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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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的適用範圍與期間綁定紓困條例不合理,因其應適用於最嚴峻的狀況,主張應嚴格限縮適用期間與產業,依真正的防疫、振興需求加以限定。「所以我們認為把範圍和期間跟紓困條例綁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因為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應該是最嚴峻的狀況下所適用的,所以在時間的限定和產業的適用應該相對的非常限縮,或是真正因應防疫、振興的需求來限定的」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在振興階段是否有緊急必要讓勞工犧牲例假日和休假以適用第四十條,認為不應將第四十條與紓困或振興期間疊合在一起適用。「就是在振興的時候,是不是要犧牲勞權到這個程度;或者是不是有這麼緊急的需要,要讓他們都犧牲例假日和休假?」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除酒精、口罩等確有緊急需求的少部分產業外,其他產業的嚴峻情況可能不到需要完全忽視勞工權益、要求勞工緊急加班的程度。「我們認為除了少部分產業,譬如剛才提到的酒精、口罩真的有緊急需求之外,其他產業的嚴峻情況可能不到需要完全忽視勞工的權益,要求他們緊急加班。」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是在很緊急或很必要情況下的例外,主張不應將服務業、製造業等產業在防疫及振興共一年半期間一律納入適用,要求就適用範圍與期間另作限縮調整,而非直接套用紓困條例。「勞基法第四十條沒有問題,是在很緊急或者很必要情況之下的一個例外,但這個例外應該放寬到這麼長的時間或是這麼多的產業嗎?」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泡麵或罐頭工廠加班或司機送貨的需求為何不能只用第三十六條七休一的彈性處理,而須再適用第四十條增加取消例假日的條件。「泡麵或罐頭工廠如果需要加班,或者在司機需要送貨的情況下,為何不能只用第三十六條就好,還需要在第四十條之外增加適用條件?因為第三十六條原本就有七休一。」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婉諭

    (9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有關放寬勞動基準法的問題。3月20日的時候,新竹科管局有發函詢問勞動部受疫情影響之產業如何振興重建、使勞工延長工時或是假日出勤;簡報左邊是勞動部的回函,你們說因應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延燒,希望符合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所限定的產業,且在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所定條例的實施期間,皆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以及第四十條的規定,這部分應該沒有錯吧?

  2.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3. 許部長銘春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經濟部的來函,不是科管局。

  4. 王委員婉諭

    右邊是科管局……

  5. 許部長銘春

    這是我們發文給相關的縣市政府。

  6. 王委員婉諭

    本席想要談的是第三條所限定的產業和第十九條適用的範圍都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目前看起來是這個樣子,是嗎?

  7. 許部長銘春

    是,只要是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所定的產業都可以適用。

  8. 王委員婉諭

    我們來看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通報的法令依據。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同法第四十條一樣是說工作延長時間在假日可以做調整,並且在事後發給補休。所指的事件是人為的外力、戰爭、內亂、暴動、金融風暴或重大傳染性疾病等等,這部分我們理解,就是在一些嚴峻的條件下可以用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讓員工加班,以因應相關的情勢。所以我們想像中會適用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大概會是幾個情況,比如天災的時候發生停電,必須要搶修,所以人員犧牲休假或例假日做搶修。又或者是重大事變,比如這次的傳染病,我們也覺得是重大事件,所以口罩工廠必須持續加班,適用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這是我們的理解。

  9. 許部長銘春

    復原、重建也包括在裡面。

  10. 王委員婉諭

    是,勞動部的函釋是說復原、重建也包括在內,所以我們提到產業紓困之外的振興也應該包括進去,但是前面有提到這適用第十九條,第十九條的適用期限將近一年半,那在這一年半中都可以持續要求員工這樣加班,是否合理?

  11. 許部長銘春

    委員看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雖然放寬,但是同時要求要給勞工適當的休息、適當的補休,所以雖然放寬,但是還是有兼顧到勞工的健康、安全,只是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容許他比較有彈性,但是在加班之後休息的時數還有補休還是要照規範來。

  12. 王委員婉諭

    適用期間長達一年半是否合理?第二、適用的範圍限定在第三條的產業,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所以只要是製造業、服務業,在一年半內都可以無限要求員工加班,然後再適時給予補休,這樣就可以了嗎?這是我們所擔心的。這部分有談到口罩、消毒酒精等等,我們都很理解因為疫情的需要,他們必須要加班製造生產,但是經濟部也有詢問罐頭、泡麵工廠是否也適用,勞動部回應適用,我們就不是很清楚罐頭或泡麵工廠在一年半內都可以持續加班的必要性在哪裡。

  13. 許部長銘春

    因為紓困振興條例的期限是一年半,在這一年半中如果有發生復原、重建或防疫的情況,若不需要那還是要回復正常。

  14. 王委員婉諭

    所以需不需要目前沒有明定,因為條文只有寫在第十九條的時間內及第三條限定的產業就可以?

