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有需要以法律強制政務人員參加對其有利的離職儲金,認為若條文規定為「得」當事人一定會參加,若規定為「應」則拒絕即屬違法「不過我覺得有需要用法律強制人家去參加對他們有利的事情嗎?」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如果薪資可以強制執行,為何退休金不可以,認為薪資與退休金只是數額不同,禁止對退休金強制執行的結果比例不對「如果薪資可以強制執行,為什麼退休金不可以?道理是什麼?」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行政院應於五個月內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且不要在決議中明定條例名稱「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於五個月內,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送交本院審查……」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修法後縣市長及鄉鎮市長仍按原辦法領取恩給制的一次金、不用自行提撥儲金,而直轄市市長卻須自行提撥才有離職儲金可以領,認為這樣很奇怪、不合理「為什麼在修法之後,縣市長和鄉鎮市長還是不用自行提撥儲金?這樣不是很奇怪嗎?直轄市長必須自行提撥,然後才有離職儲金可以領,為什麼縣市長就不用呢?」發言紀錄
-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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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試院、行政院所提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 二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第一款所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指下列人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 三 條 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事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 八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前已任政務人員且於修正生效後繼續任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職(休、伍)或撫卹事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 十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者,其所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政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傷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條 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請領之權利,至其死亡或原因消滅且無喪失請領權利情形時回復
-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最低保障金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最低保障金額之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行政院建議條文草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行政院建議條文草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一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依前條規定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職所得,至不超過依退職所得替代率計算之金額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亡故者,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行政院建議條文草案
- 第二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五年以上為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政務人員係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九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時,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三十一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黃委員昭順等22人所提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民進黨黨團所提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王委員定宇等19人所提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二項及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退職,每月退職所得(含優惠存款利息)金額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施行後,其優惠存款利率不得高於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二年期平均存款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一;每月退職所得(含優惠存款利息),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時俸給總額如下所定之百分比上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一、鍾委員孔炤等所提修正動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鍾委員孔炤等所提修正動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蔡委員易餘等所提修正動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政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傷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政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傷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十三條 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請領之權利,至其死亡或原因消滅且無喪失請領權利情形時回復
-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二項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政務人員回復請領權利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請領之權利,至其死亡或原因消滅且無喪失請領權利情形時回復
-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第一項係明定政務人員暫停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情形,其重點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十七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退職政務人員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期間,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情形者,其優惠存款權利應同時暫停、停止或喪失。 第十七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第一項係明定政務人員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權利之情形,其修正理由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一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依前條規定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職所得,至不超過依退職所得替代率計算之金額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本條修正施行前退職者之每月退職所得,依前二條及前三項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第二十一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依前條規定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職所得,至不超過依退職所得替代率計算之金額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本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第二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第一項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之規定,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之遺族如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者,其支領遺屬年金之條件及給付年限。另說明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九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時,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二十五條及本條所定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第二十九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時,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三十一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政務人員之遺族於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時,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或為支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故意致該退職政務人員或其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者,喪失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權利;犯前項第二款之罪經通緝尚未結案者,亦同。 第三十一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最低保障金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第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最低保障金額之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五、徐委員永明等所提修正動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最低保障金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最低保障金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這個就是荒唐的地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本席有一個疑問一直都沒有搞清楚,現在我來確認一下。現在的縣市長及鄉鎮市長是領取恩給制的一次金,直轄市市長並沒有。在這項條文通過之後,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還是要用原來的辦法,仍舊是領取恩給制的一次金,而直轄市市長會變成第二類嗎?也就是屆時他們會加入離職儲金,變成自行提撥的一次金。我說荒唐的地方就在這裡,為什麼在修法之後,縣市長和鄉鎮市長還是不用自行提撥儲金?這樣不是很奇怪嗎?直轄市長必須自行提撥,然後才有離職儲金可以領,為什麼縣市長就不用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沒有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參加離職儲金當然是有利於當事人,只是如果法律上強制他們參加的話,那他們可不可以拒絕,說他們不要參加?當然現實上這樣的人大概並不多,可是強制他們來參加對他們有利的事情,這樣好像不太合理。如果條文上的規定是「得」,那他們一定會參加;如果條文上的規定是「應」,那他們一旦拒絕不就違法了?難道這樣還要扣他們的薪水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是怕他們太傻嗎?雖然這是小事情,現實上大概也不會發生,不過我覺得有需要用法律強制人家去參加對他們有利的事情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第七條是按照院版討論,還是照民進黨團版本?民進黨團的第七條是誤植就是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所以民進黨團版第七條要等處理到院版第十一條才會討論?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主席,請詢問法制局的意見,他們光是當聽眾也不對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如果這裡用「修正後」,會不會在三讀修正之後、公布施行之前,提早適用?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先進入下一條,讓他們談清楚再處理本條,好不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段委員宜康
現行規定就是這樣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先講一個範圍比較大的問題。我可以理解,修正條文中規定,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大概是要延續國保與勞保之相關條文,恐怕也不太可能針對政務人員做出特殊規定。但我還是要提醒一件事,在某種程度上,禁止強制執行是把權利劃歸在某人之責任財產範圍外,也就是說,原本一個人必須以其總財產作為其所有債務之總擔保,一旦不讓它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就是劃歸於責任財產範圍之外。過去,特定人基於其身分關係對於第三人、特別是國家請求請領金額之權利不可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理論是這屬於一生專屬權,進入戶頭以後,則成為一般債權,就應該可以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我看到這裡的條文之後,覺得很怪,所以查閱了過去的立法紀錄,結果發現,2014年、2015年左右開始有委員提案,主張進入戶頭的金錢也不得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理由是要保…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段宜康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段宜康
我覺得不是留下紀錄,因為黃委員講的有道理。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我們在處理公教的相關條文是保留的。當然保留的原因並不是這個,而是離婚配偶請求權。現在變成不能強制執行,因為強制執行有其一定比率,如果薪資可以強制執行,為什麼退休金不可以?道理是什麼?我的薪水是我和家人生活之所需,薪水和退休金只是數額不同而已,你們的道理是什麼?所以黃委員提醒的有道理。你們可能是因為在行政作為上避免困擾,但造成這樣的結果,好像比率是不對的,對此,你們要不要說明一下?
- 段宜康
你們確定保留的是但書?
- 段宜康
如果只保留但書,我們就跟公教一致,就通過。但針對這個問題,的確我們要另外找時間再討論,可能也要找勞工一起討論。
- 段宜康
王委員榮璋有提出建議修正文字,這和公教部分一致,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目增列「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
- 段宜康
保留,規定要一致。
- 段宜康
這就跟公教部分一樣。
- 段宜康
行政院有來溝通過,他們希望不要在此明定條例的名稱,所以我有做一個修正,請各位聽聽看,第二段改為「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於五個月內,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送交本院審查……」,就是把法案名稱修正為「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這樣可以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