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動部5月3日函釋允許休息日加班以補休替換,認為等於雇主不必付加班費,好像把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架空、整個掏空掉了。「但是你們做了這樣的函釋,好像就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架空了,整個都掏空掉了!」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動部稱休息日加班補休決定權在勞方的說法,認為實務上決定權很少在勞方,勞工不敢大聲說不願意加班。「部長,你所強調的是決定權在勞方,但是重點就是在實務上決定權很少是在勞方。」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主管機關就休息日加班的補休訂定期限,不能漫無目的丟給勞資雙方協議,主張至少訂6個月要休完,6個月沒休完就照規定付加班費,未補休完的加班費要付給勞工。「是契約的約定沒錯,本席是覺得主管機關應該要給一個期限,不能漫無目的,至少訂6個月要休完,6個月沒有休完就照規定付加班費比較合理,不然老是掛帳到什麼時候?」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動部5月3日函釋與補休規定的前提衝突,認為補休本來只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在正常工作外必須延長工時,函釋卻在沒有特殊原因下就可以叫員工加班並補休。「不過我們在補休的規定中,本來前提是只限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在正常工作外必須延長工時,但是這個函釋好像也沒有特殊的原因,就可以叫員工來加班,跟補休規定的前提似乎有點衝突。」發言紀錄
- 徐委員志榮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非常苦口婆心的跟部長講了很多,她也是希望勞工大家都好。之前遠東航空公司無預警的資遣了17名加入工會的空姐,現在已經撤回並歡迎她們回去了,現在問題就是遠航的工會從2年前就有延遲發放飛行加給和加班費,今年也沒有發放飛行加給的明細,甚至更改客艙組員薪給辦法。他們的工會已經在3月底行文給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到現在已經過了1個多月,仍舊沒有得到回覆,後來又針對更改客艙組員薪給辦法、片面減薪申請勞動檢查而再次行文,依舊沒有得到回應。本席要跟部長講,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會不會動作太慢、做什麼事情都慢半拍,勞動部要好好的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快點給遠航工會一個答覆。
-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些遠航員工的權益,這個部分是屬於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權責,我們也有注意到這個現象,也有透過行政體系要求勞動局儘快的針對這些相關疑義予以解決,因為我們也知道遠航牽涉到眾多的交通運輸需求,所以問題多拖一天的話就會更嚴重。
- 徐委員志榮
好像已經有好幾個航班delay了。
- 林部長美珠
我們都有持續在關注這件事情,幸好這一次的事情有圓滿結束。
- 徐委員志榮
本席要請勞動部主動的去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 林部長美珠
我們會。
- 徐委員志榮
部長,關於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本席也不必問你其立法目的是什麼,大家都知道當初實施一例一休、採取在休息日加重加班費這種計算方式,用意就是為了讓勞工多休息、不要在休息日加班,才會採這種以價制量的方式,如果要求員工在那一天上班,加班費就要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讓雇主要負擔很多加班費。但是你們在5月3日的函釋卻說在休息日加班可以用補休來替換,就等於雇主也不必付加班費了。
- 林部長美珠
關於這個部分,在我們的函釋裡面,因為勞僱契約應該是勞工與雇主之間能夠經過協商,所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以後如果要選擇補休的話,我覺得勞資雙方應該在不損及勞工權益也不影響雇主對人力的運用之下,就補休的標準或補休的期限及屆期沒有休完的時數到底要如何處理等等加以約定,也就是說,我們希望勞資雙方能夠透過勞動契約來約定相關事項。
- 徐委員志榮
部長,你所強調的是決定權在勞方,但是重點就是在實務上決定權很少是在勞方。
- 林部長美珠
依照我們的規定就是在勞方。
- 徐委員志榮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你也知道在實務上如果勞方不服資方的指示或安排、配合度差的話會怎麼樣,雖然規定決定權在勞方,但是勞工敢很大聲的講他們不願意加班嗎?
- 林部長美珠
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覺得雇主應該要疼惜勞工,勞工當然也要尊重資方,勞資雙方是共生共榮的關係,所以我們一直主張勞資之間應該是一種和諧的關係,或許可能會發生像委員剛才所說那種不對等的關係,但是我們會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還是應該要有對等的協商,這樣才會比較合乎我們的常態,這是我們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們也是這樣要求,希望還是由勞方來決定到底要不要補休。
- 徐委員志榮
本來勞資雙方就是坐在同一條船上,本席以前也有講過,資方要有良心,自己賺了錢也要對員工好一點,勞方要對雇主忠心,本來就應該要互相配合。但是你們做了這樣的函釋,好像就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架空了,整個都掏空掉了!
- 林部長美珠
沒有這種問題啦!我們的立法原則和立法意旨還是在。
- 徐委員志榮
不過我們在補休的規定中,本來前提是只限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在正常工作外必須延長工時,但是這個函釋好像也沒有特殊的原因,就可以叫員工來加班,跟補休規定的前提似乎有點衝突。
- 林部長美珠
因為這個部分是勞工跟雇主已經約定好在休息日的部分可以來加班,加班以後勞工是否選擇補休,我們覺得是由雙方協商,所以跟剛才講的天災事變沒有關係。
- 徐委員志榮
所以問題又是出在不是勞方可以決定。
- 林部長美珠
對,是由勞工選擇。
- 徐委員志榮
實務上不是他可以決定的。
- 林部長美珠
如果他不要選擇補休,可以要求加班費呀!
- 徐委員志榮
對啦!問題是老闆是不是會有點不爽?
- 林部長美珠
這就是回歸到勞雇雙方之間的關係。
- 徐委員志榮
先不談加班費,最糟糕的情形是他要補休,現在法條有規定什麼時候之前,幾個月內補休要補完的規定嗎?
- 林部長美珠
我們在討論這個議題時,其實我們問了勞資雙方意見,大部分的意見是認為因為這是經過合意後才會在休息日出勤,所以出勤相關的後續也是由雙方繼續協議,當然我們也鼓勵他們能夠在相關的工作守則或是其他部分予以說明,比如在契約中說清楚的話,會是比較好的。
- 徐委員志榮
部長,你不能什麼都丟給勞資雙方協議,比如說勞工想要補休的時候,資方說現在工作很忙不能休,勞工只好在牆壁上一直掛著補休紀錄,欠3天、5天到一週,甚至可以補10天了,也沒有一個規定,比如半年內要休完,沒有休完要算給人家加班費,這不就是一個漏洞嗎?老闆欠勞工補休20、30天,要什麼時候才休得到?是不是要有一個在一定的期間內要讓勞工補休完,沒有補休完的加班費要付給勞工的規範?
- 林部長美珠
這部分因為完全是由當事人協議,所以我們當時也是認為由雙方自行協商,如果已經協商且成為契約的一部分,若事後針對履行契約依然有糾紛的話,還是可以循勞資爭議的方式處理。我們只是給一個原則,我們認為既然是透過契約約定,那麼事後……
- 徐委員志榮
是契約的約定沒錯,本席是覺得主管機關應該要給一個期限,不能漫無目的,至少訂6個月要休完,6個月沒有休完就照規定付加班費比較合理,不然老是掛帳到什麼時候?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到時候幾萬家公司、工廠,你要怎麼去處理這些事情?是不是要有一定的規範?
- 林部長美珠
我們在討論這個議題時也請教過相當多的專家學者,也有相當多不同的聲音,都認為主管機關在這個時候因為是一個自由約定,不宜介入太多,所以委員說的也是另一種考量,但是我們還是希望勞資能夠透過協商,把相關事情說清楚會比較好,謝謝。
- 徐委員志榮
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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