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能僅因他人聲請黨產條例釋憲就停止訴訟,必須由其自行聲請大法官解釋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要件才能停止訴訟程序。「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才可以停止訴訟程序,不是別人在聲請釋憲,你們就停下來,那以後所有案子都聲請釋憲就好了,這樣所有案子都停擺啦!」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黨產條例兩件案件停止訴訟,並未說明所確信牴觸憲法之疑義何在,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要件。「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前提是必須「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但北高行並沒有告訴我們牴觸憲法的疑義在哪裡,這是第一點。」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法官退養金所得替代率98%與軍公教的75%之間存在不衡平。「第一個是你們跟軍公教的不衡平,他們的所得替代率是75%,你們的替代率是98%」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退休金不應將所有加給計入,例如消防人員的危險加給不應算在退休金內,認為相關問題日後必須改革。「可是所謂退休金的概念不是所有的加給都算在內,包括消防人員我也這樣講,他們的危險加給就不應該算在退休金內,退休就沒有危險的問題了,所以以後這是勢必要碰到的問題,也勢必要改。」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法官退養金98%的所得替代率並非不能調整。「但不表示所謂的98%就不能動。」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有幾個問題要就教秘書長,首先,我們現在最在意的就是司法改革,希望司法改革能取得人民一定的信賴。這張表是104年度、105年度、106年度民眾對司法信任程度跟不信任的程度,106年度對司法信任程度是39.6%,不信任比率是56.4%,信任程度比104年度及105年度都往下降。我們正在做司改,結果人民信任的程度是往下降,這是一個警訊,不是你們宣傳不足,就是人民還沒有感受到司改到底改了什麼,是不是這樣?

  2.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3.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司法院的統計,也就是委員所提的資料,這是指一般的民眾,包含沒有到法院來的。

  4. 李委員俊俋

    對啦!這是一般民眾的反映。

  5. 呂秘書長太郎

    但是有到法庭的部分在這幾年是非常明顯的上升。

  6. 李委員俊俋

    我也幫你們平反一下,律師對你們司法改革的感受滿意的有42.4%,普通的是43.2%,不滿意的只有14.4%,意思就是律師對你們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滿意的,但是一般人民沒有感受到,我剛才強調的是這個部分。人民感受最深的其實是兩個問題,一個就是所謂的國民法官或是陪審制,另外一個是法官的退場機制,這些對人民才會有直接的感受,不然我們司法委員會每天在這裡開的要死,都不知道在做什麼,所以我要提醒司法院,這個非常重要。還有一項調查是民眾對於法院的行政服務品質,其實滿意度都相當高,所以你們的問題不是出在司法行政上,而是出在對司法的信賴程度、法院的判決品質,還有法官的態度,這些才是最重要的。

  7. 我今天要談一個會讓在座的各位都不太高興的問題,但是我必須要談,請教秘書長,現在司法院的預算中,人事費用占多少?

  8. 呂秘書長太郎

    歷年來都是百分之七十幾。

  9. 李委員俊俋

    我幫你們算過,人事費用應該是75%到77%左右,在人事費用裡面退休金占多少?沒關係,這不重要,你們今年送出來有關司法官退養金的預算又增加了,增加了10%,照這樣的速度,退養金一定會逐漸增加,對不對?這跟所謂的年金改革、軍公教在改革的部分都一樣,因為領出去的愈來愈多,放進來的愈來愈少,這個基金遲早會破產,司法院現在的退養金不是用基金的方式嘛?

  10. 呂秘書長太郎

    對。

  11. 李委員俊俋

    也是用基金的方式嗎?

  12. 呂秘書長太郎

    退養金是公務預算。

  13. 李委員俊俋

    所以你們現在沒有感受到會破產的壓力,法官退養金的法律依據是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這個部分規定得非常清楚,第二項規定,每月所得,不超過現職法官每月俸給98%,也就是你們的所得替代率是98%,請問經過年改之後最高的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是多少?

  14. 呂秘書長太郎

    75%,然後逐年降到……

  15. 李委員俊俋

    請問這個有沒有產生很大的落差?軍公教年金改革以前,以最高的常任文官就是所謂14職等的常任文官來說,你們大概是他的1.73倍,在實施5年以後,你們會變成他的2.40倍,也就是所謂的法官退養金因為每年都在用公務預算支出,不是用基金,所以你們沒有破產的壓力,當沒有破產的壓力時,你們就繼續編下去。請教秘書長,原來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得替代率98%是怎麼來的?

  16. 呂秘書長太郎

    本來法官的退養制度在沒有法官法之前就有了,退養金按照公務人員加給可以到140%,但是這樣會可能會超過本俸而引起……

  17. 李委員俊俋

    所以最後不得已拉下來變98%,不可以超過100%。

  18. 呂秘書長太郎

    所以三院秘書長會銜訂定一個辦法。

  19. 李委員俊俋

    這個可不可以調整?98%有沒有往下拉的可能性?

