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沒有情報工作法或國家機密保護法依據的政治檔案必須解密並移轉到檔案局,只有依法應永久保密或尚未屆滿期限者可繼續保密「其他的就必須要解密,而且必須要移轉到檔案局去。」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要求法務部調查局重新檢討政治檔案,該降解密者予以降解密,除非真正影響國家重大安全而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繼續保密,否則已保密超過30年甚至70年者均應解密「既然本院在通過政治檔案法時已經做成決議,那就應該要重新檢討以降解密,除非真的會影響到國家重大安全,則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繼續保密,否則即應予以解密,因為這些均已保密超過30年,甚至有長達70年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法務部調查局將政治檔案保密年限延長到民國137年的法律依據,認為若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列為永久保密則無話可說,若不符合相關規定則不應如此延長「如果你們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規定,將這些檔案列為永久保密,大家也沒話說,但若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話,請問你們是依據什麼法律能將保密年限延長到民國137年?」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10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刑事訴訟法已於今年7月3日修正通過羈押替代處分規定,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增訂了第四款至第七款,分別是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一定地區、交付護照及未經許可不得處分特定的財產,這些羈押替代處分手段其實是滿強的,而且還可以搭配不同的態樣,比如在接受科技設備的同時搭配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一定的區域,這樣即形同在家監禁;再者,交付護照也形同限制出境出海,因為沒有護照就根本不可能出去。

  2. 至於未經許可不得處分特定財產等於是對財產權的限制,這幾種處分方式對於人身安全或基本權的限制其實是更嚴格的,為了限制出境出海,我們曾對這些處分的期間延長及其他程序做了很細膩的規範,最主要的原因是以前將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限制住居條款中,由於之前曾經發生過在國外經營的臺灣人回到臺灣後被限制出境,而他的家人都在海外,導致他被剝奪了家庭團聚權和事業經營權,而且一限制就是五年,後果非常嚴重,因此我們才修法通過有關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並將處分執行期間及相關程序等訂定詳細規範,但是這次通過的羈押替代處分其實也會發生同樣的剝奪人身自由甚至是更嚴重的情況,卻沒有同樣密度的規範,雖然這是為了趕緊建立防逃機制,修法的時間急迫,但我們也同時通過了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和法務部需就這個部分進行協商,可是我們看到的卻是你們兩邊一直在爭執到底該由誰執行,而對於這些處分中到底應該注意什麼所獲共識則是「基於這其中有逾越刑事訴訟法授權之虞,宜於該執行辦法就比例原則做細緻化的規定,並由法院或檢察官依個案妥適決定」,這是有規定等於沒規定,因為比例原則其實就是帝王條款,因為每個人的認知不同,所以比例原則也是不一樣的,有人認為5天足夠,但有人可能認為3天就夠了,所以所謂的比例原則其實是非常抽象的規定,請問可否就替代處分的程序、處分期間、時限的延長等訂定更細膩的規範,而非交給各個檢察官自己去做判斷,以免再度發生之前那種我們不願見到的情況?可否請部長回去之後就此儘快做處理?

  3.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4. 蔡部長清祥

    …所以我們現在有很多可以替代羈押的方式,至於該如何執行,有鑑於審案中的法官和偵查中的檢察官都需就此做考量,因此我們會儘快訂定一個比較通案性的規則,讓大家有所遵循。

  5. 尤委員美女

    有關司法院的部分,我們已經提過了,現在是希望檢察官的部分也同樣有規則可循。

  6. 另外,去年審查預算時,我們曾經通過了一個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就各級單位向業者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部分逐步建立統計機制,鼓勵各級單位相關人員參與,並應在提出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前審查其合法性、目的性及必要性、適當性的比例原則,但自去年通過此附帶決議迄今,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可知這部分的統計資料全都掛零,其實我們上次已經提供了一個填寫網路個人資料表格,請問這部分可否儘快建立?如果覺得該表格不可用,即應建立你們自己的統計資料表格,並要求所有人儘快針此建立統計資料,可以嗎?

