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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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司法院在提供檔案局的審選目錄時未將大法官解釋編入,使大法官解釋至今仍為機關檔案而非國家檔案,認為若審定為國家檔案就應依照檔案法與政治檔案條例辦理「如果審定為國家檔案,那就要照檔案法跟政治檔案條例辦理,可是現在司法院在提供檔案局審選目錄的時候並沒有把大法官解釋編入審選目錄啊!」

發言紀錄

  1. 段委員宜康

    (9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上個(9)月2日請司法院提供一個資料,就是每一位現任大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結案及未結案的個別數字。為什麼要求提供呢?因為我們聽說有部分的大法官其實手上刁了很多案件,或者是結案的比例非常低,所以希望司法院能夠提供資料。

  2.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給我回了一個公文指出,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就是包括大法官的分案也必須嚴守秘密。

  3. 我跟您請教,以上是對於現任大法官的規定,如果是10年前的大法官呢?大法官一任8年,10年前的大法官都不是現任大法官了。如果我們要求提供以前的大法官對於分案或者對他們審理案件的討論會議紀錄,司法院會不會提供?

  4.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5.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根據委員剛剛提到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關於大法官審理案件……

  6. 段委員宜康

    這個我知道,你只要簡單回答會不會提供就好。

  7. 林秘書長輝煌

    一樣,我們不會提供。

  8. 段委員宜康

    那如果是50年前的呢?

  9. 林秘書長輝煌

    這個是一樣的,因為檔案……

  10. 段委員宜康

    都不會提供。所以從大法官怎麼樣作出解釋,或者怎麼樣決定不受理,或者是手上的案件到底拖了多久,都是秘密。我們講司法改革要公開透明,如果屬於繫屬的案件,我們不會要求,但是這些案件已經結了,居然連大法官手上有多少未結的案件,或者等他已經卸任了,我們希望知道這個大法官是不是尸位素餐,這些統統都是秘密。

  11. 請問一下,如果我們要求知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8號解釋的會議紀錄,照您所說,也不應該提供、也不會提供,對不對?

  12. 林秘書長輝煌

    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準備要研討秘密的範圍。

  13. 段委員宜康

    你們準備要研討?釋字第68號是在1956年也就是63年前作成的解釋,這一號解釋的內容是:「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也就是說,我曾經參加過那時候政府所認定的叛亂組織,我沒有來自首或沒有證明我已經脫離,那我就被認為是繼續參加這個叛亂組織。根據懲治叛亂條例,參加叛亂組織是唯一死刑,所以這個解釋是不是叫有罪推定?除非我有來自首,在我沒有自首之前,我就被認為是繼續叛亂。

  14. 然後,在兩年之後,大法官又作了釋字第80號解釋

    「參加叛亂組織案件,在戒嚴地域犯之者,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之規定,既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也就是說,即便不是軍人,但是只要你在戒嚴地域被認為參加叛亂組織,然後你沒有自首,只要是這樣,就是軍法審判。第80號解釋的後段是:「則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繼續之事實,均應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定之。」,這是在1958年作成的釋字第80號,那時候我都還沒出生啊!

  15. 接下來在1970年,這時候我已經出生了,而且我已經在念小學了,大法官會議又作成釋字第129號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就是我一開始講的在1956年作的釋字第68號解釋,這就叫做有罪推定。如果一個人在十二、三歲念小學的時候參加了被認定的叛亂組織,譬如說讀書會,他在滿14歲以後沒有自首,這樣他就會被認為是有罪的,他就可能會被判死刑。

  16. 我舉一個具體的個案,有一位先生叫李延三,他被逮捕時是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幹事,當時還代理組長。這位李先生在47歲的時候被判刑然後抓去關了5年,請你注意聽,他是在民國12年出生的,在民國26年的時候,他才14歲。李延三原名李培松,於26年間在其原籍也就是中國大陸的山東青島參加李匪龍光領導之匪偽「少年先鋒隊」,來臺後迄未向政府表白,就是沒有自首。也就是說,他於14歲在中國大陸參加了所謂的叛亂組織,然後到了47歲因為沒有向政府自首就被抓去關了5年。關於大法官所作的這些解釋,對1970年的釋字第129號只有一位大法官林紀東提出不同意見書,因為他認為才14歲根本就不懂事,怎麼可以這樣追究?可是其他的大法官統統都贊成這個解釋。

  17. 大法官討論的過程到現在還不能公開,那我們的轉型正義被擋在司法院的大門之外,我們現在只不過是提出一個要求,就是現任大法官即將要卸任了,我們只是要看他到底有沒有尸位素餐、在他手上結的案件跟未結的案件到底有多少,我們沒有要求去看大法官討論這個案件的紀錄,像這些你們也都不提供。我們先不管這個辦法、不管這個施行細則,你覺得該不該提供?

  18. 林秘書長輝煌

    跟委員報告,政治檔案條例在7月間通過以後,我們必須要在6個月內檢討像釋字第80號、釋字第129號這一類解釋是不是屬於政治檔案條例所指的政治檔案。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公開、公開的範圍到哪裡……

  19. 段委員宜康

    檔案局計畫把大法官解釋審定為國家檔案,如果審定為國家檔案,那就要照檔案法跟政治檔案條例辦理,可是現在司法院在提供檔案局審選目錄的時候並沒有把大法官解釋編入審選目錄啊!司法院所做的跟你口頭講的是兩回事啊!大法官的解釋到現在還是機關的檔案而不是國家的檔案,這有什麼道理嗎?應該這樣嗎?

  20. 秘書長,你才剛上任,麻煩你回去跟院長報告,我們今天不會審司法院的預算,所以你們還有幾天的時間,我們要求你們在審預算的時候對我今天提出的質疑必須要清楚明白地說明,司法院必須要有一個態度,可不可以做得到?

  21. 林秘書長輝煌

    可以,我們本來對這個就是在檢討中。

  22. 段委員宜康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