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再任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薪資門檻至少應回復到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而非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否則會變相懲罰再任教職員並剝奪其基本權益。「以此推論,本條再任停止領受退休金限制標準也應該要由法定基本工資改為本法所定最低保障金額,這樣才能貼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整體立法意旨,以及符合退休教職員的基本生活水準,否則只要領超過21,009元(基本工資),就完全停止支領原來的退休金,反而會變成變相懲罰這些退休後再任的教職人員,剝奪了他們原來應該有的基本權益。請不分朝野黨派所有委員同仁們要體認到這個條文的重要性,將最低門檻至少回復到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發言紀錄
- 吳委員志揚
(11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其實非常非常重要,而且我看到整理出來非常多版本,所以務必請各位同仁仔細思考。這一條主要是社會大眾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以後再任公務單位,或政府輔助的財團法人事業團體及私立學校等等,除了支領現職工作薪水以外,又支領月退俸,這個觀感其實是不佳的,我想大家都能接受。問題是要把再任其他單位薪資的門檻設到多少,才需要暫停領受月退金?這就是關鍵所在。剛剛宣讀的版本很明顯是把這個門檻設定在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以此設定為門檻。但是,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我們為了要照顧及保障退休教職員中的弱勢,其實已經有一些特別的配套,就是第四條所謂的最低保障金額,先前院會已經通過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本薪加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2,160元做為最低保障金額,依這個法理來講,最低保障金額其實是維持退休人員每月基本生活水準與條件的標準;換言之,如果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低於32,160元就代表沒有辦法維持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條件與水準。以此推論,本條再任停止領受退休金限制標準也應該要由法定基本工資改為本法所定最低保障金額,這樣才能貼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整體立法意旨,以及符合退休教職員的基本生活水準,否則只要領超過21,009元(基本工資),就完全停止支領原來的退休金,反而會變成變相懲罰這些退休後再任的教職人員,剝奪了他們原來應該有的基本權益。請不分朝野黨派所有委員同仁們要體認到這個條文的重要性,將最低門檻至少回復到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 陳委員超明
(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剛剛通過的第七十二條,我要再補充,希望執政黨深思熟慮,要三思而後行,這是有針對性、有歧視性的,如果把大陸地區改為其他國家,我相信是可以接受的,不然執政黨就要當表率,凡有執政黨黨籍及其家屬在大陸的投資要全部撤資,以示公平。你們既然這麼仇視中共,連退休後到中國大陸去旅遊、居住都不容許,只容許到美國、到日本去,臺灣是什麼國家?請你們好好的思考一下,不然會引起更大的民怨。
另外,我在此要特別拜託時代力量,你們要發揮愛護年輕人的力量,我們看到今天中國時報的頭版報導,昨天我們也特別強調60歲退休提前到55歲退休,1年可以為國家節省近100億人事費用,而且可以促進新陳代謝,讓3萬8,000名流浪教師得到替補,也符合所有教師協會的希望,就是到55歲退休,這不僅能夠省錢,又能夠促進新陳代謝,何樂而不為?雖然這個條款已經通過了,但是我們苦口婆心的再三奉勸大家,時代力量若真的愛護年輕人,就在這裡起個作用,反正執政黨是不論國民黨提出什麼都會反對,但時代力量要小心,你們不要當執政黨的附隨組織,他們已經準備要消滅你們,切記!切記!我是愛之深,跟你們說很真切的話。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修改後,我可以跟大家報告,以後學校老師不會再認真教學,為了要增加所得,他們會要學生到家裡去補習,這反而是增加家長的額外負擔,教育公平性一定會受到打折,這一點我一定要提出來,請大家特別特別注意,潮流趨勢一定會走到我剛剛所講的那個樣子。再說到大學教授,不要輕忽這件事,如果一名大學教授任職10年以後退休只領到六萬多元,但他們是辛辛苦苦讀書到現在。大學教育的教授人才都已經往外流了,各種報章雜誌也多有報導,這是臺灣危機,執政黨卻視而不見,就這樣一刀砍下去,說是在替百姓省錢,但有沒有省錢,實在是一大疑問。