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品妤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1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修正第八條第四項,不分施行前後,只要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表彰鼓勵生育價值、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現職教師退休權益。「為表彰鼓勵生育之價值,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現職教師退休之權益,本辦公室已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修正第八條第四項,不分本項施行前後,僅需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之費用。」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現行第八條第四項僅允許就施行後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由教職員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排除施行前的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現行第八條第四項,限定僅有本項施行後,有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之教職員,方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形成施行前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之教職員,無法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情形,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發言紀錄

  1. 委員賴品妤書面質詢

  2. 現行第八條第四項,限定僅有本項施行後,有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之教職員,方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形成施行前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之教職員,無法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情形,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3. 也因此,為表彰鼓勵生育之價值,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現職教師退休之權益,本辦公室已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修正第八條第四項,不分本項施行前後,僅需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之費用。並在此要求教育部針對相關法令可行性評估,以及可能影響之人數等提出相關報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品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