  15. 許部長銘春

    對,其實還是要送主管機關備查,包括延長工時的部分,例休的部分也是24小時內都要報當地主管機關。

  16. 王委員婉諭

    請問有哪一條是第三十六條不適用的?因為第三十六條原來就有給加班的彈性,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是比第三十六條更加嚴峻的情況下所適用的。

  17. 許部長銘春

    是。

  18. 王委員婉諭

    泡麵或罐頭工廠如果需要加班,或者在司機需要送貨的情況下,為何不能只用第三十六條就好,還需要在第四十條之外增加適用條件?因為第三十六條原本就有七休一。

  19. 許部長銘春

    因為第四十條包括例假、休假和國定假日,假日就可以適用第四十條,光第三十六條是沒有辦法做彈性因應的。

  20. 王委員婉諭

    所以你們認為罐頭或泡麵工廠的緊急需求有到需要取消例假日,然後比第三十六條七休一……

  21. 許部長銘春

    有時候在搶購的時候,大賣場可能有進貨的需求,民眾有民生的需求,有必要的話就可以來適用。

  22. 王委員婉諭

    但是目前是民眾恐慌造成的搶購,之前政府也澄清說這些物資一定足夠,大家不需要搶購,所以我們認為它不是在防疫期間必要的措施。

  23. 許部長銘春

    疫情期間人心的安定也是很重要,如果物資方面一直都在欠缺的情況下,對整個疫情的防治也是不利的。我們是認為其實不會一年都在加班,而是這一、兩個禮拜歐美的狀況急轉直下,造成一些民生的需求和人心的恐慌,當然我們會有一些彈性的作法,但不代表過了之後就一整年都可以。

  24. 王委員婉諭

    對,那為什麼不能用第三十六條就好?因為第三十六條原本有提到可以放寬彈性,而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定之後才作調整,我們認為除了少部分產業,譬如剛才提到的酒精、口罩真的有緊急需求之外,其他產業的嚴峻情況可能不到需要完全忽視勞工的權益,要求他們緊急加班。

  25. 許部長銘春

    如果要照第三十六條,那就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範來,但是如果是防疫、重建、復原,這部分屬於天災,那就會適用這條,是特殊的因應。

  26. 王委員婉諭

    我也理解,剛才部長也有適用期間應該不會這麼長,應該是一、兩週。

  27. 許部長銘春

    對,還是要看實際的狀況。

  28. 王委員婉諭

    既然如此,我們就認為勞動部站在維護勞工權益上,應做為勞權的後盾,不應該把這件事情變成是霸王條款或是沒有辦法清楚界定的情況。

  29. 許部長銘春

    沒有,這個還是回歸到勞基法,只是我們在解釋勞基法上的「事變」是包括重大傳染病,我們只是把「事變」作一個定義,但還是勞基法的規範。

  30. 王委員婉諭

    現在回來看紓困條例的精神,當初是希望擴大補助,讓員工能夠和產業共體時艱,所以大部分是採較寬鬆的認定,又或者適用的期間放寬到一年半,也是希望災後重建等等可以……

  31. 許部長銘春

    我們是指在這期間如果有復原、重建的需求當然可以適用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

  32. 王委員婉諭

    但是就好比泡麵和罐頭產業還是屬於在你們認定的範圍內可以適用的,表示一年後他們的員工還是要持續加班,這也是合理的嗎?所以我們認為把範圍和期間跟紓困條例綁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因為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應該是最嚴峻的狀況下所適用的,所以在時間的限定和產業的適用應該相對的非常限縮,或是真正因應防疫、振興的需求來限定的,但是目前勞動部回函只要在第十九條適用期間及第三條適用的產業,都符合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的認定。

  33. 許部長銘春

    對,我剛剛講其實這還是適用勞基法的規範,我們那個函釋是在解釋什麼是事變及期間,因為現在復原、重建或紓困的期間依特別條例規定有一年半的時間,假設重大傳染病持續那麼久,防疫、振興、復原、紓困有必要的話,還是回到勞基法適用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

  34. 王委員婉諭

    但是這所謂有必要就不應該寬限一年半或相關產業,應該更限縮一些。

  35. 許部長銘春

    本來法條就是這樣規定,我剛剛在講的是其實我們是在解釋……

  36. 王委員婉諭

    勞基法和紓困條例是不同的兩個法,勞基法是在規範勞工權益。

  37. 許部長銘春

    沒有,紓困條例是針對防疫、紓困、振興,勞工的加班、例休、能不能加班,還是是回歸到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我們的函釋是在解釋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的「事變」是包括重大傳染病,因此屬於重大傳染病的事變就可以適用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所以還是回歸到……

