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作為直接民主,人民須在正確資訊下清楚得知提案內容才能作出贊成或反對的判斷,質疑第12案出現語意不明的問題、現在的宣傳和當初向中選會提出的內容不一樣,人民無從判斷或投票「什麼叫「公投」,公投就是直接民主,要讓人民非常清楚地知道提案內容到底是在講什麼,要在正確的資訊之下作出Yes or No的判斷,然而現在出現了語意不明的問題,現在的宣傳和當初向中選會提出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如此人民又該如何判斷或投票呢?」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經補正後的第12案與提案真意完全相反,已落入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的情形,主管機關是否應廢止該公投案「如此將又落入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中,顯然經補正後的第12案與其提案真意是完全相反的,所以主管機關是不是要廢止該公投案?因為第12案已經違反了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11月2日的公告只是將行政院的補充理由書再次公告,並非重行公告,不應使用「重行公告」的用語,因為重行公告應將投票日期、時間、地點、編號、主文、理由書等全部再公告一次「所以你們就延用錯誤的用語「重行公告」,但若是重行公告的話,你們就應該要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編號、主文、理由書等全部都要再公告一次,這樣才是重行公告嘛! 所以你們只是把行政院的補充理由書再次公告而已,並不是重行公告,但你們卻寫了「重行公告」。」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選會在10月24日公告之後,行政院在11月2日又提出一個補充意見說明,因為所有的內容都一樣,只是在上面加上一個outline提要說明,你們提出這個提要說明的理由是什麼?

  2. 主席

    請行政院何副秘書長說明。

  3. 何副秘書長佩珊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當時提這個修正只是希望能夠閱讀方便,因為原來的意見書實在是太長了,所以就多增加了三行的簡要說明。

  4. 尤委員美女

    就是你們原來的說明內容太冗長了,一般的人民搞不懂,因為這次的公投有10案,每一案行政院的說明又那麼冗長,所以你們為了便民,提綱挈領把每一個案子做簡要說明,所以你們是從第9案至第15案提出說明,還是從第7案就開始?全部嗎?

  5. 何副秘書長佩珊

    沒有每一案。

  6.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7.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只有第9案到第15案。

  8. 尤委員美女

    第9案至第15案全部都有提出這些說明?OK。所以你們就只是為了便民,讓人民能更清楚了解,也就是把摘要弄出來嘛!好,謝謝。

  9. 接著請教司法院,依照我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法院在行政訴訟裁定之前,如果有發生一些急迫的情況,它可以裁定停止執行,而這個裁定停止執行的性質其實就跟假處分一樣,對不對?

  10. 主席

    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11. 葉副秘書長麗霞

    主席、各位委員。定暫時處分狀況有停止執行,另外有假處分跟假扣押,所以它有兩個機制。

  12. 尤委員美女

    所以它不論是定暫時狀態,或是假處分的停止執行,它都是只能向後生效吧?它能不能有回溯的效力?

  13. 葉副秘書長麗霞

    我早上進行專案報告時有報告過,我們暫時權利保護的制度有分兩種,一種是停止執行,一種是假處分或是假扣押的保全程序,它是有兩種不同性質。剛才提到的假處分跟假扣押是屬於保全程序,而停止執行是就已經有做的執行動作去做一些停止。

  14. 尤委員美女

    已經做的,停止是往後停止的還是回溯?

  15. 葉副秘書長麗霞

    就細部來講,它是有還沒執行的不能做以及已經執行的到底要不要回復原狀,有這兩種狀況。

  16. 尤委員美女

    好。請教陳主委,事實上提出停止執行的行政訴訟,一共是有第9案至第15案,對不對?

  17.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18. 尤委員美女

    但是其實提出行政訴訟或是提出定暫時狀態的案子只有……

  19. 陳主任委員英鈐

    目前已知是3案。

  20. 尤委員美女

    只有3案?

  21.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22. 尤委員美女

    事實上所謂的重行公告,其實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要在28天前公告,對不對?

