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提案通過後即屬立法原則之創制而拘束立法院立法,且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婚姻自由及第七條平等權,以隔離方式對待並非平等權的展現「對,但是這項公投提案通過之後,即屬立法原則的創制,所以它拘束立法院在立法時的依據,如此涉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固然相關解釋說明立法要用什麼樣的形式予以保障是屬於立法的自由,但是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指出,這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七條平等權,所以採用平等的方式隔離他們也是一種歧視,而不是平等權的展現。」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嚴重影響同志權益議題的公投聽證會應對同志社群的利害關係做出更寬廣的解釋「在此情況之下,若我們再舉行聽證會,豈能不對他們的利害關係做出更寬廣的解釋?」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第二項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永久共同生活權益的公投提案內容不明確「所以第二項公投提案也不明確。何謂「保障同性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第一項限定民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的公投提案是否仍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範圍內、有無違憲「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合。這還是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範圍之內,並未違憲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不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甚至可能傷害少數族群人權的公投是否符合憲法規定、能否成案「如果公投案不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甚至有可能傷害到社會中少數族群的人權,這樣的公投有沒有符合憲法的規定,它能不能成案?」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未來中選會舉辦公投聽證會時,應讓登記旁聽的民眾直接進入會場旁聽,而非帶到另一小房間觀看直播「畢竟直接到會場旁聽與被帶到另一個小房間觀看直播,兩者是不一樣的。我們當然知道你們會擔心現場會不會有一些失序行為,然而中選會已經公告20人可以進入會場旁聽,而且你們針對維護現場秩序也都有清楚公告,所以我們希望未來中選會的處理方式應該改進。」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聽證會中專家學者提出的意見,應該由中選會在憲法的大架構下判斷公投案能否成案「事實上,專家學者於聽證會中所提出的意見,應該由中選會判斷在憲法的大架構之下這些公投案能否成案。」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主委,最近公投審議案確實對現今社會投下震撼彈,尤其對於三項反同公投案已確定合於規定而進入第二階段。當然我們也知道在此次修正公民投票法中,本來就要實現所謂的直接民主,不但降低公投的門檻,也廢止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以中選會在審議公投議題的權限上,當然就會有很多的限制,變成只能夠做形式上的審查。有關公投案形式審查方面,請教主委,我們為何要舉辦公投?公投是否以增進公共利益為考量?
-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 尤委員美女
如果公投案不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甚至有可能傷害到社會中少數族群的人權,這樣的公投有沒有符合憲法的規定,它能不能成案?因為這些議題都不是中選會可以審核的議題,所以你們召開所謂的聽證會邀請專家學者表達意見。事實上,專家學者於聽證會中所提出的意見,應該由中選會判斷在憲法的大架構之下這些公投案能否成案。是不是?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 尤委員美女
果真如此,我們來看到這次通過的三項公投提案中,第一項提案是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已經做出解釋,有關民法對於婚姻沒有保障的同志婚姻即屬違憲,但是,第一項提案中有載明: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合。這還是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範圍之內,並未違憲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我們認為他們在經過補正之後,並不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所以我們剛剛特別澄清,即使這項公投案通過,並非所謂同婚或反同的公投,而是在選擇如何落實同婚權利形式的公投。
- 尤委員美女
主委所說的算是第二項提案,事實上,第二項提案確實是在選擇到底採用哪一種方式,譬如是不是要以專法的方式來保障同志婚姻?但事實上,因為它是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以第二項公投提案也不明確。何謂「保障同性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可能他已經有伴侶,而不是婚姻,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有非常清楚的規定,這是同志婚姻,何況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包括自己想不想結婚、他要跟什麼樣的對象結婚,都是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自由。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因為我們在請他們補正時有特別澄清這一點,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已明確保障同性別者婚姻的自由與權利,所以他的公投提案不能牴觸這一點。當他們補正之後,不只有修改主文,而且在其理由書中也明白承認同性別者有結婚的自由,經過這樣的解讀,再加上所謂公投提案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所以我們認為這項公投提案並未排除同性別者可以結婚的自由與權利。縱使這項公投提案已經通過,立法院仍有義務要通過立法讓同性別者結婚的義務。
- 尤委員美女
對,但是這項公投提案通過之後,即屬立法原則的創制,所以它拘束立法院在立法時的依據,如此涉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固然相關解釋說明立法要用什麼樣的形式予以保障是屬於立法的自由,但是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指出,這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七條平等權,所以採用平等的方式隔離他們也是一種歧視,而不是平等權的展現。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的。因為它只是一個原則……
- 尤委員美女
依照主委的意思,他們必須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原則之下所通過的公投,如此才能夠拘束立法院。如果溢出所謂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範圍,立法院可以不受其拘束。對不對?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
- 尤委員美女
好的。第二,因為現在我們知道此次對於公投案並未成立公投審議委員會,通常中選會就針對語意不明或有無符合公民投票法召開聽證會的規定。在召開聽證會的過程中,有所謂的利害關係人,而對於嚴重影響同志權益的議題,為何同志社群不是所謂的利害關係人?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因為我們聽證程序必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當然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有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但在法律上對利害關係人有嚴格的定義,一定是指我們做出這樣的處分會直接侵害到他們的權利。當然,我知道同志團體會認為,他們的權利已經直接受到侵害,但我們認為並無此事。
- 尤委員美女
因為我們要知道何謂利害關係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定義,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也應該允許他能夠依法請求救濟。換言之,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特別提及,長久以來,同志因為傳統習俗、社會刻板印象及人口結構等問題,所以他們長期處於被孤立、隔絕,被鎖在暗櫃裡面。若經由一般民主程序,以社會群體的法律權益進行多數決投票,極有可能對少數社群造成在法律、政策乃至於社會生活權益的侵害。事實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也特別提及,對於這一群長期被鎖在暗櫃裡面的人,他們在政治、法律、經濟上都處於弱勢的這一群人,如果假借民主程序進行公民投票,這一群人的權益絕對會受到更大的侵害,在此情況之下,若我們再舉行聽證會,豈能不對他們的利害關係做出更寬廣的解釋?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因為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依憲法規定外,公投議題本身不能牴觸憲法,中選會會審議公民投票的提案是否侵害個人的基本人權,不過,我們說過所謂的提案合憲推定原則,所以我們有疑問的時候會做合憲推定。
第二,我們認為整個公投的過程其實就是立法過程,也就是人民直接立法的過程,如同立法院所立法的過程一樣,譬如立法院某些草案通過立法,有可能侵害某些人的權益,但這也要等到通過立法之後,才有辦法請求救濟……
- 尤委員美女
這可以聲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沒有辦法在立法過程就認定某項草案侵害個人權益,進而聲請救濟。
- 尤委員美女
最後我還有一個問題要請教主委,當天舉辦反同公投聽證會有公告半小時前到會場辦理旁聽登記,依登記次序發給旁聽證,以20人為限,所以有很多同志團體與反同方一大清早就去排隊,希望爭取前20人的名額,最後這20人卻被帶到另一個小房間觀看直播,如此確實會影響這些人的權益。據我們所知,以往舉辦其他議題的聽證會都是直接將民眾帶到會場旁聽,畢竟直接到會場旁聽與被帶到另一個小房間觀看直播,兩者是不一樣的。我們當然知道你們會擔心現場會不會有一些失序行為,然而中選會已經公告20人可以進入會場旁聽,而且你們針對維護現場秩序也都有清楚公告,所以我們希望未來中選會的處理方式應該改進。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