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要求地方政府將年金改革省下的經費撥補回退撫基金的可行性,認為部分地方政府過去已須借錢撥補,地方議會不會同意改革後再借錢撥補。「現在我們修改之後,叫地方政府省下來後再撥補回去,地方政府心想,以前是借錢來撥補,現在改了以後再去銀行借錢來撥補,別傻了,沒有一個地方議會會同意這件事情」發言紀錄
- 葉委員宜津
地方政府現在的現況是,有的跟中央政府,甚至是跟地方的農會借錢撥補給退撫基金,現在我們修改之後,叫地方政府省下來後再撥補回去,地方政府心想,以前是借錢來撥補,現在改了以後再去銀行借錢來撥補,別傻了,沒有一個地方議會會同意這件事情,事實的情況就是如此。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 王委員育敏
我覺得這個事情要討論清楚,之所以年金要改革,是因為這個基金要破產,結果改革後省下來的錢不是全數挹注到基金,然後又說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所以要把一些錢分配到地方政府,只有中央的部分可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覺得應該要回復到公務員的撫卹目的何在,只要公務員在職死亡,不管死亡原因為何,就是為了要照顧其遺族而給予撫卹,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根本不用去考慮他是自殺、他殺或是酒駕死亡等等,就看撫卹的目的何在。如果是因公撫卹的話,因為執行職務而死亡,那就是另外一種情況。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回歸到撫卹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 蔡委員易餘
如果我們真的要認定自殺也是構成撫卹的原因,那我們實在不用增加很多以後認定上的困擾,所謂「因病逕行結束生命」,這個「因病」到底是什麼病?剛才有提到憂鬱症算不算,如果算的話,自殺的人幾乎有80%都跟憂鬱症有一些關係吧!再者,如果因犯罪畏罪逃亡,這在法律上也是很不確定的概念,我們何不直接限定為公務員因犯罪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只要在通緝期間的自殺就是不予撫卹,這也是強調公務員本身不能犯罪,一旦犯罪就要勇於面對,如果不去面對而被通緝,這種最嚴重的情況,我們才做例外的排除。
- 葉委員宜津
本席針對酒駕的部分,酒駕死亡會有兩個狀況:第一,酒駕是犯法的,這到底算不算?第二,假設酒駕事故造成公務員自己死亡,很可能也會造成另外一個非公務員死亡,那麼我們給予這個公務員撫卹,對家屬方面……
- 主席
撫卹是對於遺族的撫卹,不是給死者的撫卹。
- 葉委員宜津
對、對,但是因為酒駕的肇事者已經死亡了,而被他撞死的被害人不是公務員,他沒有辦法請求到滿意的賠償,這會讓社會觀感不佳。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葉宜津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