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司法院以大法官係依憲法付託解釋憲法為由,主張解釋案卷並非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的威權時期政治檔案的說法,認為若只要執行法律或憲法付託就不算政治檔案,則政治檔案所剩無幾「如果你們的說明講得通的話,只要執行法律或憲法的付託就不叫政治檔案,那政治檔案到底剩下什麼?」發言紀錄
- 段委員宜康
剛才秘書長對我三個提案的說明,我都不能接受。關於第6案,各級法院的分案機制,你們訂的分案要點即使有公開,但是實際上,法定法官原則完全用一個法規命令取代法律保留,這樣是恰當的嗎?我只要求你們檢討,然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如果你們能夠在說明上、報告上講得有道理,下一個會期的司法委員會應該就會接受。這個你們應該更嚴肅的面對,並不是公開法規命令就可以,因為選擇法官影響到實質審判的內容,牽涉人民的權益,為什麼沒有以法律明定?這是我的要求。我覺得你的說明其實並沒有認真回應我的要求。
有關第7案,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紀錄、檔案為什麼可以不送交檔案局?為什麼拒絕被列為國家檔案?大法官審理案件這麼重要的紀錄為什麼留在司法院?如果你們覺得大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它的性質跟一般的國家檔案不一樣,那你們就訂定檔案法的特別法;立法之前,它就應該是國家檔案。國家檔案的認定機關難道是司法院嗎?司法院的資料為什麼可以獨立於國家檔案之外?司法院絕對要有特別法,你們要想辦法推動特別法,沒有訂定特別法之前,當然要遵守檔案法的規定。如果你們覺得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紀錄過程有它的獨特性,不應該被列為國家檔案的話,過來司法委員會說明,這也是我的要求,我不會退讓。
另外,你們的說明說,本院解釋案卷均係本院大法官依憲法之付託解釋憲法所存案卷,並非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威權時期違反民主憲政秩序之政治檔案。什麼叫做「政治檔案」?軍法審判算不算政治檔案?如果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執行的案件算不算政治檔案?如果你們的說明講得通的話,只要執行法律或憲法的付託就不叫政治檔案,那政治檔案到底剩下什麼?你們根本是想要獨立於國家法制之外,坦白說,我覺得非常沒有辦法接受。
第8案也一樣,大法官審理案件,包括分案、紀錄,如果有機密、有需要的話,剛才秘書長也說了,那你們就定30年、50年等的年限。現在沒有定年限或給我們一個期限,就叫我們接受,這我也不能接受。主席,我要求第6案、第7案、第8案仍然要要求凍結預算,請他們來做專案報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