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由不得超過46小時放寬為可以提高到54小時是讓勞工工作條件更不好,降低勞工基本權益與勞動條件。「現行法嚴格規定勞工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我們現在修法的內容改成有彈性,一個月可以提高到54小時。」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將輪班制間隔由法定11小時休息時間改為8小時是把勞工基本權益修低,休息時間較長勞動條件才對勞工較好。「你們要把原來法定11小時的休息時間改為8小時。」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將原來7休1、連續上班6天的規定改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是把基本權益往下修正,降低對勞工基本權益的保障。「我們原來是7休1,連續上班6天,現在修法的條文把它改成可以連續上班12天」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此次修法把勞工基本權益的標準降低,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要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立法目的。「我們把勞工的基本權益降低了,真的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要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立法目的!」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將休息日出勤工資由做1給4、做到5給8改為核實計算,是因為認為先前給太多、資方付不起受不了,若是如此要求民進黨與執政黨先為把上次一例一休修壞道歉。「休息日出來加班、上班,上次是說做1就給4、做到5就給8,後來發現給太多了,所以只好再來修,把它修成核實計算」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為洲

    (在台下)院長,我們有再正式提出協商的要求。

  2. 主席

    但是我們通知時代力量,他們不要。

  3. 許委員淑華

    (在台下)昨天沒有討論,我們今天不討論嗎?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許委員淑華

    (在台下)今天要不要討論第三十六條?

  6. 主席

    對第三十六條沒有共識,所以先廣泛討論,由民進黨與你們協商。

  7. 林委員為洲

    (在台下)第三十六條沒有溝通。

  8. 林委員德福

    (在台下)讓大家講一講,看可不可以再……

  9. 主席

    廣泛討論要兩、三個鐘頭,有好幾條……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台下

    反對修惡勞基法!)

  12.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不在場?

  13. 林委員為洲

    (在台下)在現場!

  14. 主席

    他要到前面來啊!他一直站在那邊,我沒有看到。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15. 蔣委員萬安

    (1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再次修法,民進黨一再拿出民調說,針對一例一休是否修法,大部分民眾都是支持的。你問我要不要解決一例一休的問題?我當然舉雙手贊成,但是民進黨的版本、行政院勞動部所提出的勞基法修正案,竟然偷渡和夾帶與一例一休不相關的條文,包括鬆綁7休1以及輪班間隔11小時改為8小時,這也是外界最大的批評和質疑。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主席

    謝謝馬委員。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18. (台下

    反對修惡勞基法!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19. 林委員為洲

    (13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裡再次修改勞基法,事實上,前年的12月我們才修過一次勞基法。我們早上聽到委員們提到勞基法的立法目的,最主要是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以我對法律文字的了解,所謂的「基本權益」就是最底線的權益,不能往下更低,這才叫「基本權益」。請問在座民進黨的委員,你們提出的修法版本、修正內容,比原來勞基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底線更高,還是更低?

  20. 修法內容中,有三條是最重要的條文,包括輪班制的間隔,就是勞工的休息時間。你們要把原來法定11小時的休息時間改為8小時。請問這樣的勞動條件,比原來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更低還是更高?這個我想連小學生都知道,休息時間要比較長,勞動條件才會對勞工比較好。所以我們是把基本權益修低了,這是第一點,休息時間對勞工很重要啊!

  21. 第二,關於連續上班的天數,我們原來是7休1,連續上班6天,現在修法的條文把它改成可以連續上班12天,上班的天數比原來的法令規定更長,請問這樣對勞工基本權益的保障是更高還是更低?我想這個小學生也可以知道,我們今天修法又把基本權益往下修正。

  22. 第三,關於加長工時,即所謂的加班時數,現行法嚴格規定勞工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我們現在修法的內容改成有彈性,一個月可以提高到54小時。加班對勞工而言,提高了時數,請問,這樣是把勞工的基本權益、勞動條件提高還是降低?當然大家都知道這個又讓勞工的工作條件更不好嘛!這個道理這麼簡單!第一點,我們已經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目的,勞工的基本權益是不能被打破的,打破的話就是違法,現在我們不敢違法,所以就把它的標準降低,資方將來做的事情在過去是違法的,今天通過這個法律之後,他們做的同一件事情將來就不會違法!我們把勞工的基本權益降低了,真的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要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立法目的!為什麼?為什麼會這樣做?在過去我們每年如果有修正勞動基準法,一定都是把勞動條件、基本權益往上調,這才是進步的立法,舉世皆然,但為什麼我們現在會把勞工的基本權益往下降低?為什麼?我一再地要問為什麼,有它的的必要性,我可以想像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國家碰到重大的衝擊,非降低勞工的權益不足以因應,這個有可能。經濟大蕭條了……

  23. 主席

    好,謝謝林委員。

  24. 林委員為洲

    政府沒有辦法繼續用原來的法律保護勞工,所以國家要崩潰了,我們把它……

  25. 主席

    好……

  26. 林委員為洲

    大家都辛苦一點,讓國家度過難關,這是一種理由。發生戰爭了、經濟大蕭條了、政府原來承諾的勞工基本權益無法幫勞工繼續保障下去了,「對不起」,政府應該跟所有的勞工說:「對不起,我要把原來保障你們的基本權利打破了,因為國家要崩潰了、大蕭條了!」,這是我可以想像出來的一種理由。

  27. 主席

    好,謝謝。林委員,我們多給你3分鐘了。是不是讓下一位委員繼續發言?

  28. 林委員為洲

    另外一種理由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因為在前年我們修訂了一次勞動基準法,有所謂的一例一休,結果發現修錯了。

  29. 主席

    謝謝林為洲委員。

  30. 林委員為洲

    換言之,那一次的修法好像給勞工太多了,所以我們現在再把它修正回來,這也是我可以想像我們把勞工基本權益降低的另外一個原因。我們看起來當然是第二個原因,就是上次修一例一休沒有考慮清楚。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休息日出來加班、上班,上次是說做1就給4、做到5就給8,後來發現給太多了,所以只好再來修,把它修成核實計算,因為給太多了,資方付不起,資方受不了,是這樣嗎?如果是這樣的原因,你們也確實提出這樣的版本把它改了,如果是這樣的原因,拜託民進黨、執政黨先道歉,說你們把上次一例一休的修改改壞、改超過了,經過一年的實驗,發現真的不行,所以要把它改回去。

  31. 主席

    好,林委員,謝謝你,已經多給你5分鐘了,謝謝。

  32. 林委員為洲

    你們不需要道歉嗎?不需要道歉嗎?不需要道歉嗎?

  33. (台下

    要!)

  34. 主席

    好,謝謝林委員,接著請下一位……

  35. 林委員為洲

    你們道歉過嗎?蔡政府道歉過嗎?行政院道歉過嗎?立法委員道歉過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