  7. 蔡部長清祥

    我會要求檢察司與委員聯繫,就該表格合不合適或是否有更好方式一事進行資料的彙整。

  8. 尤委員美女

    去年已經凍結相關預算,解凍後卻發現你們還是沒有做,所以希望你們能儘快建立。

  9. 政治檔案法業已通過,並做成決議,要求將該解密的予以解密,並重新檢討以解降密,因為我們發現很多都是使用公務密碼,對已經超過年限且不符合國家機密的檔案蓋上國家「極機密」、「機密」等戳印,既然本院在通過政治檔案法時已經做成決議,那就應該要重新檢討以降解密,除非真的會影響到國家重大安全,則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繼續保密,否則即應予以解密,因為這些均已保密超過30年,甚至有長達70年的,但是我們發現法務部調查局中有很多檔案都被列為機密,甚至將保密年限延長到民國137年,也就是2048年,本席覺得這有點太荒謬了!如果你們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情工法規定,將這些檔案列為永久保密,大家也沒話說,但若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話,請問你們是依據什麼法律能將保密年限延長到民國137年?本席希望法務部調查局能針此好好檢討,該降解密的就予以降解密。可以嗎?

  10. 蔡部長清祥

    這部分屬於法務部調查局的職掌範圍,他們對於有關政治的檔案該如何解密處理隨時都有在進行檢討,對於不需要再保密的部分,他們大概都會透過解密程序予以公開,…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呂局長文忠

    …有580案被列為機密案件,其中有些並非本局列密者,很多都是外單位來的就是機密案件,有些則是屬於情工法所列永久保密的案件,就比例來說,實際列密的僅占1.9%而已。

  13. 尤委員美女

    根據本席的瞭解,這三萬多案件中尚有一千多件被列為機密。

  14. 呂局長文忠

    經檢討後,我們已經將部分重新解密了。

  15. 尤委員美女

    政治檔案訪查徵集計畫是分波進行的,之前已經進行了5波,現在要進行第6波,你們可否全盤檢討,看看之前的5波到底還有多少尚未解密,即將進行的第6波又有多少尚未解密,未解密的那些是符合什麼法律?

  16. 呂局長文忠

    我們會依目前相關法律進行檢討與解密。

  17. 尤委員美女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的是有關借提少年的問題,目前對於少年的感化教育都採取復歸社會政策,因此會給予一些技能訓練或學校教育課程,如果被法院借提時間過長,其實是剝奪他們的受教權和學習技藝的權利,甚至可能耽誤他們考證照的時間,我們發現曾經有借提時間超過一個月甚至超過100天的情形,導致這些進入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教育體系進行感化教育的少年沒有辦法好好地接受教育,雖然借提時間太長屬於司法院法官的問題,我們已經就此對司法院提出過質詢,但希望法務部矯正署也能關切此事,與司法院建立一個聯繫管道,遇有借提時間太長或借提不適當情事時,能通知法官緊密審訊,縮短借提時間,可以嗎?

  18. 蔡部長清祥

    我們會與法官那邊協調,若時間太長,則透過矯正署通知法官儘速處理。

  19. 尤委員美女

    希望你們能建立一個聯繫管道,俾能隨時注意少年被借提的時間。

  20. 主席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請尤委員發言。

  23. 尤委員美女

    法務部不能夠這麼含糊的回答吧,有那麼多的提案,而且有些提案不是刪減而是凍結,其實我們是覺得刪減預算沒有多少的用處,最主要是希望你們能夠去改善,像第22案是有關政治檔案法,今天我也質詢過,部長,你們是不是能夠儘快的去檢討降解密的問題?

  24. 蔡部長清祥

    尤委員所垂詢的第22案,這是調查局的政治檔案的解密問題,所以跟第72案其實是一起的,法務部是站在督導單位,調查局是執行單位,上午調查局也說明了他們願…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請尤委員發言。

  27. 尤委員美女

    因為我針對法務部跟調查局的部分都有提出凍結,如果這樣的話,法務部的部分就先不凍結,改成主決議,請法務部要負責去督促調查局,這個部分該降解密的就應該降解密。所謂降解密就是依照情工法跟國密法,如果沒有這個依據的話,你們就必須要解密,因為有些都已經超過70年了還在列密,除非是依照情工法或是國家機密法要永久保密的。我們希望對於這個部分,你們必須要拿出完整的報告,哪些還沒到期限,哪些是依照情工法需要保密,哪些是依照國密法需要保密,這些方面到底有多少件,其他的就必須要解密,而且必須要移轉到檔案局去。你們提出這樣的書面報告之後,我們就可以解凍。

  28. 呂局長文忠

    向委員報告,因為這些案件也有一大部分是其他機關列密送給我們的,所以實際上要解密是要由其他機關來……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31. 尤委員美女

