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質疑若為彌補年金改革中權益受損者而恢復補償金領取資格,是否違背年金改革意旨,要求教育部提出合宜說明「改革勢必有造成部分的人權益受損,但若又為了彌補權益受損者之權益,而恢復其補償金之領取資格,是否違背去年年金改革之意旨?教育部應有合宜之說明。」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即使修正第34條恢復補償金,依第4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月補償金已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並受所得替代率上限扣減,可能出現看得到、領不到的情況「依據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是否會導致即使修正三十四條之規定後,補償金仍可能因為每月領取之金額已達所得替代率之上限,而有「看得到、領不到」的情況?」發言紀錄
- 委員張廖萬堅書面意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有關補償金的制度,補償金起源於民國85年實施退撫新制時,新舊制的給付率有1%的差異,因此給予舊制年資不到15年的教師「年資補償金」,以保障其可領取退休金之數額。而補償金制度至今卻衍生出新舊制年資長短不同,即使服務年資相同,能領取之數額卻不一樣的不平等現象,因此於審查法案時,作出10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可以結算金額,一次全部領取,而108年7月1日以後退休者,則取消補償金之規範。
- 為了避免造成「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的不公平情況,現有委員提出修法,希望恢復補償金,惟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而依據第四條之規定,每月所領退休金係包含月補償金在內,再依據三十九條之規定,如每月所得超過所得替代率上限,將按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其順序第二項即包含了月補償金在內。依據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是否會導致即使修正三十四條之規定後,補償金仍可能因為每月領取之金額已達所得替代率之上限,而有「看得到、領不到」的情況?此一情況預計影響多少教師?此外,如修正通過恢復補償金之領取,預計需額外支出多少經費作為補償金之用?
此外,2017年推行年金改革之用意即在於平衡資源分配、制定合宜的所得替代率以及改善退休金準備不足的問題,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現今又欲恢復補償金之領取,原因為何?改革勢必有造成部分的人權益受損,但若又為了彌補權益受損者之權益,而恢復其補償金之領取資格,是否違背去年年金改革之意旨?教育部應有合宜之說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廖萬堅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