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邁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本案保留送協商,並要求在協商前舉行公聽會多蒐集意見,以釐清選舉公平性與防弊的疑慮「本席希望中選會能夠在協商前舉行公聽會,多蒐集相關的意見,要儘量做到防弊,本席同意保留送協商。」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內政部會同中選會應於三個月內就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並召開公聽會「本席建議修正為「要求內政部會同中選會於三個月內就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進行研議並召開公聽會」」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贊成從原住民開始推動落實不在籍投票,但認為必須有防弊配套措施以維護選舉公平性,例如避免僅一、兩人申請在某投票所投票而易以摺線或做記號期約賄選,並應徵詢地方選務機關意見做更周延的設計「基本上我贊成原住民的投票往不在籍投票的方向設計,但是要採什麼配套措施來維護選舉的公平性,必須要做技術上的考量」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其邁

    不在籍投票不是台灣的新發明,也不是其他國家都沒有的新制度,有關選罷法不在籍投票部分,牽涉到這次修法,而這次修法主要是以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為主,大概所有相關規定幾乎都比較涉及到選務部分,若執行上的選務沒有問題,接下來才是政策的決定,所以今天理論上主委應該到場啊!但主委今天卻沒有來!召委,該邀的你不邀,不該邀的你邀!主委應該要來啊!我有問題要問主委,你不邀主委來,我要怎麼問呢?

  2. 主席

    因為是這樣,第一,法……

  3. 陳委員其邁

    他有請假嗎?還是你連邀都沒邀?

  4. 主席

    我們有發正式公文。

  5. 黃委員昭順

    他不來的原因是什麼?有邀嗎?有邀啦!現在的政務官員都很棒!

  6. 陳委員其邁

    都沒邀嗎?

  7. 主席

    陳委員,因為我們不是第一次審這個條文,上次已經審過一次,也是處長列席。另外,中選會新任主委在行使同意權諮詢時,也答復了本院內政委員會委員的質詢,包括他上任之後,我們也安排了中選會的業務報告及預算審查,我們都再次質詢過中選會主委,中選會主委明確的表示,選務工作上沒有問題,他是支持的,這點,跟陳委員及各位委員報告。我們都問過了,Kolas Yotaka委員也問過了。

  8. 黃委員昭順

    本席提一個意見,因為主席其實對我們政府官員太客氣,常常有一些官員都沒有來,然後我們也就這樣輕易的放過,我希望我們對每一個部會都要有同樣的標準,就是主委、部長一定要來,這是一定要的。主席,你要不要請國會聯絡人聯絡一下,請中選會主委現在過來?如果沒有來,我們等一下就寫一個譴責案。沒有邀他來嗎?那現在馬上邀他來。

  9. 主席

    是還沒有到提譴責案那個地步,因為我們不是第一次審選罷法,今天是第二次審查,上次審查時,內政部部長也正好有事,也沒有來,那天是花次長來,所以……

  10. 陳委員其邁

    所以主委沒有來,要請主委來啊!現在請他來也可以啊!

  11. 黃委員昭順

    主席,你要不要調整順序,先請主委過來。本來就是這樣,我們立法院如果經常這樣輕輕放過是不行的。我們支持陳委員的意見,本來就應該如此啊!

  12.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因為主委在行政院院會,是不是可以請副主委來?

  13. 陳委員其邁

    可以啊!

  14. 主席

    好,那就請副主委過來列席。現在休息。

  15. 休息

  16. 繼續開會

  17. 主席

    我們繼續開會。陳副主任委員已經正式簽到了,現在可以發言。請陳副主任委員就此次中央民意代表也就是原住民的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在整個選務上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作說明。

  18.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剛主席所提的問題,簡略說明如下:第一,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如果是從原住民部分先行辦理,無論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就是所有中央的選舉,因為選區是一致的,所以辦理上沒有問題。第二,在細部選務作業上,以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來講,倘若是中央的選舉,例如立法委員選舉,我們只需要在母法中授權訂定一個比較細部的SOP,也就是作業流程規範,包括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以及投票通知單如何發放等等,制定一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審定實施,那這個部分我們是有辦法配合的。以上。

  19. 黃委員昭順

    原住民的這個部分是完全沒有問題,下一次選舉就可以進行?

  20.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以原住民投票來講,選務部分是沒有問題,選政部分,主管機關的意見我們也會尊重。

  21. 黃委員昭順

    所以是完全沒有問題?