    人民對司法的公信力一直沒有辦法提升,有一部分其實就是因為個案,因為個案透過媒體的報導會有渲染的效果,就會變成只要有幾個個案對於性別歧視或是國籍歧視,但透過媒體的報導,就會引起非常大的議論,大家會覺得我們整個檢察體系就是這樣的歧視,這是司法威信一直沒有辦法提升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32. 既然CEDAW公約已經有規定,而且我們所有的這些法就是對於性別歧視都需要去加強訓練、加強宣導,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再去加強性別意識,當然這一方面是你們對於檢察官在前面的職前訓練及後面的在職訓練在這方面的課程,你們排的課程到底是什麼?舉行的方式到底是怎麼樣?為什麼會仍然會有凸槌的個案檢察官出來?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們是不是能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做法?例如你們有審核的機制,還有對這些的課程方式等等做全面檢討,這樣才能夠去防止一、兩個,否則你說大部分都是不錯的,只有一、兩個人,但這就會造成社會整個的image,因為事實上,媒體不會去報導這些有性別意識的檢察官辦案怎麼樣,他們只會報導這些很凸槌、很離譜的檢察官的案子,這個對整個司法威信的打擊是很大的。

  33. 陳次長明堂

    向委員報告,有關檢察官的部分,在檢審會已經有做處理了,有懲處,也有送監察院。另外,在一般人員方面,人審會也有做處理。現在我們性平是由綜規司在綜合處理…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請尤委員發言。

  36. 尤委員美女

    因為前陣子我們在審查中央組織員額法,其實裡面對於司法人員的上限有放寬,至於法務這一塊,我們曾經質詢過,司法增加人員而法務這邊不用增加人員嗎?人事行政總處是說,因為法務部屬於行政體系,所以行政體系事實上是可以做整個員額的調整。

  37. 有關法警的人力不足,這是長期以來的問題,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也應該去就今天鍾委員所提的,就是人力不足以及他們的工作環境,譬如說休息空間的隔音設備或其他減緩法警執行職務時的人為疏失的機率等等,因為有一個好的環境,才能夠去強化它的行政效率,也就是說,他必須在一個好的環境,才有可能去兼顧人權。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夠藉由這個提案好好去檢討,一方面是人力的配置,一方面是整個執行的空間環境,來改善長期以來法警一直有呼聲的問題。對於這個部分,我是建議還是應該凍結,但是可以一併處理,謝謝。

  38. 主席

    接下來處理第33案,請說明。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41. 尤委員美女

    因為超收問題是長久以來的問題,要減少超收,其實就是所謂的前門後門的部分,前門當然就是所謂的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或是易服勞役等這些政策,但是我們看到最近好像易服勞役的案件不斷的下降,顯然易服社會勞動的這個政策是在緊縮中,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去檢討?

  42. 另外一個就是後門的部分,後門當然就牽涉到假釋的部分,還有遴選到外役監的部分。有關假釋部分,好像法務部要全面的去檢討,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加速,因為事實上也一直有人在反映說,當他符合假釋的條件,可是好像時常會再被駁回幾次,在監所做服務等一些志工會覺得很挫折,就是覺得一直讓他們表現得非常好,符合假釋的條件,但是送上去又被駁回,所以假釋的整個審核機制是不是能夠更透明化,讓大家都能夠知道怎麼樣的表現符合什麼樣的條件,送上去就可以核准,而不會一定要來回幾次,甚至還流傳要有立委去講才有可能假釋,我覺得這是很不好的一個情形。因為監獄不可能再多蓋,但是這裡所謂的前門後門的這個政策,應該要去全面的檢討,應該要去加速執行。所以這個部分我還是希望凍結一下。

  43. 主席

    請周委員發言。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蔡部長清祥

    增加的話,可能也是代替服刑嘛,用社會勞動來代替入監,所以增加反而是好的事情啊。

  46. 尤委員美女

    現在是減少不是增加!服六個月以下短期自由刑的人數直線攀升!