我說修法要全套、要深思熟慮,但是執政黨就只看表面,說為人民省錢,還有好幾條我要談的,行政院高層說這樣節省了7,000億元,我就算給你們聽,「憨慢」政府只能砍、只能節流,卻不能開源,如果退撫基金增加1%效益,1年就增加1,000億元;而現在的改革他們說可以從2031年延後到2050年,1年差不多就是260億元而已,政府難道沒辦法賺這260億元?退撫基金不會好好照顧嗎?你們為什麼都避而不談?視而不見?只會說為臺灣人民省下7,000億元,你們可能倒虧錢了都還不知道,不要民粹!不要即興式的改革!不要說給臺灣人高興而已!到最後會被人看破手腳的,各位,你們在做,天在看!老百姓會檢驗你們的!謝謝大家。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八條,宣讀協商條文。
-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 王委員惠美
(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是有關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受聘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或是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不受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停止支領月退金之限制。本席有點納悶,第一款是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我相信大家都還記得才剛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在審查過程中,大家對危勞職務的議題有諸多爭議,包括退休年齡、起支年齡等等,但最後我們還是維持危勞職務在七五制,為什麼?就是因為工作有危險性,可是本席不解的是,今天審查這個條文,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不也是危勞嗎?即便是警消專業人員,也都因為他們職務關係,而必須調整提前他們的退休年齡。
如果用本條文來鼓勵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擔任危勞職務,這不是讓他們身陷更大的危險嗎?而且在聘用過程中,是否要經過特殊訓練或是體力測試呢?如果政府聘請退休人員進行危難事故的救災,受聘的公務人員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需要具有一定程度救災或救難相關專業,那麼其他公立學校教職員或是公務人員也都有其他專業,所有專業都是應該受到肯定的,為什麼受聘再任政府支給俸給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或國營事業、政府捐助累計總財產20%的法人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不能夠支領月退休金呢?不是所有專業都需要受到肯定嗎?本席對於合理的條款都予以支持,像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犯了貪污或瀆職罪,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在任職期間涉及校園性侵遭判重刑,取消他的退休金,但是有些條文民進黨政府有必要把邏輯講清楚,否則會讓人質疑這邊危勞職務可以提前退休,那邊卻是退休之後可以擔任危勞職務,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1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配合前一條的規定,有關退休人員如果再任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或私校職務,若報酬超過法定基本薪資,要停發退撫給與,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再任特殊職務的話,不受前條發放退撫給與的限制。這一個條文最主要的目的是因應政府臨時需要救災人員,以及鼓勵退休人員投入基層醫療照護服務,因此規定了例外,我對於這個條文沒有意見。但我還是要再次提出來,對這個條文我有提出修正一些規定,因為我們現在正在推動長照,大家都知道現在的人力缺口非常大也非常多,目前包括長照照服員、社工人員、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跟職能治療師的部分,大概缺了4萬1,000多人,藍綠大家都認為長照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得好,不過現在除了財源的問題之外,我知道衛福部在推動過程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力的缺口,但在這個條文當中,我們只把基層醫療照護服務人員以及救災人員兩種例外加進來,即公教人員退休之後,只有這兩種例外才可以再任,但我非常希望現在公教人員退休之後,如果他們還有體力、熱情,也能夠讓他們加入長照工作,解決現在長照的缺口。