  22.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只要有一個授權的規定,讓我們能訂定細部作業規範,我們就可以就選務部分進行辦理。

  23. 黃委員昭順

    主席,有關原住民的這個部分,本席原則上支持。我想九合一選舉目前是沒有辦法做到,請問你們需要多久時間可以開始進行?又全世界大概有多少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

  24.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全世界假如用192個國家做為計算基準,有將近六分之一,也就是30個左右的國家有實施不在籍投票。

  25. 黃委員昭順

    如果有六分之一,約30個國家,那到底是哪幾個國家有實施,請你明確說明。

  26.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有的,很多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每個國家細部的做法不一,譬如說德國有不在籍投票,主要是post mail,就是郵寄投票;像美國各州也有實施不同樣態的不在籍投票,樣式很多。我們是不是要在通訊投票之外引進其他型態的投票,譬如說移轉投票或受刑人特別區的投票制度?這統統是可以規劃的,以不在籍投票來講,在現階段採通訊投票或移轉投票是比較可行的,如果是考慮到國民對國家選舉制度的信心,還可以更建議實施移轉投票,我們國家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採移轉投票是最可行的。至於在下個階段或未來是不是還要再實施移轉投票以外的方式,我們還要看主管機關和社會氛圍來做整體的規劃跟執行。

  27. 黃委員昭順

    好,謝謝陳副主委。主席,我們在前兩屆就不斷的希望能夠實施不在籍投票,我記得在2000年大選的時候,那時候總統啟動了國安機制,導致相當多的軍公教人員不能去投票,其實有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不在籍投票,所以我們能不能支持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也相對要求中選會跟內政部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的通訊投票、移轉投票,縱使在下一屆只做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那在下下屆能不能要求他們全面實施?

  28. 主席

    黃委員,在我們等一下處理完這個案子之後,對於原住民以外的部分,我們可以在審查預算的時候請內政部去做規劃。

  29. 黃委員昭順

    在當年選舉的時候,其實我們大家都覺得很痛,那個時候陳水扁啟動國安機制,導致三、四萬人沒有辦法投票,直接影響到整個選舉的結果,憲法賦予我們大家投票權,在那一年的總統大選其實只有相差2萬多票,但是有4萬多人沒有辦法投票,這會直接影響到投票的結果,不管是哪一黨執政,我們都應該要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投票權,每個人民都有受到公平對待的機會。

  30. 主席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31. 陳委員其邁

    我們內政委員會就不在籍投票已經爭論了非常久的時間,主要有兩個考量,一個就是選舉權的保障,另外一個就是選舉的公平性,在過去選舉時違反選罷法的一些樣態都會涉及到選舉的公平性,所以我們對於不在籍投票才要討論這麼長的時間。剛剛中選會陳副主委所提的,其實在技術上都不是問題,對你們來講是很簡單的事情,譬如說他們人在哪裡就到哪裡投票。但是你們忽略了我們過去對選舉公平性的考量,其實在技術上哪有什麼困難?如果不能回屏東投票的話,那就在台北投票,看起來並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這牽涉到選舉的公平性,必須要有一些防弊的配套措施。例如申請在某個投票所投票,如果很少人申請在那個投票所投票,只有一、兩個人申請,那只要在選票上摺線或做記號,就可以很輕易的期約賄選,所以在防弊上還是會有一些問題。所以本席要提出具體的建議,基本上我贊成原住民的投票往不在籍投票的方向設計,但是要採什麼配套措施來維護選舉的公平性,必須要做技術上的考量,雖然你們說在技術上沒有問題,但是隨便都可以點出很多執行上的問題,所以必須要考慮清楚。譬如說可不可以在監獄外面設一個投票所?會不會有選舉公平性的問題?大家會產生疑慮。或是不在籍投票就全部集中在某一個地方的幾個投票所,在執行上需要做配套措施,所以必須要徵詢地方選務機關的意見並做更周延的設計,我們從原住民開始來推動落實不在籍投票,這樣才會有一個比較好的開始。

  32. 主席

    中選會跟內政部對於第十七條修正動議條文有提出修正的建議,就是將「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修正為「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另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修正動議條文第二項之「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修正為「以書面向戶籍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33. 陳委員其邁

    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時都已經從國外回來投票了,為什麼還要……

  34. 主席

    第十七條修正動議條文第二項第二行之「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修正為「以書面向戶籍地」。請問各位,對內政部和中選會建議修正的文字有無異議?

