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警政署政治檔案列為機密的比例高達99.8%,認為若沒有降解密就移轉也沒有用,誰也不能打開。「因為你們列為機密的高達99.8%,所以你們沒有降解密的話,移過去也沒有用,誰也不能打開啊!」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要求警政署在12月發包給廠商後,就已經降解密的政治檔案先與促轉會進行數位化,不要等到明年6月,以免促轉會因任期僅2年、屆時接近任期結束而難以撰寫報告。「另外,有關數位化的部分,你是要到明年6月,可是促轉委員會事實上只有2年,等你拖到明年6月,他們都快結束了,所以你們12月發包出去給廠商後,對於已經降解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跟促轉會先開始進行,不然等到明年6月的話,他們都要結束了,你叫他們怎麼去寫報告?」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要求警政署對於政治檔案的清查、降解密與檔案移轉,會同促轉會依照檔案的年代、優先性、重要性區分階段,研商檔案數位化的格式跟內容並進行檔案的數位化。「所以我們希望警政署對於政治檔案的清查、降解密跟檔案移轉以後,能夠會同促轉會依照檔案的年代、優先性、重要性區分階段,研商檔案數位化的格式跟內容,並進行檔案的數位化。」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楊署長,據我所知,從去年至今年,有許多外籍人士向臺灣尋求庇護的個案,有些迄今仍滯留機場,有些則是已經在臺灣獲得居留許可,由於目前難民法草案尚未通過立法,移民署對於這些尋求庇護者也尚未有固定的處理模式,在此之前,移民署舉辦來臺尋求庇護者政府處理機制也提出過專案報告。本席看到相關專案報告載明,移民署針對這部分非常認真的處理,其實我們也清楚,即使我國已經簽署兩公約,雖然在兩公約中並未包含難民法,但是,其中有所謂的「不遣返原則」。當然,「不遣返原則」並非完全不能將人員遣返出境,最重要的是要經過審查機制,凡是當事人未符合審查標準,移民署即可將人員遣返出境,所以來臺尋求庇護者政府處理審查機制實屬重要。上次移民署在提出書面報告時,我們也提及該審查機制應該聘請外部委員參與,甚至你們應該與國際組織相互連結,俾利具有相關經驗的國家能夠與我國交流。上次移民署在專案報告時提及,你們會進一步導入外部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的機制,同時會以國際組織與處理難民事務專家學者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以利協助我國查詢與聯繫UNSCR協尋相關個案,並完備相關審查機制,以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此外,移民署在報告也載明未來要如何處理,但我不曉得這部分有沒有列入移民署的計畫與預算之內?你們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楊署長說明。
- 楊署長家駿
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本署在預算上有特別處理的部分,主要針對這些人士在臺灣的生活費用,明年度我們也有編列預算。至於與國際連接的部分,自去(106)年11月起,我們與國際組織開始合作,包含今天下午有兩個國家難民組織的律師將與我們對話。第二、為遵守國際「不推回原則」,個案經過審查之後導入外部機制,只要有適度的……不過,最近好像沒有適當的個案,如有個案,我們會導入審查原則。第三、方才委員提及特殊狀況是否需要律師在場?最近有些適當的個案,我們都會依照相關機制處理,事實上,我們是依據兩公約難民法草案及兩岸條例的精神在處理這部分。雖然相關法制未臻完備,但我們是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做處理。
- 尤委員美女
因為我們在上次移民署專案報告時也提及,對於難民可能需要統理與必要的協助管道等等,上次你們也有邀請難民法官協會的法官,向大家做說明相關的工作訓練……
- 楊署長家駿
去(106)年11月份舉行訓練活動,移民署、法務部等都是舉辦一天的活動……
- 尤委員美女
你們會不會繼續舉行這樣的訓練活動?