  20. 呂秘書長太郎

    在年金改革以後,因為退養金是以退休金為基礎加成,所以我們都同幅度的下降,在年金改革以後,最後在民國118年法官退休的所得替代率只有百分之六十二點……

  21. 李委員俊俋

    這會產生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你們跟軍公教的不衡平,他們的所得替代率是75%,你們的替代率是98%;第二個,因為你們沒有破產的問題,每年用公務預算在編列,所以會愈編愈多。可是所謂退休金的概念不是所有的加給都算在內,包括消防人員我也這樣講,他們的危險加給就不應該算在退休金內,退休就沒有危險的問題了,所以以後這是勢必要碰到的問題,也勢必要改。我當然也尊重所謂法官的終身職,他的地位、身分不一樣,要給予法官一定的尊重,但不表示所謂的98%就不能動。

  22. 其次,有關法官多元進用的問題,法官多元進用推了很久,但是事實上你們現在多元進用的速度、比例還是非常有限,不到一半,這個部分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加強改革。

  23. 呂秘書長太郎

    我們會加強。

  24. 李委員俊俋

    另外,你們最近推動一個最重要的制度叫做金字塔型訴訟改革,即所謂「堅實的事實審」。如果來檢驗民庭和刑庭上訴駁回的情況,其上訴駁回理由大多是調查證據不詳、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記載不實等等,表示這個部分還是推動事實審的最大問題之所在。這方面未來要如何加強,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做比較清楚的說明,這部分我們等會審預算時會講。

  25. 再請教北高行的劉院長,有關黨產條例的部分,你們是否因為有人聲請黨產條例的釋憲而聲請停止訴訟?共有幾件?

  26. 主席

    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劉院長說明。

  27. 劉院長鑫楨

    主席、各位委員。截至目前……

  28. 李委員俊俋

    沒關係,就我了解,你們停止訴訟的是兩件,而停止訴訟的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教劉院長,針對這兩件停止訴訟的案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有沒有提起釋憲?

  29. 劉院長鑫楨

    這個部分應該也是有提起釋憲,在我……

  30. 李委員俊俋

    有嗎?我是問北高行自己本身有沒有提過?

  31. 劉院長鑫楨

    要由審判庭來提……

  32. 李委員俊俋

    所以我問有沒有提過?

  33. 劉院長鑫楨

    有,一件。

  34. 李委員俊俋

    沒有提啦!條文規定得很清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你告訴我「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哪裡?這兩件案子你們停止訴訟,你要告訴大家「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哪裡,不然為何停止訴訟?

  35. 劉院長鑫楨

    我7月份才來,之前他們已經有一件……

  36. 李委員俊俋

    劉院長,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這個問題,北高行針對黨產條例有兩件案件停止訴訟,這個我了解,如果你們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那問題來了,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前提是必須「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但北高行並沒有告訴我們牴觸憲法的疑義在哪裡,這是第一點。

  37. 第二點,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告訴大家,北高行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是這兩件停止訴訟的案件都不是北高行提出釋憲,而是其他人提出釋憲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告訴大家說停止訴訟,但是法條寫得很清楚,「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換句話說,你們並沒有符合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這兩個要件,你們是因為別人提起釋憲,所以就停止訴訟程序,是不是這樣?

  38. 再請教劉院長,如果大法官會議表示要駁回、不受理釋憲,請問訴訟程序要不要恢復?

  39. 劉院長鑫楨

    就要開始恢復。

  40. 李委員俊俋

    請問這兩件恢復了嗎?

  41. 劉院長鑫楨

    暫時還沒有。

  42. 李委員俊俋

    所以我今天要提醒院長的是,我們在這裡有法律見解上的差異,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得非常清楚,要有兩個要件:第一,必須是北高行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那你必須告訴大家牴觸憲法之疑義到底在哪裡?第二,你們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但你們都沒有提出來,你們唯一的理由是,別人在聲請大法官釋憲,所以你們就停止訴訟,是這樣嗎?

  43. 劉院長鑫楨

    不是,跟委員報告,李玉卿庭長那一庭所受理的案子確實有聲請大法官解釋。

  44. 李委員俊俋

    所以北高行有提出來?

  45. 劉院長鑫楨

    對,有提出。

  46. 李委員俊俋

    請北高行把這些內容提供給我們。我的爭議在於,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得非常清楚,必須要有這兩個要件才可以依據這樣的情形來停止訴訟程序,如果不符合這兩個要件,為何北高行可以說因為其他人有聲請釋憲,所以你們就統統停止審判程序,這個不對啊,這與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規定不一樣啊!所以這個部分北高行必須跟大家說明清楚,如果你們認為有疑義,這個是你們的權責,但你們至少要告訴大家抵觸憲法的疑義在哪裡,因為黨產條例我處理很多,我知道裡面有沒有疑義。北高行可不可以做到這一點?你們在停止訴訟之前,至少要告訴民眾憲法疑義在哪裡,然後你們為什麼要停止訴訟,這個明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啊!這一點我要提醒劉院長,也希望你轉告北高行的所有同仁,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才可以停止訴訟程序,不是別人在聲請釋憲,你們就停下來,那以後所有案子都聲請釋憲就好了,這樣所有案子都停擺啦!院長,應該不是這樣吧?所以這一點希望你們要堅持法律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講得非常清楚:第一,必須確信它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你也必須告訴人民牴觸憲法之疑義在哪裡?第二,你們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你們至少要做出這樣的動作,才可以告訴我你們因此停止訴訟程序,這才是符合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的規定。這點要提醒劉院長和呂秘書長,至於其他的部分,等到討論預算時,我們再來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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