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兩岸政治協議應透過國會雙審議、人民雙公投決定,在談判計畫階段須經國會審議及人民公投同意,協議有結果後亦須經國會高門檻審議及人民高門檻公投接受「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階段就應該由國會審議、人民公投來同意,當協議有結果之後,一樣要回到國會高門檻的審議跟人民高門檻公投的接受,這樣才符合兩岸關係目前的性質。」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兩岸政治協議應經強制性公投,主張將兩岸協議、政治性協議須經強制性公投的規定放入公投法,現可接受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但應完整審慎討論「認為應該把兩岸協議、政治性協議需經強制性公投的規定放在公投法裡面,結果當時互相推來推去。現在我們也可以接受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來處理這個部分,但是我們認為應該非常完整、審慎的來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明確界定須經強制性公投的兩岸政治協議範圍,將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之代表或地位,或其他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的兩國協議,均視為政治協議,反對由行政部門單方面界定是否屬於政治協議。「關於政治協議的內容,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應該要明確界定,將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之代表或地位,或其他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都應該視為政治協議的內容。我們認為不論是行政院版本或執政黨提出的修正版本,認為協議內容是不是政治協議,由行政部門來界定,其實這樣太危險了,也太含糊了!」發言紀錄
- 徐委員永明
(14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兩岸政治協議應該強制性公投,其實時代力量黨團早在兩、三年前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裡面就已經提出來,很可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相關審議沒辦法在委員會順利進行。後來在公投法修改時,我們也提出來,認為應該把兩岸協議、政治性協議需經強制性公投的規定放在公投法裡面,結果當時互相推來推去。現在我們也可以接受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來處理這個部分,但是我們認為應該非常完整、審慎的來談。
譬如說,關於政治協議的內容,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應該要明確界定,將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之代表或地位,或其他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都應該視為政治協議的內容。我們認為不論是行政院版本或執政黨提出的修正版本,認為協議內容是不是政治協議,由行政部門來界定,其實這樣太危險了,也太含糊了!
我們現在看到兩岸之間,不論是政黨代表、地方首長,常常在兩岸對話上有非常多逾越職權之處,甚至出現往一國兩制傾斜的言論。因此我們認為修正第五條之三是非常有急迫性的,但是範圍應該要嚴謹的界定。政黨會輪替,不要把政治協議的內容交由政府行政部門單方面的來界定,應該很明確的規範。
第二,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應該是透過國會雙審議、人民雙公投來做決定,也就是說,在談判的計畫階段,不僅國會要審議,人民其實應該也要公投來決定。兩岸關係的互動,尤其是到政治性協商這個階段,最重要的就是人民的信任感,不要再有私底下的交易,不要再有所謂的密使眉來眼去。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階段就應該由國會審議、人民公投來同意,當協議有結果之後,一樣要回到國會高門檻的審議跟人民高門檻公投的接受,這樣才符合兩岸關係目前的性質。
再者,時代力量認為應該有罰則,如果違反這些規定而去進行政治協商,應該要予以處罰,否則許多似是而非的政治性言論不斷出現,其實這會傷害到兩岸關係,也傷害到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永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