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永久保密只限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而非所有與國家安全有關者,國家安全是太空氾的概念。「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永久保密,並不是只要跟國家安全有關,而是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才能夠列為國家永久機密,不是只要跟國家安全有關的就全部都列為永久機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若不符合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永久保密要件,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應於30年後解密,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的不名譽行為,或拒絕、遲延提供應公開的檔案內容而不予解密。「否則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30年之後解密,所以不可以為了所謂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或是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之不名譽行為,或是為拒絕、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而不去解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林宅血案或陳文成命案怎麼會與所謂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有關,除非是國外情報人員所為。「所以這裡讓人很困惑的是林宅血案或是陳文成命案,怎麼會跟所謂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有關?除非這個案子是國外情報人員幹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美麗島事件等最指標性的政治檔案案件若一直未解密,社會對轉型正義會覺得只走了一半。「但是只要這些最指標性的案件一直沒有解密的話,我想社會對我們的轉型正義,還是會覺得只走了一半而已。」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10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的是總統府的預算,所以想要先請教總統府秘書長,剛才其實很多委員也提到,就是我們政治檔案解密的問題,固然剛剛國史館說他們會出版陳文成命案的書,但是我們都知道,不管是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或是美麗島事件等等,他們的檔案都不是只有一卷,而是一系列的,所以目前開放的是一部分,還有部分國安局目前尚未解密的政治檔案有491案,在這491案中,其實也包括大家非常關注的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美麗島等等的案子,各位都知道,我們的政治檔案法終於在今年7月通過了,誠如陳秘書長剛剛講的,政治檔案法第五條特別規定,在法案通過後6個月內要去清查、檢討,而且經檢討後,如果仍然列為永久機密的話,原核定機關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所以國安局列為永久機密的有491卷,如果他們認為還是應列為永久機密的話,當然就應該要報請國安會同意,而我要提醒的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永久保密,並不是只要跟國家安全有關,而是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才能夠列為國家永久機密,不是只要跟國家安全有關的就全部都列為永久機密,所以這裡讓人很困惑的是林宅血案或是陳文成命案,怎麼會跟所謂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有關?除非這個案子是國外情報人員幹的,否則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30年之後解密,所以不可以為了所謂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或是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之不名譽行為,或是為拒絕、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而不去解密。所以想請教國安會,當國安局要把這些列為永久機密,但是並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是跟所謂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是有關的,則這個部分是否就應解密呢?

  2. 主席

    請國安會李秘書長說明。

  3. 李秘書長大維

    主席、各位委員。的確是有491卷還列為永久機密,依照政治檔案條例,他們要在明年1月26日之前審查完畢,如果他們認為還要列為永久機密的話,就要把這幾個卷送到國安會來,國安會按照規定在6個月之內,也就是明年7月26日之前,通知國安局是不是同意將其列為永久機密,換言之,如果經過國安會審查,認為沒有這個需要的話,這時就必須把它解密。

  4. 尤委員美女

    所以我要提醒的是,所謂的永久保密,只限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裡面規定的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而不是所有跟國家安全有關的都是,畢竟國家安全是一個太空泛的概念,所以我才要提醒你們,大家也知道這些案子是全國所關注的,雖然促轉會已經成立,而促轉會也非常努力的在做各種政治檔案的揭露,事實真相的發現,但是只要這些最指標性的案件一直沒有解密的話,我想社會對我們的轉型正義,還是會覺得只走了一半而已。

  5. 李秘書長大維

    是。

  6. 尤委員美女

    另外想要請教陳秘書長,就是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部分,固然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其實是民間團體從1999年到現在整整20年的努力,一直到今年的10月,終於露出曙光,即我們的委員會開始審查監察院所送進來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法案,而該委員會是設在監察院下的,可是這裡牽涉到的就是,國家人權委員會要設在哪裡?過去之所以延宕這麼久,就是到底要設在總統府或是設在監察院,大家一直有不同的爭論。所以後來在2017年的時候,曾邀請國外專家到臺灣來評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設在哪裡,後來經國外專家評估後的結果,認為設在總統府下還是不太符合所謂的巴黎原則,既然憲法的架構下已經有一個監察院,裡面的職權、配備等等,其實已具有某部分的功能,所以他們建議應該修改監察法、修改監察院組織,讓它能夠兼具一些功能。

  7. 因為監察院目前的職權,其實是消極的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進行彈劾、糾正或糾舉,但是針對法律或是法令規章到底有無違反人權或是適用的結果有沒有侵害人權等等積極面的部分,事實上是監察院所未具備的。因此,他們建議,基於人權的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某種程度是具有積極性功能的,所以應該在監察院中分出一塊去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可是現在委員間也有不同的意見,因為這牽涉到以前民進黨的立場是提到要廢監察院,可是現在又要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變成又是擴權了,所以這部分就有各種不同的聲音。

  8. 在此我想了解的是,總統府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一案,因為該委員會相關的推動、起草事實上就是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在做,所以總統府對於這一塊應該有一些政策立場,是不是可以請陳秘書長再把這塊的立場講清楚,以便我們在立法協商的時候能夠有比較明確的準則?