  38. 王委員婉諭

    我們先回來直接講一個例子,就是剛剛提到的泡麵、罐頭工廠,假設適用第三十六條七休一的狀況下,已經放寬了加班的條件,勞動部仍然認為這樣不足以因應防疫的需求,必須連例假日都休息,而且要適用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嗎?你們認為產業有嚴峻到這種情況,而且是民眾必需的嗎?因為第三十六條已經比原本勞基法的要求放寬了,然後第四十條又更放寬,以因應更嚴峻的情況,那是不是就要更限縮對象和適用的範圍?這是我們所考慮的,不是不能加班,但是產業別或現實的狀況應該限縮,譬如口罩或酒精,在這段防疫期間,我們很認同它有這樣的必要性。

  39. 許部長銘春

    委員,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是有必要性,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以適用七休一,平常日包括現在都可以……

  40. 王委員婉諭

    所以想請教有哪個產業勞動部認為七休一還不足以因應,必須要放寬到振興之後還可以持續加班,才來開放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

  41. 許部長銘春

    第三十六條有一定的程序,必須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

  42. 我現在要講的是在疫情期間可能基於防疫、振興的需要要緊急作一些處理。

  43. 王委員婉諭

    比如哪個產業?

  44. 許部長銘春

    之前口罩的生產,最近有一些民生物資需要來生產應急,這就是因為武漢肺炎屬於重大傳染病……

  45. 王委員婉諭

    所以在振興的情況下有哪些產業需要來應急?

  46. 許部長銘春

    它是屬於「事變」,所以適用第三十二條跟四十條,但還是要報地方政府備查,或者要通知工會,所以這個還是有做規範。

  47. 王委員婉諭

    要通知嘛!我們想提的是,口罩等在緊急紓困的期間是有必要的,現在延長、放寬到後面的振興部分,而紓困條例的精神是希望產業能夠回復,所以放寬的時間和對象相對上是比較寬鬆的,但第四十條應該是適用於非常嚴峻的情況之下,比如剛才說的口罩、物資在這個期間內很重要。但是在振興的部分,泡麵工廠為什麼也有需要?類似這樣,我們覺得在這個時間,對產業的認定真的太過寬鬆,因為第四十條應該是在非常嚴峻的情況之下才適用的。

  48. 許部長銘春

    包括紓困、振興,其實需要一段時間,我想這個條文也是經過大家的協商……

  49. 王委員婉諭

    所以產業在振興的時候,需要犧牲勞工的權益來做到這件事情……

  50. 許部長銘春

    大家開會討論,也經過貴院同意,紓困振興條例的期限是到明年6月30日。

  51. 王委員婉諭

    紓困或振興的期間,當然可以放寬到之後,但第四十條是在最嚴峻的情況下才適用的,所以這兩個不應該疊合在一起適用啊!所以有哪一個產業在振興期間是具必要性、在這個情況下必須要犧牲勞權才能加以處理的?

  52. 許部長銘春

    不是犧牲,我剛剛講,必須是因應現在的實際需求、應急,再加上也要兼顧到勞工的健康,讓他有適當的休息、補假,而他們也要報地方政府備查,其實還是有一定的程序,不會說因為疫情就犧牲勞工權益,不會!您看看那個條文,其實是有相對的規範。

  53. 王委員婉諭

    我們談的不是勞動部勞基法第四十條的問題,而是在於適用上,現在函釋擴大解釋的對象,只要符合是那三個產業─服務業、製造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且在1年半之內、防疫期間及振興期間都可以適用,是這個問題。勞基法第四十條沒有問題,是在很緊急或者很必要情況之下的一個例外,但這個例外應該放寬到這麼長的時間或是這麼多的產業嗎?我覺得這需要討論,剛剛提到,有哪個產業在振興期間必須要適用到第四十條,而不能只適用第三十二條?

  54. 許部長銘春

    委員,我了解你的意思,我們不會因為防疫或紓困、振興而犧牲勞權,不會啦!我們一定是按照勞基法的規範,對勞工權益做……

  55. 王委員婉諭

    所以是不是可以就適用範圍以及適用期間做調整,而不是直接套用在紓困條例上面?因為紓困條例是包含後面的振興嘛!

  56. 許部長銘春

    沒有,我還是要強調……

  57. 主席

    我裁示一下,因為時間的緣故,王委員的意思我聽得懂,法條沒有問題,只是行政機關在法條的適用上,是不是對某些產業的認定過於寬鬆?就這個部分,好像部長跟司長也沒辦法答復王委員的疑慮。

  58. 王委員婉諭

    就是在振興的時候,是不是要犧牲勞權到這個程度;或者是不是有這麼緊急的需要,要讓他們都犧牲例假日和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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