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1月13日公告對例假挪移已給予彈性並設有限制,大致上已解決八成產業問題及困境,為何這麼快又要提出修法。「這是1月13日的公告,其實也給了彈性、也給了限制,大致上已經解決80%的產業問題及困境,為什麼這麼快又要提出這樣的修法呢?」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休息日加班費改為覈實給予後,如何避免雇主濫用休息日要求勞工出勤,以及能否達到原先修法避免休息日非必要出勤的目的。「如果現在是覈實給予休息日的加班費,尤其是週休二日之後,如何避免雇主濫用休息日?我們當時的初衷是希望避免雇主濫用休息日讓勞工出勤,現在要如何達到我們的修法目的呢?」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可考慮1小時到4小時為擬制工時、第五個小時以上覈實計算的方案,既能抑制休息日不當加班,也能降低5小時以上雇主覈實計算的加班時數。「為什麼不考慮本院委員提出的1小時到4小時是擬制工時,第五個小時以上就是覈實計算?這樣的考慮是不是也能抑制在休息日不當加班的情況,同時也能降低5小時以上雇主覈實計算的加班時數?」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修法未在法律中給予定義,可能導致得以彈性排班規避不得連續工作6天以上的限制。「但是你沒有在法律中給予定義,不得連續工作6天以上,可能可以很彈性的排班?」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此次修法第三十六條大幅放寬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對勞基法具有最大破壞力的條文。「關於第三十六條的部分,本席認為,這一條是此次修法中對勞基法具有最大破壞力的條文,也就是例假日及休息日大幅放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以上甚至達到12天是否能夠負荷,尤其是醫療及長照人員、社工人員、大眾運輸工具駕駛及3K機械操作員等,擔憂因疲勞造成更大傷亡、事故及職業災害。「如果連續工作超過6天以上,甚至達到12天,這樣勞工真的能夠負荷嗎?尤其是從事照顧工作的醫療及長照人員、社工人員與以安全為第一的大眾運輸工具駕駛、3K的像是沖床的機械操作員,他們能夠負荷嗎?萬一因為疲勞造成更大的傷故、事故、職業災害,這樣該怎麼辦呢?」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此次修法取消連續工作不得逾6日的限制,等於放寬條件,將使勞工可連續工作12日。「但是你們等於是放寬了這個條件,因為這次修法中沒有像連續工作不得逾6日這樣的限制,是否就會變成可以連續工作12日呢?」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勞基法自2016年週休二日修法以來,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的重視都有很大進步,支持當時所做進步的決定到現在仍然沒有改變。「本席認為,勞資雙方都有很大的進步,因此,本席還是支持當時我們所做進步的決定,到現在仍然沒有改變。」發言紀錄
-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基法的修法一直都是我們社會非常具有爭議的問題,因此,10月31日才公告,今天本委員會就立刻安排審查,迫不及待的請勞動部來做說明。本席也希望趁這個機會,針對勞基法新修法預告呼籲社會大眾,不是我們在這邊討論完就結束了,在11月7日之前,各工協會或各團體對於勞基法有相關意見者,一定要把你們的聲音用說明函以掛號的方式寄到勞動部,如果是個人難以表達的話,也可以透過我們的辦公室轉達給勞動部。
為什麼本席會這麼說,因為本席與陳瑩委員在本屆第二會期擔任本委員會的召集人,當時勞基法的修法就是在本席與陳瑩委員擔任召委時通過,這並不是本席一個人的意志所導致的結果,但是,在勞基法通過之後,我們也看到現在的情況,勞工的權益確實是有往前進步,也讓整個產業都往前進步,待會本席將提出一些數字。
第二個,我們的勞基法從2016年週休二日之後,其實,整個社會對於勞基法的重視,特別是對於勞動條件的重視,本席認為,勞資雙方都有很大的進步,因此,本席還是支持當時我們所做進步的決定,到現在仍然沒有改變。