  23.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24. 尤委員美女

    你們在10月24日已經公告了,公告的內容最主要……

  2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10月24日的公告一直有效。

  26. 尤委員美女

    對,就是公告投票日期、投票時間、投票地點以及編號、主文、理由書等等,還有行政機關的說明,所以你們在10月24日已經完整公告了,只是在11月2日時,因為行政院又把這些摘要提出來,等於是做一個補充,所以你們又再一次公告,因此這個公告不應該是重行公告,應該是一個補充公告,怎麼會是重行公告呢?

  27.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委員,因為過去用了錯誤的用語……

  28. 尤委員美女

    所以你們就延用錯誤的用語「重行公告」,但若是重行公告的話,你們就應該要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編號、主文、理由書等全部都要再公告一次,這樣才是重行公告嘛!

  29.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30. 尤委員美女

    所以你們只是把行政院的補充理由書再次公告而已,並不是重行公告,但你們卻寫了「重行公告」。

  3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32. 尤委員美女

    今天黃昭順委員讓曾獻瑩提案人出來說明,提案人說自己受到的損害就是行政院後來所提的內容與他們的真意不符。我仔細地看了一次,依照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對於從提案內容不能瞭解提案真意的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要將之駁回對不對?可以先讓他們補正,補正後若仍不符合的話就要駁回對不對?

  33.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34. 尤委員美女

    所以確實有讓第12案補正,因為中選會對原本第12案內容的認定和大法官第748號的解釋有違,所以要求他們補正,他們補正之後,你們也發布了消息,指出第12案「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中選會對補正後提案作整體合憲解釋,所謂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定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所以你們覺得第12案經補正後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的解釋,因而准予通過對不對?

  35.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當初委員會就是這麼認為的。

  36. 尤委員美女

    今天曾提案人出來講,自己的真意並非如此,並不是要依照大法官第748號解釋給予同志婚姻的保障,而只是給予伴侶權益的保障。如此將又落入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中,顯然經補正後的第12案與其提案真意是完全相反的,所以主管機關是不是要廢止該公投案?因為第12案已經違反了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了。

  37. 陳主任委員英鈐

    當初這是委員會審查的,所以只有委員會能夠作決定。

  38. 尤委員美女

    當時委員會認為第12案已經補正了,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是在保障同志婚姻的平等權,但他們如今又對外宣稱並不同意讓同志婚姻合法化,只是要立專法,而該專法卻不在保障同志婚姻。因為行政院作了所謂的「摘要」,內容說要符合釋字第748號的解釋,他們認為這樣已侵犯到權利,於是依照這個解釋的理由表示,提案的真意和提案的內容完全不相符。這次高等行政法院准許他們裁定停止的理由,就是因為行政院並未於28日內提出,而是之後才提出的,可能會影響到人民的投票,因為人民無法理解其真意,所以高等行政法院才認為投票結果將無法真正反映民意。也就是說,之所以要停止就是為了要保障人民可以非常清楚得知該公投案到底是在投什麼。什麼叫「公投」,公投就是直接民主,要讓人民非常清楚地知道提案內容到底是在講什麼,要在正確的資訊之下作出Yes or No的判斷,然而現在出現了語意不明的問題,現在的宣傳和當初向中選會提出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如此人民又該如何判斷或投票呢?

  39. 主席

    因為時間關係,請以書面回覆好嗎?

  40. 尤委員美女

    希望中選會能慎重地考慮這一點。因為他們向中選會虛與委蛇地表示,提案符合大法官第748號的解釋,所以才讓你們認定提案真意和提案內容相符,然而正值公投前夕,他們又對外宣傳,甚至又在立法的殿堂上指其真意與大法官會議是不一樣的,他們並不是要讓同性結婚,所謂的專法也不是要讓同性結婚,這樣的話,人民真的會錯亂,不曉得第12案的真意到底是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曉得人民又該怎麼投票,因此請你們就這個部分以書面給我們答復,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