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剛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未採較中道的立場而採最嚴苛、甚至比年改會版本更嚴苛的版本,有可能違背信賴保護利益的比例原則「我們按照它的邏輯來分析的話,有不少條文在改革的時候明明有很多版本,最後卻不採比較中道的立場、都要採最嚴苛的版本,甚至有幾個都已經超出了,相較於我們認為不是很中道的年改會版本,最後都採取比它還嚴苛的版本,所以我認為在這幾個條文裡面,至少都有可能違背信賴保護利益的比例原則。」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主張公教退休法案的條文有違憲疑義時,應暫停三讀、先釋憲,而非三讀通過後再釋憲。「這個時候三讀應該要停下來、去釋憲,如果沒有停下來釋憲的話,最後三讀通過以後,當然還是要去釋憲,而且是已經過了再去釋憲,既然現在就有疑義,應該是先釋憲。」發言紀錄
- 吳委員志揚
(16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經三讀通過,現在處理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有很多條文最後的討論結果會比照公務員的部分。剛剛三讀的時候,各位同仁應該會覺得有一點奇怪,過去不管再怎麼樣爭議的法案,很少會在三讀的時候提出異議,很可惜剛剛並沒有一個機會讓大家講為什麼對於三讀會有異議,就直接進行表決了,當然這是立法院的程序。我先跟大家講,主要還是國民黨認為剛剛通過的條文有部分有違憲之虞,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這一款規定我們好像從來沒有用過,其內容為:「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反面解釋為何?當我們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抵觸,或者與憲法、其他法律相抵觸者,就不能只作文字的修正,至於要做什麼樣的修正,條文就沒有規定了。不知道大家了解我的意思嗎?就是當我們發現即將要三讀通過的條文有違背憲法之虞、有人提出疑義之時,這時候要怎麼處理?過去我們只有在二讀拚命地討論,最後三讀都很順利通過。為了要慎重起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賦予我們這樣子的義務,這個時候三讀應該要停下來、去釋憲,如果沒有停下來釋憲的話,最後三讀通過以後,當然還是要去釋憲,而且是已經過了再去釋憲,既然現在就有疑義,應該是先釋憲。
至於要釋憲什麼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7號解釋寫得很清楚,我們按照它的邏輯來分析的話,有不少條文在改革的時候明明有很多版本,最後卻不採比較中道的立場、都要採最嚴苛的版本,甚至有幾個都已經超出了,相較於我們認為不是很中道的年改會版本,最後都採取比它還嚴苛的版本,所以我認為在這幾個條文裡面,至少都有可能違背信賴保護利益的比例原則。
我希望,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審查的時候,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