- 楊署長家駿
之後我們仍與他們保持聯絡,譬如有許多的個案都是透過他們的協助轉介,他們都會視情況做處理。
- 尤委員美女
雖然難民法草案尚未通過立法,但是,在難民法草案通過之前,移民署應該加強宣導工作,俾利社會大眾了解何謂「難民」?他們必須經過哪些審查階段,以及他們要如何融入社會?相關審查官員接受過哪些訓練進行辨識?尤其當難民法草案通過,抑或是兩岸關係條例規定所謂尋求政治庇護的中國籍人士,審查官要如何判斷他是真正的政治庇護難民,抑或是屬於間諜,兩者要如何區分?我想這些都是非常的重要且敏感的議題,希望在法案通過之前,移民署能夠預先做好準備。
- 楊署長家駿
報告委員,每週都有人向我們詢問此事,其實本署各服務站針對個案都在互相學習中。
- 尤委員美女
希望移民署能夠加強這部分的處理。請楊署長回座。謝謝。
- 楊署長家駿
好的。謝謝。
- 尤委員美女
陳署長,我們都知道現今網路為現代人日常生活無可或缺之物,事實上,透過網路所有資訊都會被留存。請問署長,這些被留存的資訊,到底會被如何利用?其中就牽涉到資訊公開透明的問題。因為人民不清楚這些資訊被留存要做何用途,所以他們當然不清楚使用網路的風險為何?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我們經常聽到業界反映,常常有警政單位向業界要求調取相關網路資訊,當然,因為現今這部分實在無法可管,再加上員警向業者調閱網路資訊時也未說明清楚相關用途,所以業者根本不知道到底要不要提供相關資訊給警方。署長,到底警方為何要調閱這些資訊?警方既沒有搜索票,也沒有法官開立的調取票,在此情況之下,勢必會造成業者非常大的困擾。針對資訊公開的部分,目前只有司法院監察年報有做一些統計分析。上次我在質詢時有提醒署長,希望警政單位在調取網路資訊個人資料時應該先行審查,俾利警政署所屬單位同仁都清楚了解所有的程序。以往通聯紀錄是由法官保留,但網路資訊的部分則法無明文,通常警察認為自己是基於辦案需要,才會向業者調取個人網路資料,業者應該主動提供給警方,常常令業者也感到無所適從,所以我希望當警察要向業者調取資料時,必須審視其合法性、目的性、必要性、適當性及比例原則,而非單憑警方表示因辦案需要,就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訊。雖然有些業者很配合警方辦案,也有些業者遲遲不提供資訊,這也牽涉到將來立法的問題。但是,我們希望當警方有需要向業者調取個人資料時,就必須公開相關資訊,我要求警政署要定期揭露相關統計資訊。請問署長,你們可不可以做到這一點?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 陳署長家欽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警方受理犯罪被害人的報案,凡是涉及網路犯罪的部分,我們要從網路犯罪調查到嫌犯的IP資訊,如此才能了解誰是加害者。事實上,我們與Facebook公司有做過研議,業者只需提供強盜殺人、性侵、詐騙者等等48種犯罪者的個人資料,我們也要求員警僅針對受理民眾報案涉及犯罪的部分,才能向業者調取犯罪者的IP資訊,至於其他的個資部分則不准個人調閱,所以我們已有嚴格要求員警,這必須完全在公務部分才可以申請調閱。
- 尤委員美女
請警政署定期揭露相關的調閱資訊,當然,我們不是要你們主動告知警方已經調閱了哪些個案,而是警方在一年內有向哪些網路公司調取了多少的資訊,上次我們在進行網路透明報告中都有規定,而且個資法亦有相關規定,所以警方應該公告相關資訊。可以嗎?
- 陳署長家欽
可以。
- 尤委員美女
另外,有關人臉辨識系統方面,我們也知道現今中國使用人臉辨識系統已經做到所謂的社會積分,他們會運用人臉辨識系統來打人民的分數,如果某位民眾的社會積分太低的話,甚至連出國都可能無法成行,這是警察國家才會有的情況,但臺灣不是警察國家。雖然我們看到臺灣有些學校表示,因為人臉辨識系統非常的好用,他們打算使用這套系統監控學生出缺席或有無違規的行為,甚至臺北市還設立所謂人臉辨識系統的智慧路燈,以維持社會治安。事實上,政府或學校設置人臉辨識系統都已經侵犯到人民的隱私,固然大家會認為所謂的人臉辨識系統非常的好用,但是,人臉辨識系統的好用與所謂的人民隱私權之間要如何取得平衡?
根據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國家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在街道上任意對人民進行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任意臨檢不僅違反比例原則,也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當我們透過街道上裝設人臉辨識監視設備時,其後端所串接的就是民眾的照片及戶籍資料,甚至這可以達成即時的身分辨識,再串接到國家犯罪或財務系統,事實上,這就是擴大任意臨檢的效果,依據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這就變成政府隨時向人民臨檢一樣。警政署在108年預算中編列所謂人臉辨識系統的經費,署長能否說明人臉辨識系統到底在做什麼,而且警政署針對申請、稽核與監控的情況又是如何?
- 陳署長家欽
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警察蒐集個資一定會按照個資法來執行,我們一定依照個資法進行蒐集與應用,而且警察在科技應用方面,也絕對會運用在犯罪偵查、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方面。舉例而言,第一、如果警方臨檢一位受檢者檢視當事人所持證件是不是屬於他本人,證件有無虛偽變造?我們必須運用科技進行辨識,這就是員警在執行犯罪偵查。第二、有許多失智老人行蹤不明,我們請線上的員警協尋失蹤老人時,就需要由家屬提供當事人的相片,俾利員警透過線上系統將失蹤者的相片回傳進行比對,這就是公共利益,所以我們一定會依此原則要求員警嚴格執行。
- 主席
這不是不特定的普遍設置……
- 尤委員美女
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個資法均有相關規定,一方向你們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另一方面誠如署長方才所言,這必須符合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的要件,我們希望警方在進行臨檢時,應該針對如何才符合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能多所論述。好嗎?
