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櫂豪於公民投票法─完成三讀─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東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降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讓人民更方便、更有力地實行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因為現行公投法門檻過高、設限太多而被稱為「鳥籠公投」。「我們賦予人民更低的連署的權利及提案的權利,而且在投票的成案,也提出比現行法更低的門檻,讓人民可以更方便、更有力地實行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支持民進黨及審查會通過的公投法第二條版本,主張除憲法所規定以外的事項,都交由公投法規定。「也懇請所有在野黨同仁能支持民進黨及審查會通過的公投法第二條版本,除憲法所規定以外的事項,都交由公投法規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法本身是程序法,變更領土、變更國號或制定新憲法等事項要依憲法的規定進行,而非在公投法中處理。「公投法本身是一部程序的法律,所規範的是公投法相關程序的規定,至於憲法保障人民修改憲法的權利,或是二千三百萬人要來決定臺灣前途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絕對不能被剝奪的基本權利,但是這些要依憲法的規定進行,而公投法就回歸為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賦予行政院公民投票提案權,但須經立法院同意後才能付諸公民投票,理由是現行法律已有規定、各國立法例多由行政機關發動,且可讓行政機關在處理國家重大政策事項時交由公民投票作為政策或立法依據,而經立法院同意的設計及執政者會審慎選擇議案可避免浮濫。「所以,本席在這裡呼籲朝野各政黨能夠支持我們民進黨所提的修正動議案,賦予行政機關公民投票的提案權,但是這個提案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之後,才能夠付諸公民投票。」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櫂豪

    (9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一條走了25年的漫長路途,在1993年蔡同榮委員及許多民主前輩就開始提出公投法的草案,推動公投法相關的政治運動,當時我剛從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我曾經在許許多多的街頭運動上,看到一些民主先輩,為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奉獻他們所學,那時候,我還是一個歷史的旁觀者,今天我何其有幸,能和許許多多的同仁還有臺灣的鄉親,成為歷史的參與者,盡到一點我們小小的心意。

  2. 從1993年推動公投法開始至2003年12月31日陳前總統簽署了三讀通過的公投法,在這過去的十幾年間,這部公投法一再地被批評,因為門檻過高,設限太多,空有公投法的名目,人民要實行公投的權利,卻是層層被限制,所以被冠上「鳥籠公投」的名號,今天我們一起來修改這相關的限制,我們賦予人民更低的連署的權利及提案的權利,而且在投票的成案,也提出比現行法更低的門檻,讓人民可以更方便、更有力地實行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

  3. 當然,有在野黨的同仁質疑,為什麼在公投法中,我們不能對變更領土、變更國號或制定新憲法來進行公投?我在此說明,公投法本身是一部程序的法律,所規範的是公投法相關程序的規定,至於憲法保障人民修改憲法的權利,或是二千三百萬人要來決定臺灣前途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絕對不能被剝奪的基本權利,但是這些要依憲法的規定進行,而公投法就回歸為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4. 我今天非常高興和這麼多同仁一同參與修訂這部法律,也懇請所有在野黨同仁能支持民進黨及審查會通過的公投法第二條版本,除憲法所規定以外的事項,都交由公投法規定。

  5.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6. 李委員俊俋

    (9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上星期五我已在這提過,我再重申一次。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公投就是人民如何行使創制複決權,而公投法就是規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的程序法,既然是程序法,它的位階就不會高於憲法,所以許多關於憲法的問題,就回歸憲法去處理。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如果今天給行政院複決權,讓行政院可以提案複決的話,立法院通過的案子,行政院就可以提出複決,請問立法院擺在哪裡?行政院可以不要走覆議的程序,直接訴諸民意嗎?這樣立法院就關門了嘛!立法院不用了嘛!如果我們今天表決通過的話,我覺得我們應該先通過立法院結束!民主的機制是責任政治,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提出法案,就要負起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丟給民眾,讓民眾來承擔你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我們堅決反對行政院有提案權,謝謝。

  9. 主席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10. 劉委員櫂豪

    (10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回應一下陳學聖委員所說的,雖然我不清楚他海浪的比喻到底是在指什麼,不過我要說明,關於行政院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現行法律就已經做了相關的規定,我們之所以在修訂的條文當中賦予行政院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第一個是參照現行的法律,第二個是參照各國的立法例,也就是參照相當的國家公民投票的發動都由行政機關作為提案單位;第三,我們也希望賦予行政機關提案的權力,讓它在處理國家政策的重大事項時有另外一個選擇,能夠把這樣的事項交由公民來投票,作為我們政策或立法上的重要依據。

  11. 當然,有人會質疑我們賦予行政機關這樣的提案權會不會讓整個公民投票過於浮濫,所以我們在制度上的設計雖然賦予行政機關、行政院有提案權,但是它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之後,才能把這個方案付諸公民投票。因此,我們在制度上的設計已經有做這樣的考量,絕對不會讓整個行政機關的提案過於浮濫。

  12. 另外,我們也從政治的現實做考量,當任何一個政黨掌有行政權的時候,我們相信它都會審慎地慎選其所發動公民投票的任何議案,絕對不會讓公民投票過於頻繁或浮濫,造成對自己的行政權產生挑戰的現象。

  13. 所以,本席在這裡呼籲朝野各政黨能夠支持我們民進黨所提的修正動議案,賦予行政機關公民投票的提案權,但是這個提案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之後,才能夠付諸公民投票。感謝大家!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劉櫂豪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