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過去勞檢紀錄中違反率最高的工資、工時規定,現行罰鍰沒有嚇阻作用「過去的勞檢紀錄,違反率最高的就是工資、工時的規定,是否現行的罰鍰沒有嚇阻作用?」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行政院勞基法修正案鬆綁許多彈性,卻未解決過勞問題「這次行政院的勞基法修正案,打算鬆綁許多彈性,可是我們的過勞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勞工該怎麼辦?」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雇主違反正常工時上限或輪班規定應課以刑責,若造成過勞死傷應處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且違反正常工時及延時工作、違反輪班間隔11小時等應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雇主違反正常工時上限或輪班規定,應課以刑責,若造成過勞死、傷,應在處以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過勞情形嚴重,勞基法應將違反正常工時及延時工作、違反輪班間隔11小時、違反工作4小時有半小時休息規定的雇主,課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勞基法修法開放更多彈性並交由勞資協商是否妥當「勞基法修法之後,打算開放更多的彈性,而且也都交給所謂的勞資協商,這樣真的妥當嗎?」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勞動部研議在勞基法中加入雇主違反工時、工資規定的刑責,若造成過勞死傷等職災應再加重刑責「是否該在勞基法中加入雇主違反工時、工資等規定的刑責?若造成過勞死傷等職災,刑責是否要再加重?」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參照勞動法學界建議,對違反勞基法工時規範者第一次處罰鍰,第二次再違法對雇主處罰金並留下前科紀錄,第三次再違法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參照勞動法學界的建議,第一次違反勞基法工時規範,處以罰鍰即可;第二次再被抓到違法的企業,雇主以罰金處分,會有前科紀錄;第三次再被抓到違法,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這次勞基法修法應參考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對雇主違反工時規定處刑事罰的國際趨勢「經查別的國家雇主違反工時規定,是有刑事罰(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這次的修法也應該參考相關國際趨勢。」發言紀錄
- 委員江永昌書面意見
主旨
- 一、請勞動部研議
雇主違反工時、工資規範應加入刑責
二、華航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勞動部應積極處理
三、重大工安事件頻傳,與勞檢未落實之關聯性
四、勞檢人力提升
問題
一、這次行政院的勞基法修正案,打算鬆綁許多彈性,可是我們的過勞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勞工該怎麼辦?
- 二、以105年度為例,雇主前五大最常違反之規定分別為
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第32條第2項(延長正常工作時間)、第39條(假日工資)、第36條(例假日)及第30條第5項(置備出勤紀錄)等。過去的勞檢紀錄,違反率最高的就是工資、工時的規定,是否現行的罰鍰沒有嚇阻作用?
三、是否該在勞基法中加入雇主違反工時、工資等規定的刑責?若造成過勞死傷等職災,刑責是否要再加重?
經查別的國家雇主違反工時規定,是有刑事罰(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這次的修法也應該參考相關國際趨勢。
四、參照勞動法學界的建議,第一次違反勞基法工時規範,處以罰鍰即可;第二次再被抓到違法的企業,雇主以罰金處分,會有前科紀錄;第三次再被抓到違法,有期徒刑或拘役。勞動部有何看法?
違反勞基法的工時規範,不只是對勞工個人的身心健康產生影響,也是對國家的戰力、勞動力造成傷害,對於累犯雇主處以刑罰,才有效果。
五、雇主違反正常工時上限或輪班規定,應課以刑責,若造成過勞死、傷,應在處以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過勞情形嚴重,勞基法應將違反正常工時及延時工作、違反輪班間隔11小時、違反工作4小時有半小時休息規定的雇主,課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另應修訂職安法,雇主若未妥善制定工時、輪班規則,造成過勞死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勞工傷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動部相關見解為何?
六、勞基法修法之後,打算開放更多的彈性,而且也都交給所謂的勞資協商,這樣真的妥當嗎?
最近許多擔任工會幹部或參與工會行動的勞工被解僱,愈來愈多…
從普來利公司的彭宏達理事長、美光公司的馮澤源理事長、桃園客運的黃啟斌、宏達電的趙建輝理事長、華航的林馨怡理事。
這些工會幹部,有的只是因為對資方行使勞基法的工會否決權,或只是提出團體協約協商,有的只是參加合法陳抗表達意見,就因此被秋後算帳乃至被開除。
七、華航完全不理會勞動部在10月做出的裁決,仍然在12月做出懲處的決議,勞動部該如何處置?
勞動部對於華航在6~7月間,這種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打算裁罰多少錢?對華航如果只罰三萬元,是在跟社會開玩笑嗎?罰三萬對於華航來說,效果並不顯著。
華航在12月時仍不甩勞動部的裁決,執意做出懲處的決議,勞動部說還要工會再提出一次裁決,是否緩不濟急?還要拖多久?
是否認同要修正工會法第45條有關於罰鍰的規定,依照企業規模來提高罰則?
八、11月27日桃園博智電子廠、12月7日汐止大湖科學園區廠商,發生的工安意外,過去三年內中央或地方勞檢機關是否有對這兩家廠商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勞檢?
九、桃園博智電子廠過去有多次未給付加班費及超時加班的紀錄,這次的工安意外是否是過勞所引起?
十、勞動部或地方勞檢單位過去有什麼具體防制作為?這次是否有開罰?勞動部職安署說是地方政府負責,那中央是否有盡督導責任?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