- 陳署長家欽
好的,謝謝委員的提醒。
- 主席
現作如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趙正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另以書面答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11案……
- 主席
我們現在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的預算照列。第2目的提案請看第5案至第22案。
- 尤委員美女
主席,還有我的第1目第2案。
- 主席
請說。
- 尤委員美女
第1目第2案最主要是現在轉型正義其中關於政治檔案的部分,其實我們看到警政署還有很多都還沒有解密,所以我們希望警政署對於政治檔案的清查、降解密跟檔案移轉以後,能夠會同促轉會依照檔案的年代、優先性、重要性區分階段,研商檔案數位化的格式跟內容,並進行檔案的數位化。
- 主席
好,請說明。
- 廖主任訓誠
有關促轉會及檔管局要我們移轉的檔案,我們現在都已經積極在辦理,而且我們今年會先做這些檔案的清查跟建檔的部分,因為我們人力的關係,我們是採招標的方式,廠商已經在做了,我們會分兩次驗收,一次是在今年12月,還有一次是明年的6月20日,要分批做驗收。另外,這些檔案要移轉之前,必須完成降解密的部分,我們業務單位的保防組也都在做,因為檔案很多,所以我們是逐批在做。此外,有關數位化的部分,我們也在跟促轉會及檔管局做密切的聯繫,預計下個禮拜也要招標做數位化檔案的部分,畢竟我們……
- 主席
所以進度還算很明確?
- 廖主任訓誠
對,我們到明年6月份會依照檔管局的要求全部移轉過去。
- 尤委員美女
因為你們列為機密的高達99.8%,所以你們沒有降解密的話,移過去也沒有用,誰也不能打開啊!
- 廖主任訓誠
對,所以現在都在做降解密了。
- 尤委員美女
另外,有關數位化的部分,你是要到明年6月,可是促轉委員會事實上只有2年,等你拖到明年6月,他們都快結束了,所以你們12月發包出去給廠商後,對於已經降解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跟促轉會先開始進行,不然等到明年6月的話,他們都要結束了,你叫他們怎麼去寫報告?
- 廖主任訓誠
我們有跟促轉會協調,我們同意做分批的移轉。
- 尤委員美女
所以這部分希望能做好。
- 廖主任訓誠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鄭委員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部長國勇
好,沒有問題。
- 主席
那我們就維持剛剛第1目的決議。現在處理第2目,請看第5案至……
- 尤委員美女
主席,等一下,後來第2案是怎麼樣?
- 主席
文字改成主決議,好不好?一般行政我們都不凍結,文字的部分幫忙尤委員改一下,我剛剛有看,改主決議很OK,還是交報告來備查。
第2目的提案是第5案至第22案,請提案委員表示意見。請劉委員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我們要以儆效尤,略予凍結。
請尤委員表示意見。
- 尤委員美女
我的是第2目的第6案,其實今天有質詢,就是關於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的問題。我希望警政署針對調取網路資訊建立機制,包括警政單位相關人員的受訓,還有調取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標準化流程,以及定期揭露資訊等。
- 主席
好,所以最主要是要求他們做……
- 尤委員美女
我們只有凍結二十分之一而已。
- 主席
5%是不是?
- 尤委員美女
是第6案。
- 主席
5%滿多的,是好幾千萬。
- 尤委員美女
我只凍結50萬元好了,你們只要提出書面報告就可以解凍。
- 主席
尤委員是第6案,凍結5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解凍。
趙委員的第12案與第13案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麗蟬
反正預算先凍結,請你們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再予以動支。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 尤委員美女
針對第6案,其實今天質詢時本席也有提到「不遣返原則」,雖然難民法還沒有通過,但是兩公約規定若遣返之後當事人會遭受酷刑的話,那就要遵循「不遣返原則」。針對這部分,我們知道移民署也一直在努力當中,本席希望能夠儘快將相關制度建立起來,包括個案審查的機制、與國際之間的合作機制、將庇護申請的標準化流程上網公告等等。不知這部分是要統凍,還是本席將凍結數減少?
- 主席
我覺得這部分改成主決議也不錯,尤委員要不要把它改成主決議?
- 尤委員美女
好,改成主決議也可以。
- 主席
我覺得這部分改成主決議不錯。
- 劉委員世芳
對,我覺得不要凍結預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我們等一下一起處理。
劉世芳委員的發言剛才被我們打斷……
- 尤委員美女
我講一句話而已,針對第6案,我原來是提專案報告,改為書面報告。
- 主席
要改主決議,他們正在寫文字。
- 尤委員美女
主決議改為3個月,並提出書面報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