接下來本席還是要與次長再做討論,因為現在還在預告,而我們有非常多的意見,所以你們還是應該要多聽取民意。本席來自於社福界,對於社福界的長照經營者、照顧服務員、社工員以及本國或外籍的勞工,我們也都會聽取他們的意見作為擬訂政策的參考,這是本席的立場。
人力真的是我們很重要的資產,因為時間的關係,今天本席就不論述這個部分。人力是很重要的資產,我們都希望它是我們很珍惜的資源,而不是將它當作一個支出而已。中研院社會研究所林宗弘博士就一例一休實施之後合理評估一例一休,他所得出的結果與輿論給民眾的感覺不太一樣,本席在徵詢過他的意見之後,今天特別將他的研究資料提供給各位做為參考。其實,目前工業及服務業的平均薪資有明顯上漲的情況,2017年的前6個月,平均薪資上漲了3%,每個月大概也比2016年及2015年的同月份都有改善的趨勢,而且工時也有逐漸下降的趨勢,這是林教授所做的研究。再來是一例一休之後,整體薪資也達到了2.46%,比2016年成長了2%,由此可以看出,其實,在一例一休實施之後的整體薪資也成長了;再者,一例一休實施之後的失業率也下降了、公司的進退比率也顯著上升、開公司的成長率也上升了,這是他給我們的數字。
接下來要請問次長,去年修法時主張的縮短工時、落實週休二日以及全國休假一致,我們是否有達到這樣的政策目標?剛剛本席秀出的林博士相關研究,他的數據都是來自於你們的資料以及政府官方的資料所做的統計。
- 主席
請勞動部廖次長說明。
- 廖次長蕙芳
主席、各位委員。是,首先要謝謝委員,特別告訴我們預告時間在11月7日,謝謝委員。
就委員的簡報所秀出來的資料,全國休假現在已經一致了,在我們修法之後,這個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至於縮短工時,如同剛剛委員所講的,這個數據呈現在我們去年年底修法實施之後,工時確實有明顯的縮短。至於落實週休二日的部分,這是落實週休二日所呈現出的結果,但是,在這個法案實施之後,各行各業會有不適應的聲音出來,或是有難以調整而需要彈性的聲音出來,因此,我們強調的是現在修法的草案仍然落實週休二日,只是我們在現有的原則之下,設計一個例外的機制,讓它有一點彈性出來,這是此次修法草案的重點所在,因此,我們認為落實週休二日的目標在方向上確實是正確的,我們也會朝著這個方向去走。
- 吳委員玉琴
次長,剛剛你回答多位委員的質問時都說是來自於各方的意見,但是,根據勞動部9月30日提供給我們的資料,也就是上次我們在委員會要求的5場公聽會,有187個單位,319位大概都是工會系統或勞工系統的代表所反映的意見,勞工都是反對你們再次修法,對於去年底勞基法的修訂是比較肯定的,反而是反對你們現在相關的修法,你們是否有將這個聲音納入呢?今天大家質疑的就是你們是否只聽到資方的聲音,並沒有聽到勞方的聲音,其實,勞方的聲音很多,而且勞動部也將這份資料寄給我們了,這個部分你要如何解釋或說明?
- 廖次長蕙芳
我們蒐集意見的來源並非只有這5場公聽會,另外也拜訪了商業團體、工業團體、甚至在宣導輔導檢查的場次部分都聽到各界的聲音,無論是資方的聲音或勞方的聲音等等,這些都是我們所蒐集的意見,而委員手上的資料只是這5場公聽會的意見,而這5場公聽會是工會……
- 吳委員玉琴
讓工會參與的?
- 廖次長蕙芳
對,工會的參與居多,但是我們也有許多的管道,才能呈現出今天的版本。
- 吳委員玉琴
因為時間的關係,今天本席僅針對兩條向你請教,關於第三十六條的部分,本席認為,這一條是此次修法中對勞基法具有最大破壞力的條文,也就是例假日及休息日大幅放寬。根據第三十六條的原條文,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在例假日每七日的週期內調整之。雇主如果有雇用30人以上,必須報主管機關備查。關於例假日的挪移,剛剛你一直強調是例假日的挪移,其實,這件事在你們今年1月13日勞基法修法常見的答客集中已經有公告,可以挪移但要符合兩個條件,不知道次長是否知道?雇主不得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如果有調整的需要,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第二個更重要,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也就是說每週還是有1天要休息,這是1月13日的公告,其實也給了彈性、也給了限制,大致上已經解決80%的產業問題及困境,為什麼這麼快又要提出這樣的修法呢?
