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在自84年度轉銜已過23年且106年公教退撫修法實施年改以維持退撫基金永續的情況下,是否適合延續補償金制度。「新舊制年資之自84年度轉銜迄今已過23年,並於去(106)年公教退撫再度修法實施年改制度,以維持退撫基金之永續。因此,是否適合延續補償金制度?」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補償金制度當初設計未設年限,使具新舊制合併年資者的給與最高可達135%,高於純舊制或純新制退休者,導致退休給與極不合理。「然而當初設計並未有年限,因而反使得有新舊制合併年資的人,其給與最高可達到135%,高於純舊制或純新制的退休者,導致退休給與的極不合理。」發言紀錄
- 委員段宜康書面意見
一、有關補償金制度,係為84年由恩給制改為提撥制,所採取的轉銜制度,使有舊制年資者能有補償,然而當初設計並未有年限,因而反使得有新舊制合併年資的人,其給與最高可達到135%,高於純舊制或純新制的退休者,導致退休給與的極不合理。
二、新舊制年資之自84年度轉銜迄今已過23年,並於去(106)年公教退撫再度修法實施年改制度,以維持退撫基金之永續。因此,是否適合延續補償金制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