  47. 周委員春米

    服刑人數增加啊!要去服短期自由刑的增加3,000位。

  48. 蔡部長清祥

    有時候是短期的現象,必須要長期來看才知道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我不曉得委員看到的是……

  49. 尤委員美女

    103年的時候是1萬7,238件,到106年,等於三年間已經剩下1萬3,366件,107年更跌到1萬2,934件。也就是說,易服勞役的人數是減少的,變成這些人都要去關,本來易服勞役就不用去關,但是現在易服勞役的人數減少,就表示要去關的人增加,我們一直在說監獄已經超收了,本來不需要關的人還要進去被關,這個就會跟我們的監獄政策背道而馳。

  50. 主席

    沒有關係,部長,這樣好不好,對於易服勞役的數字減少,請你們去做一個分析。有可能不是政策上面刻意去減少,我相信大概不會啦。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蔡部長清祥

    …準作業程序比較符合人權的保障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想我們會進一步的再來檢討改進。是不是這個部分也不要刪減或凍結我們的預算,以免導致將來業務的推展遭受到一些挫折。

  53. 尤委員美女

    有關這個部分,當然我們也知道,因為科技發展,所以現在很多都是用數位的,但是我們設立了數位採證中心,這裡就會牽涉到,你今天扣了一個電腦或行動裝置,針對裡面的內部資料去進行解密,解密後發現到可以從這裡連結到所謂的雲端服務帳戶,拿到登錄憑證後又可以再進去看更多的,這就有點類似我們當年在講立法院立法委員那樣的「一串粽子」,聲請一張搜索票就可以全部的、一整串的都查,有點類似啦。我們上一次已經在所謂的通訊保障監察法裡講得很清楚,就是一案要一張搜索票,所以這裡不能概括搜索,只聲請一張搜索票就可以無限一直連結,甚至我拿到了鑰匙,幫你開啟了雲端的所有帳號就全部都看,這就好像扣了一台電腦,從這個電腦,等於是所有的其他電腦我也全部一起搜索扣押一樣,這個就跟以前所謂「一串粽子」一樣。當然,這個是現在才剛開始在使用的,所以我們希望在使用的時候,能夠把規則非常清楚的訂定出來,不能夠用所謂便宜行事的方式,只要扣了一部電腦,就可以無限的連結出去,到所有雲端所儲存的這些帳戶的資料全都露,這是違反所謂概括搜索禁止原則的,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就這個部分去把相關規範制定出來。我們也知道,現在臺灣在科技方面是非常的進步,可是我們在法制規範這方面真的沒有跟上去,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儘快的把這個部分制定出來。因此我還是建議,這個部分如果可以凍結的話,請你們提出專案報告,用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

  54. 主席

    第35案等一下再一併處理。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57. 尤委員美女

    有關這個部分,其實本席有制定一個GPS相關規範的草案,這個部分就是GPS的定位系統,我們知道,在你們辦案上,尤其在追查毒品或是一些重大的刑案時,可能有這個必要,但是因為你們現在沒有這個法的規範,因為GPS跟通聯紀錄是完全不一樣的,GPS是把追蹤器偷偷地裝置在人家的車上,然後去追蹤。這跟去調通聯紀錄是不一樣的。

  58. 你們原來想要走便宜做法,就是在所謂的通訊保障監察法裡去規範,但因為那是兩個不一樣的東西,所以這可能會牽涉到的是你們的辦案方式,有可能是在刑事訴訟法,而刑事訴訟法歸司法院,所以在這裡就看你們是要制定一個特別法,那就脫離司法院,還是仍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那法務部就要積極的去跟司法院討論怎麼樣把這個法制定出來,否則會讓第一線的人員無所適從,因為法院已經認定GPS的辦案是所謂侵害隱私權,所以為了讓第一線的人辦案能夠放心,而且我們對這些犯罪當然要能夠去打擊犯罪,所以我們是希望這些規範能儘快訂定出來,讓辦案的人能夠放心,也能夠真的去打擊犯罪,也能夠同時保障人權。這個部分希望法務部能夠儘快去處理,對於預算,我們希望能夠凍結。謝謝。

  59. 主席

    這個也等一下再一併處理。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62. 尤委員美女

    這個部分就如同今天早上所質詢的,因為會侵害到個人的隱私,甚至侵害到當事人的自由權,所以在對他的規範,這種所謂的羈押替代處分到底要怎麼樣執行,處分的時間以及正當法律的程序到底應該怎麼樣,我希望你們能夠訂定出一些明確的規範,讓每一個檢察官能夠遵循的規範。對於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儘快,這不是到底要不要委外去執行,而是那個規範怎麼樣,例如今天使用電子腳鐐,限制他未經同意不可離開一定的區域,這就跟在家監禁一樣,或是交付護照就形同禁止出境一樣,或是限制他財產處分,其實這也侵害到當事人的財產處分權等等,這些都是會侵害到人權的部分,因為在法律的密度不夠,所以是不是對於你們的執行在規範上能夠訂出一些明確的規範,讓檢察官或是執行的人員能夠有所依循。至於預算部分,我們希望也能凍結,請你們提出書面報告。謝謝。