  35. 蔡檢察官麗清

    我們法務部要提出一些法制上的建議,因為這個修正動議裡面有講到一個授權辦法,那授權辦法可能是將來相關程序的依據,這個授權辦法裡面有規定到一個查核的程序,但是我們看相關的規定裡面並沒有規定到查核,就是沒有查核的相關規定,這樣可能有一點空白授權的問題,基於授權明確性的原則,我們建議可以參考選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這一條裡面有關於查核的規定,我不知道將來你們的查核規定是不是屬於這一類,可能要增訂相對應的規定,這樣將來在訂定授權辦法的時候就會比較明確一點。另外,一般在條文裡面比較少用「等」字,所以建議修正為「及其他相關事項」。

  36. 主席

    文字要怎麼修正?

  3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裡規定查核程序,中選會主要是在查對,跟剛剛法務部所提的意見相同,可以接受文字上的修正,規定「等」跟「及其他相關事項」的道理是一樣的,不過用「等」字會過於概括,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是指與前述事項具有高度的關聯性,比較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原則,在這樣的理念之下,我們在技術上的執行並不會有其他的困難,所以我們支持這樣的文字修正意見。

  38. 葉部長俊榮

    這裡是第十七條,但是查核是規定在選罷法第二十三條,這樣會不會有問題?

  39. 主席

    不會,這個沒有問題,沒有說一定要在前面規定。

  40. 葉部長俊榮

    我了解,這樣沒有問題。

  41. 主席

    照中選會跟內政部所提建議修正,這個案子就這樣通過,要送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修正為「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寄送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修正為「寄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修正動議條文再做文字修正。第十七條條文通過、保留送協商。

  42. 陳委員其邁

    本席剛才有提到選舉公平性的問題,本席希望中選會能夠在協商前舉行公聽會,多蒐集相關的意見,要儘量做到防弊,本席同意保留送協商。

  43. 主席

    意思是一樣的,反正都還要再協商。剛才陳委員所提的意見,也請中選會準備,在下次協商之前提出來。

  44. 陳委員其邁

    我對選舉公平性有一些疑慮,所以我的意見是比較保留,我希望先釐清這些疑慮之後再送出委員會,不過既然主席認為今天要先走完程序,那本席也不堅持,不過本席希望能夠保留送協商。

  45. 主席

    那文字呢?

  46. 陳委員其邁

    就是先保留,因為有一些是授權的規定,還有一些文字的修正,就是案子送出去,但我希望他們能夠在協商之前召開公聽會,就選舉的公平性這個部分加以釐清。

  47. 張委員宏陸

    主席,本席也支持要先送協商。

  48. 主席

    好,這個案子就保留送協商。廖委員國棟也有提案條文,可是因為他們已經提出修正動議條文,是不是將修正動議條文保留送協商?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修正動議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修正動議條文保留送協商。

  49.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50. 委員黃昭順等臨時提案

  51. 我國憲法明定年滿二十歲的國民有依法選舉權利,而現行選舉制度規定有投票權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投開票所投票,造成軍人、警察、擔任選務工作者、在戶籍地以外工作或求學者等部分國人因職業別或工作地等各項因素無法返鄉行使投票權。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推動不在籍投票實有其必要,且每一位公民權利均應予以落實保障。爰此,要求中選會應在三個月內提出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方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52. 提案人

    黃昭順

  53. 連署人

    林麗蟬  廖國棟  鄭天財

  54.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文字上是不是可以修正為要求中選會會同內政部於一定期限內?至於期限是多久,我們沒有意見,因為選罷法的主管機關畢竟還是內政部,所以應該是要求內政部會同中選會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相關的方案,這樣可能會比較適切。剛剛陳委員建議中選會在協商之前要開公聽會,是不是也可以比照這個方式來處理?因為畢竟我們也要尊重選罷法的主管機關。

  55. 陳委員其邁

    本席建議修正為「要求內政部會同中選會於三個月內就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進行研議並召開公聽會」。

  56. 林委員麗蟬

    是中選會會同內政部嗎?內政部的意見呢?

  57. 陳委員其邁

    由中選會來研議,內政部是負責政策,中選會是辦理選務。

  58. 主席

    陳委員,我建議,就是請他們研擬方案就好了。

  59. 陳委員其邁

    要求內政部會同中選會,應於三個月內就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可行性。

  60. 主席

    陳委員,它只是方案,不是要你提法案。

  61. 陳委員其邁

    並召開公聽會研議不在籍投票之可行性,這樣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其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