行使這些基本權利就規定在公投法中。換言之,這些一定要公投的,沒有必要公投的,都不是在程序法中應該規定的。
有關公投我們已經努力二十五年了,民進黨不會忘記自己的理想及堅持,希望能打破鳥籠公投,將門檻降低,廢除公投委員會,讓公民投票權利真正回歸人民,讓修憲回歸憲法的層次,所以,再次呼籲大家,有關第二條我們還是尊重委員會審查的結果,讓憲法能執行它應有的權利,讓創制複決權回到人民手中,這是我們的請求,請大家共同支持。
- 主席
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現在要進行處理,表決順序如下:一、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政治協商」這個詞並不是法律用語,這會牽涉到大家對政治協商有不同的見解。兩岸關係是發展出來的,本席可以舉一個例子,在1990年代、2000年代初期的時候,那個時候連兩岸直航很多人都認為是政治議題,如果連那樣的議題大家都要說是政治協商,那不是治絲益棼嗎?所以我們認為正本清源之道,還是要趕快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讓未來的兩岸協議得到完整的監督,至於台灣人民最害怕的台灣前途之決定,我們的憲法已有充分保障,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條並不需要增訂,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 李委員俊俋
(11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海水退了,才知道誰沒有穿褲子,一個政黨擋了公投法25年,一個政黨被海水淹沒了、被人民淘汰了,忽然之間在這裡講兩句話就變成他最支持人民的權利嗎?我想很難吧!第十七條之一討論的是兩岸協議的問題,兩岸協議從2008年6月開始,馬英九政府積極推動所謂制度上的協商,因此我們總共簽訂23個協議,但是這些協商有沒有人民的認可?這些協商有沒有侵犯到人民的權利?更重要的,有沒有犧牲臺灣的主權?其實不管在經貿、金融及社會上,甚至在司法上,我們都看到出現很多問題,這也是為什麼第8屆,今天很多在場委員,包括姚文智委員、陳其邁委員、莊瑞雄委員,我們都在內政委員會大聲疾呼,有關兩岸協議的部分還是要經過人民的認可,所以時代力量的朋友提出第十七條之一,我們認定、肯認這樣的精神,兩岸協議的確必須要經過人民的公投,但我還是要提醒,公投法是一個程序法,不要把所有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統統放在公投法,這個兩岸協議必須協商,兩岸協議的部分必須公投,本來就應該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來處理。
民進黨還是希望跟各位一起積極來推動,有關第十七條之一,我們認可這樣的精神,但是我們認為它不宜擺在公投法裡面,還是讓兩岸的回歸兩岸,讓憲法的回歸憲法,真正地把人民的權利回歸人民吧!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