  63. 主席

    現在處理第38案,請周委員發言。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處理第43案,請尤委員發言。

  66. 尤委員美女

    撤銷比率一直提升,由48.5%提高到59.8%,這裡面是不是撤銷的條件有問題?因為好像是說他只要再犯就馬上撤銷,但是事實上是不是應該給他一些自新的機會,因為最主要是戒毒,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能夠把撤銷的部分一併檢討。

  67. 蔡部長清祥

    好,撤銷的原因我們再來分析,看看到底是哪個居多,我們也想辦法解決。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主席

    因為管委員的努力,我們就凍結原本主席提案的1%。

  70. 尤委員美女

    應該要包括第33案吧!

  71. 主席

    因為管委員是建議她後面有主決議,已經要他們提報告了,所以第33案就不予處理。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74. 尤委員美女

    你們現在不是已經把輔育院變成誠正中學的分校嗎?

  75. 黃署長俊棠

    對,因為它沒有法源依據。

  76. 尤委員美女

    還沒有法源依據?

  77. 黃署長俊棠

    是,輔育院還是輔育院,只是分校,我們用實質的受教權先來實施。

  78. 尤委員美女

    你們是不是要配合修正?因為你們只是用通則。

  79. 黃署長俊棠

    我們目前排定時程是希望能夠在二年左右把整個學校改建,因為整個輔育院要成立還要籌備,然後再改制為學校,才會適合我們整個法源的適用。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主席

    尤委員的意見呢?

  82. 尤委員美女

    你們趕快努力,這案我先撤回。

  83. 主席

    第46案撤案。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請尤委員發言。

  86. 尤委員美女

    我想請問一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是全部都上網公告嗎?

  87. 鄭署長銘謙

    這部分是屬於法務部管的,就是五萬多個公務員的部分,而上網公告的是屬於監察院的部分。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黃署長俊棠

    可以。

  90. 尤委員美女

    是不是改二個月?

  91. 主席

    因為提案委員說三個月。

  92. 尤委員美女

    因為那時候會期已經結束了。

  93. 黃署長俊棠

    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已經建置完畢,我們9月份已經建置完畢。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黃署長俊棠

    向委員報告,因為我們預定在10月15日會有個院部會談,這個權責在司法院,是不是能撤案?我們已經訂好10月15日要……

  96. 尤委員美女

    你們10月15日會跟司法院討論,就這部分建立聯繫機制?本席最主要是希望你們能夠建立一個聯繫機制,而且你們就借調的這個部分能夠建立一個公開的資訊,讓大家能夠看得到,這個少年被借調多久,最主要是不要剝奪他的受教權跟他的實習權利嘛!

  97. 黃署長俊棠

    是,我們會在10月15日來討論,會做決議。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黃署長俊棠

    那就維持原議好了。

  100. 尤委員美女

    原提案的六個月,我想要改成二個月,有沒有可能?既然你們10月就要協商了,那就二個月內,因為其實我只是要你們把那個機制建立起來,一個是跟司法院,因為這個案子我在司法院的預算也有提出凍結,所以你們兩邊要怎麼把這個聯繫機制建立起來。然後你們這邊會統計,因為你們被借調就一定會知道哪個少年被借調,當然少年的名字不能夠公開,不能夠列出來,你們可以用代號,但是這樣就可以看得出來,哪一個已經被借調多久了,這個部分在司法院、法官那邊也可以看得出來哪一個人已經被借調這麼久為什麼沒動,他們就可以去監督。如果這個統計資料沒有建構起來的話,因為是個別法官來借調的,所以司法院也不曉得有這個情況。我們是希望兩邊能互相的勾稽起來,這個其實並不難,你們10月15日大家講好就OK了嘛,然後就二個月內提出報告。

  101. 黃署長俊棠

    好,OK。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陳次長明堂

    不要二個月啦,還是原來的六個月,因為10月15日是會前會,我們正式的會議可能要到11月,所以就照委員原來的提案,好不好?

  104. 尤委員美女

    六個月後我們可能不在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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