- 廖次長蕙芳
其實這個是問答集,至於法條的規定,就第三十六條而言,它的例假在原則上並不能調整,但是我們在去年放了休息日進來之後,因為休息日可以在週間調整,其實有些事業主看了第三十六條之後不知該如何排班等等,我們才會設置這個問答集。然而,這個問答集有很重要的一點,譬如第二點,我們還是要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其實這個就是現行法的做六休一,還是卡死例假,原則上,例假還是不能挪移,因此我們才會設計這個草案版本。
- 吳委員玉琴
但是你們等於是放寬了這個條件,因為這次修法中沒有像連續工作不得逾6日這樣的限制,是否就會變成可以連續工作12日呢?也就是如此,大家剛才的問題就會出現了!然而,這樣的條件是不是優於勞基法的第三十條之一與第八十四條之一呢?你們等於是開放所有的產業都可以更彈性的……
- 廖次長蕙芳
我們在制度上彈性的部分有4週彈性工時,也就是第八十四條之一,至於4週彈性工時,其實就沒有例假一定要做六休一的規定,例假就沒有固定,我們會特別提出這個,因為有些行業別不是固定要用到休息日及例假,只是偶爾辦活動時就可能要連續上班7天,到第8天才能給予補休,其實按照現行法來看,它確實是比較難以適用。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才會答應在什麼樣的例外情形之下、在什麼樣的條件之下,例假可以挪移,讓勞工往後一點點休假,讓資方或勞方都有彈性可以運用。
- 吳委員玉琴
雖然是如此,我們還是有一些疑慮,如果連續工作超過6天以上,甚至達到12天,這樣勞工真的能夠負荷嗎?尤其是從事照顧工作的醫療及長照人員、社工人員與以安全為第一的大眾運輸工具駕駛、3K的像是沖床的機械操作員,他們能夠負荷嗎?萬一因為疲勞造成更大的傷故、事故、職業災害,這樣該怎麼辦呢?而且職災又是你們的業務?
- 廖次長蕙芳
其實,對於職災的認定並沒有修改,還是一樣,超過多少……
- 吳委員玉琴
這是品質及安全的問題,連續工作12天真的是一個……
- 廖次長蕙芳
我們現在的草案版本不是准許雇主每次都讓勞工連續排班12天,這個必須要證明是例外的狀況,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才能使用第三十六條例外的規定,原則上,還是謹守做六休一。
- 吳委員玉琴
但是你沒有在法律中給予定義,不得連續工作6天以上,可能可以很彈性的排班?
- 廖次長蕙芳
因此在這個部分之下,我們有一些程序上的設計,才會變成這樣的版本。
- 吳委員玉琴
本席還有另外一個問題,關於休息日的部分,當初修法時,虛擬工時確實是為了避免勞工在休息日時非必要的出勤,於是就給了做一給四的虛擬工時,真的是希望能避免雇主不要隨便讓員工加班。當初在決定虛擬工時的過程中,我們的內部討論當然有許多不同的意見,本席想要請教,如果現在是覈實給予休息日的加班費,尤其是週休二日之後,如何避免雇主濫用休息日?我們當時的初衷是希望避免雇主濫用休息日讓勞工出勤,現在要如何達到我們的修法目的呢?
- 廖次長蕙芳
休息日擬制工時的部分,無論是工資或工時,採用擬制的部分,其實上次修法通過之後有許多反映的聲音,除了原本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之外,不滿4個小時的部分,雇主也要給予4個小時,因為這樣的規定,導致休息日的工資、加班費會提高很多,於是雇主乾脆就不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這是一種聲音。另外一種聲音,如果雇主要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他就不會讓勞工只出席1個小時或3個小時,一定會讓勞工做滿4個小時,導致勞工的負荷過重。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答應原來休息日的加班費不變,但是可以覈實計算,此外,休息日加班時數一樣算入46小時的總工時之內,所以我們的管制是一樣的。
- 吳委員玉琴
為什麼不考慮本院委員提出的1小時到4小時是擬制工時,第五個小時以上就是覈實計算?這樣的考慮是不是也能抑制在休息日不當加班的情況,同時也能降低5小時以上雇主覈實計算的加班時數?這也是另外一個可能的選項啊!
- 廖次長蕙芳
是,謝謝委員的意見。現在是預告期間,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記錄下來,看看日後該如何呈現,謝謝。
- 吳委員玉琴
本席還是要再次呼籲所有的團體或民眾,11月7日之前,請將相關的訊息及聲音表達出來,本席相信,大家看到今天的預告資訊後都會嚇一跳,因為它破壞了原本勞基法對於休息日及例假日的相關規定,問題還真的是滿大的,希望大家能夠共同來發聲,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玉琴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