  9. 主席

    請總統府陳秘書長說明。

  10. 陳秘書長菊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尤委員的指教,首先要感謝尤委員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非常的用心,這對臺灣未來在人權保障上,意義非常重大。我想總統府的立場是非常樂見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即設置在監察院對人權的保障等等是一項進步的發展,不過監察院跟立法委員,包括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等,對於相關的草案跟配套的部分,在10月24日就相關的草案及配套已經審查完畢,未來將交由黨團協商,當然這中間有三種不同的看法,包括監察院的主張、立法院立法委員的主張,還有我們的部分,而我們希望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一案能夠在協商的過程中有一個非常圓滿的結果。總之,這對我們國家未來人權的保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我們希望在未來協商時,大家能在不同的版本之中取得共識。

  11. 尤委員美女

    事實上民間團體已經推行了20年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如果我們這個會期沒有通過,那就只能歸零了,所以我們很期待能在這個會期、這屆任滿之前能夠通過,當然這裡還有一個關鍵點就是明年10月所有監察委員任期屆滿,現在一直擺不平的就是現任監察委員一直認為有所謂的A咖、B咖的問題,認為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變成是A咖,位階高於現任監察委員一等,事實上應該沒有所謂A咖、B咖的問題,這只是職務的分工,總統是針對功能去做不同的任命,因為現行的監察使、監察委員,其實是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進行彈劾、糾正、糾舉,所以一個非常重要的點是,他要對現行法令以及整個公務體系,甚至行政法等等要非常的嫻熟,但是對於所謂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部分,其實是需要對整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內涵、對於弱勢的關懷,以及對於所有人權議題等等非常有經驗、熟悉,事實上這兩塊是不一樣的專業,所以如果下屆總統在提名監察委員的時候,能夠就這兩塊,一個積極面的、一個消極面的,依照其功能及專業分別提出名單,即一個是消極的,針對違法失職公務員的彈劾,另外一塊是積極的,關於整個人權的促進,這樣的話,就不會有所謂的A咖、B咖,而是剛好可以讓整個監察院的職權能夠完整,對於臺灣的人權發展也能夠更完整的往前發展,對此,陳秘書長的看法為何?

  12. 陳秘書長菊

    基本上我同意尤委員的觀點,因為我過去曾從事人權方面的工作,時間也非常長,我也覺得人權這個領域某種程度也是一個專業,我們會把尤委員的意見向總統報告,未來在提名監察委員的時候,包括各類型人權的保障、各委員的功能、專業等等,他必須要做深刻的思考。總之,我會轉達。謝謝。

  13. 主席

    李秘書長,剛才尤委員質詢有關於解密的問題,我覺得你們在處理上面都太過消極了,因為4月21日以前必須要檢討完畢,所以在4月21日以前檢討完就可以解密啊,不是到了4月21日才可以解密吧?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請問總統府有沒有意見?現在編就已經編了,只是爾後不要再這樣編列的意思嗎?

  16.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17. 尤委員美女

    我倒是有不同看法,原則上總統一任任期屆滿之後,不管是不是要連任,畢竟連任是要經過選舉,可是在制度上就是應該要……

  18. 主席

    應該要都編對不對?

  19. 尤委員美女

    沒有錯,雖然連任沒有卸任禮遇的問題,那一定就是歸國庫,所以我覺得應該是都編,而不是不編,我會覺得體制上應該是要這樣。

  20. 主席

    因為和提案剛好相反,我贊同尤委員的意見。請總統府注意,以後應該是都要編列,因為不能假設總統一定會連任,除非總統兩任任期已滿,否則就是應該要編列,即便要尋求連任,無論如何都要編列。

  21. 尤委員美女

    我會建議作成主決議,因為以前就是有的有編,有的沒編,現在編的話就變成被揣測是不是意志不堅等等,如果我們作成決議依照體制應該全部編,如果連任就歸國庫,我認為應該是要做這樣的處理。

  22. 主席

    因為跟原提案剛好相反,所以我們不能這樣修改提案,他們今年已經這樣編來了,至於未來要不要編就是以後的事情了,好不好?我想尤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請總統府能夠建立一致的制度,好嗎?第6案就不予處理。

  23. 處理第7案。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主席

    好,修正後通過。

  26. 處理第12案。

  27. 尤委員美女

    第12案和剛剛的第9案一樣。

  28. 管委員碧玲

    通過就好啦!

  29. 主席

    意旨一樣,但重點不同,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12案通過。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陳館長儀深

    第17案後段提到國外旅費凍結,「俟國史館調整考察內容、針對他國總統紀念館等組織之運作……」,原提案的考察內容講的是蔣經國方面的資料,比較籠統,我們可以立刻改為「爭取兩蔣日記回國典藏」,這樣比較具體。請教尤委員,能不能將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

  32.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33. 尤委員美女

    這裡就牽涉到國史館的定位問題,今天大家講的是張炎憲館長那時候的國史館編制,就是慢慢將檔案歸到檔案局,還有人員的配置問題,甚至人事行政總處也有一些報告,所以將來國史館的定位到底是怎麼樣?既然他們有編國外旅費考察,我們覺得好像應該要去考察國外的總統紀念館,他們應該沒有國史館,但可能有總統圖書館,如果我們的國史館沒有廢掉,那麼定位跟轉向到底是要怎麼樣?如果要考察,應該是去考察這個,至於你們說要去拿兩蔣日記,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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