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重大政策須是中華民國可以決定的事項,而東京奧運名稱屬中華奧會權責並由國際奧委會決定,並非政府權責,不應由公民投票決定。「第三,第三款是有關重大政策者,所謂的重大政策是中華民國可以決定的嗎?這不是教育部或體育署的權責,也不是行政院的權責,更不是中華民國總統的權責,而是中華奧會的權責。請問中華奧會是政府機關嗎?不是嘛!何況這又是由國際奧委會決定的,哪裡是由公民投票決定的,簡直魚目混珠!」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領土變更須經憲法修正、不列在一般公投規定之中,質疑中選會讓涉及領土範圍的東京奧運正名提案通過根本不符合公投法規定。「公民投票法也清楚的規定,領土變更不列在一般公投規定之中,我講過很多次了,我們看到紀政提出東京奧運正名的提案,他寫得很清楚,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他不在講領土嗎?這根本就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竟也讓這項提案通過,對不對?」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苗博雅所提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不清不楚,主張應說明清楚符合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的哪一款,是創制、複決或重大政策,若標準不一就是行政不中立。「我們看苗博雅女士所提的,本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這到底是符合哪一款規定?這是創制還是複決,抑或是重大政策?究竟是符合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這就是不清不楚,如果有不一樣,就是行政不中立!」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選會自從陳主委及陳副主委上任之後就全部都違法,你們有一大堆違法的作為。以此次選舉而言,方才提案人郝龍斌先生及曾獻瑩先生都講得非常、非常的清楚,尤其曾獻瑩先生表示,他是以被害人身分列席,我認為確實如此,稍後我要提出幾個案子,好讓主委能夠逐一回顧。自從主委上任之後,完完全全糟蹋了歷任中選會主委所建立的獨立機關,「法院裁定等同法律」不是我說的,而是司法院秘書長說的!法院做出裁定十幾天,中選會不但不重新印製公投公報,還說這麼做會來不及,更說你們沒有經費,這哪是理由?你們該用的就要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還有很多的第二預備金,你們當然要依法行政。

  2. 我們看到中國時報特別報導,但這也不是中國時報所創的,而是促轉會張天欽副主委在那卷錄音帶裡面講得清清楚楚,中選會就是西廠,東廠現在沒有運作,西廠就取而代之。

  3. 劉副秘書長,過去你在內政部民政司服務過,對不對?

  4. 主席

    請監察院劉副秘書長說明。

  5. 劉副秘書長文仕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曾經負責執行如此重大的法律,無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投法,你都有參與其間,你身為一位內政部民政司前任司長,我不知道你的想法為何?

  7. 劉副秘書長文仕

    很抱歉!今天我是代表監察院前來……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事實上,公民投票法清楚明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但是,中選會偏偏就要不一樣,你看到曾獻瑩先生提出專法保障同性生活權益,當然前面的過程,之前我們都質詢過,也一再地在程序上提出很多的意見。此外,有關聽證的議題,游信義的提案特別提到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立法原則之創制,都要讓民眾清清楚楚的了解。我們看苗博雅女士所提的,本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這到底是符合哪一款規定?這是創制還是複決,抑或是重大政策?究竟是符合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這就是不清不楚,如果有不一樣,就是行政不中立!

  9. 接續我們要談另一個議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清楚的規定,領土變更要經過憲法的修正,公民投票法也清楚的規定,領土變更不列在一般公投規定之中,我講過很多次了,我們看到紀政提出東京奧運正名的提案,他寫得很清楚,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他不在講領土嗎?這根本就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竟也讓這項提案通過,對不對?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清楚的規定,第一,它不是法律,也不符合第一款的規定;第二,它不是符合第二款地方自治相關條例;第三,第三款是有關重大政策者,所謂的重大政策是中華民國可以決定的嗎?這不是教育部或體育署的權責,也不是行政院的權責,更不是中華民國總統的權責,而是中華奧會的權責。請問中華奧會是政府機關嗎?不是嘛!何況這又是由國際奧委會決定的,哪裡是由公民投票決定的,簡直魚目混珠!這樣如何服人嘛!我講過很多次,這個案子一次就通過,完全沒有意見。

  10. 再舉一例,有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自由受到嚴重侵害一事,今天我是講給監察院副秘書長聽的,你回去要報告、要跟監察委員講,今天立法院鄭天財委員控訴這麼多違反公投法及選罷法的案件;憲法很清楚規定,人民有秘密投票的自由,但是平地原住民有一萬多人無法行使憲法上秘密投票的權利,因為一個投票箱只有兩個或一個原住民投票,他投給誰清清楚楚,他投給哪位市議員清清楚楚,他們完全沒有秘密投票的權利,山地原住民也一樣有一萬多人無法行使憲法上秘密投票的權利;這不是沒有法可以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法非常明確,本席也質詢過很多次,光今年從10月1日質詢中選會,之後召開協調會,質詢內政部,又召開協調會,總共召開這麼多次協調會,我還親自拜訪內政部徐部長,法沒有問題,到最後一次召開協調會時,他們表示來不及了,就像今日你們答復曾獻瑩來不及了,10日來不及?以中華民國的效率,這樣來不及?政府可以依法作為卻不作為。今天我談這麼多是因為中選會一錯再錯。

  11. 最後一例,有關花蓮縣平地原住民縣議員遞補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得很清楚,「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第一順位的不願遞補或事實上不能遞補時,當然由第二高票的落選人遞補,這都有案例,法律也很清楚,但是你們就是不讓他遞補,因為第一高票落選的是現任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中選會主委親自拜訪他,他沒有表態,主委還拜訪兩次,他都不說,他當然不會遞補,他當然要擔任立委,對不對?既然如此,依法行政,你們就正式函發公文給他,請他幾天以內答復要不要遞補,他不答復就是放棄,他當然不擔任縣議員,他都已經擔任立法委員了,這是顯然的,對不對?結果現在花蓮縣就少一席平地原住民的縣議員。原住民族的參政權是憲法保障的,名額多少都規定在此,就像原住民立法委員是憲法保障的,憲法保障原住民立法委員的名額。

  12. 劉副秘書長文仕

    關於委員的意見,我一定帶回去,但是要不要立案調查是委員的權責,我必須尊重委員,謝謝。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希望你能將今天質詢的內容好好帶回去,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