其實這件事情對於未來行政部門推動長照是有幫助的,他們接受再教育之後,無論是做社工、照服員,以他們的專業跟素質,我認為可以協助執政黨把長照做得更好。雖然把長照做得成功是執政黨的事情,但我身為在野黨,還是苦口婆心地希望再任的部分是否可以增加長照人員,讓他們也可以加入長照體系?不要認為退休人員再任就一定是壞事,很多退休人員在度過一段退休日子之後,會發現對社會工作還是有一股熱情,我們是否該放寬這個部分的限制,並鼓勵他們從事相關職務?況且現在民進黨在推動長照能否成功最大的問題,人力部分是最主要的關鍵,如果要解決長照最主要的問題,我希望在這一個部分是否有機會適度放寬?我再次強調,這跟參數的調整沒有關係,這也可以協助民進黨政府把長照做得更成功,因此我建議這個條文是否可以適度做放寬?這一次條文當中,我也提出修正動議,但我還是苦口婆心地希望本條文有機會也可以將長照部分的人力納入做一個例外。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 徐委員榛蔚
(11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針對第七十八條的部分,不過本席要回溯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是領遺屬年金的遺族或是領月退撫金的退休人士前往大陸地區,他們的退撫給與要暫停發放的部分,這個部分再一次印證民進黨政府就是詐騙集團,也是騙子政府的實證,為什麼這麼說?前一陣子才說「親中愛台」,但是到現在,就這麼一個條例,也要限制去大陸地區。我想公教人員在教職犧牲奉獻一輩子以後,他們教了中外史地,希望退休以後好好去中國攬勝,印證以前教育學生的內容,行萬里路,讀萬卷書,現在兩岸交流這麼頻繁,或許他們的子女、老友也都在大陸發展,但我們卻限制無論是今天討論的教育人員,或是前幾天通過的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這個限制是完全的不合理、完全的歧視,而且跟現在民進黨講的「親中愛台」完全悖離,再次證明民進黨政府就是詐騙集團,就是騙子政府。
在此,我要闡述第七十八條有關教職員退休以後,再任特定職務的部分,對此,本席相當認同,因為這有其特殊性,所以本席非常贊成這個條款,尤其是柯委員志恩提出來的部分,所以希望教職員退休以後再任特定職務的條款,大家能給予支持。有時候我們真的要考量各地不同的狀況,本席來自花蓮,花東的交通是全國最不便利的,物資也是最缺乏的,醫療人才更是欠缺的,即便我們有高於西部的薪水給與,他們還是不願意來。剛才李委員彥秀也提到,贊成教職人員退休以後加入長照行列,這是一個非常前瞻的說法與作法,請所有委員多加支持。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第七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九條。宣讀協商條文。
- 第七十九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教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吳委員志揚
(1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條的意旨是如果教職員在職期間犯貪污、瀆職罪,未來計算退休金時,會以罪刑輕重作為比例減少的依據,也就是說在判刑確定前,就以辦理退休或資遣方式提前離開的話,將來是需要把這些退休金追回來的,這對教職員來講,當然是一個清廉防線,但是我們看看現在台灣的清廉指數到底如何?依據國際透明組織今年公佈的2016貪腐印象指數,全球176個國家中,最清廉的國家是丹麥跟紐西蘭,獲得91分,台灣則只有61分,落後第7名的新加坡,第15名的香港,以及第20名的日本,我們排名第31名,名列亞洲第4名,也比2015年退步1名,雖然只退步1名,但這也是值得我們注意的警訊。報告中又提到為什麼亞洲國家清廉指數普遍比較不好,其原因可能來自:一、不負責任的政府;二、缺乏遠見;三、公民社會的不安全感與被壓縮的空間。這些是比較特別的原因,可能除了實際犯罪數或者實際被發掘的案件以外,這些都是來自心理層面,都會讓我們的貪腐印象指數不好。
從這個角度反過來看今天的這個條文設計,當然我們有防貪機制,但是我們更需要軍公教人員對其職務的認知,要有清廉的道德感,要有工作熱忱及使命感,這樣才可以培養出拒絕貪腐的氛圍。上次我發言時也特別提到,如果一個國家是靠越來越多的防貪機制來規範的話,那就表示這個國家很危險。這一次我們雖然有防貪機制,但如果改革的幅度不夠溫和的話,其實對軍公教人員心理層面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讓具有清廉概念的公務人員更容易動搖,加上馬上又要通過前瞻基礎建設這麼龐大的舉債,難保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引起心理受動搖的這些軍公教人員從事貪污、瀆職的很大誘因,這兩者是有連動關係的,所以我們在考慮條文時,應該注意到不是只有要求公務人員要清廉,而是整個塑造的社會氛圍,是不是真的讓公務人員有這樣的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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