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質疑若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但18歲者在民法上仍是未成年人,無法自行決定個人事務卻能決定國家事務,在邏輯上是否合理。「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辦法為自己的事情做決定,可是他卻可以為國家的事情做決定,感覺上、邏輯上聽起來是不是怪怪的?」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若未來修憲讓18歲即可選立法委員,但其在民法上仍是未成年人,非常荒誕不經「如果未來修憲之後,讓他18歲就可以選立法委員,可是他18歲的年齡在民法上卻是未成年人,聽起來是非常荒誕不經的。」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若要下修憲法公民權年齡,邏輯上應先修正民法成年年齡,再調整公民權,這樣才對「就是如果要下修憲法公民權年齡的話,邏輯上應該是民法先,剛好跟鄭運鵬委員剛才說的相反,也就是感覺上應該是民法先,然後才有這個公民權,這樣才對。」發言紀錄
- 鄭委員麗文
(10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修正民法成人年齡18歲的事情,當然是源於將投票權即憲法公民權下修至18歲,這幾年在社會上建立了很高的共識,這是一個基本邏輯問題,難免很自然的大家就會想提出修正民法成人年齡18歲,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辦法為自己的事情做決定,可是他卻可以為國家的事情做決定,感覺上、邏輯上聽起來是不是怪怪的?剛剛舉了很多的例子,我們都覺得不應該讓他自己做決定,這個社會或家庭、國家還要繼續保護他,可是他卻可以有選舉權,甚至還有人要下修參選權之年齡。如果他18歲,我們設想他擁有參選權,如果未來修憲之後,讓他18歲就可以選立法委員,可是他18歲的年齡在民法上卻是未成年人,聽起來是非常荒誕不經的。
我們也做了小小的表格,經過這樣的對照,凸顯這2歲的差異到底有多大,為什麼18歲可以買大樂透卻不能買運動彩券?因為要20歲才能買運動彩券。為什麼18歲可以買菸酒,但是要等到20歲才可以到免稅店買菸酒?兩者的差別在哪裡?或是依現行的法律規定,18歲才可以擔任非董事之其他股東,可是20歲才可以擔任公司董事、有限公司發起人,換句話說,要滿20歲才可以創業,對不對?所以18歲的人不可以自己創業。我們看到現在整個社會型態、網路時代,其實這與現實之間好像有滿大的脫節,為什麼18歲的人不能創業?不能為自己的經濟生活負責?18歲可以考試、服公職,可是現在憲法規定20歲才有選舉權,如果他18歲就可以當公務員,卻沒有選舉權,他也是未成年人,這樣聽起來好像也相當矛盾。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很自然的,這個社會一定會有一個很高的呼聲,就是如果要下修憲法公民權年齡的話,邏輯上應該是民法先,剛好跟鄭運鵬委員剛才說的相反,也就是感覺上應該是民法先,然後才有這個公民權,這樣才對。如果連自己的經濟生活以及各方面的決定比如能否結婚、買菸酒都受到限制的話,讓他來決定國家大事或者參與國家大事、甚至於自己變成政治人物,當中的邏輯是不太通的。所以我覺得大家會期待下修年齡,當然這就會影響到方方面面,必須要有許多相關的配套。請教部長,你們對於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的基本態度為何?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贊同。
- 鄭委員麗文
然後呢?你們的進行方法……
- 陳次長明堂
但是公民權也就是投票權部分涉及修憲,我們常常說「一憲二法」……
- 鄭委員麗文
工程很大。
- 陳次長明堂
工程比較大,那是委員這邊來處理的、立法院來處理的。現在修民法的部分與那部分切割,如剛才委員提到18歲跟20歲的差別,現在時代不一樣了,所以之前我也答復過了,就是因為時代轉變,各界態度轉變的速度也不是這麼快,我們這幾年逐漸處理,如李貴敏委員提到從第8屆就有人提出,但當時沒有考慮這麼多,大約只針對結婚年齡以及同婚部分;後來第9屆時,我們開始做民調,也有委員提出,之後我們逐漸檢視,這幾年關於一憲二法的公民權也會影響到18歲的問題。剛才委員說的沒有錯,比如可以選舉卻沒有辦法決定買什麼樣的物品,所以時代不同,但其中可能有些差別,像剛才鄭運鵬委員提到的,他不是說民法後面再處理,只是修正民法之後,對於其他法的衝擊度,也就是法規影響評估,需要自我評估。
針對這部分,行政院羅秉成政委已經召集各部會,我們也提供資料,除了民法以外,有關其他法律部分,誠如委員剛才提到教育、勞工、權益型部分(如撫卹)等等,類似這部分的都會被牽動,需要各部會先行討論。最近就已經召開3次會議,下星期還要再開會,邀集其他部會,比如涉及考試權就找考試院……
- 鄭委員麗文
所以你們不會要等到修憲之後才會修正民法,沒有這件事嘛?
- 陳次長明堂
目前沒有這樣。
- 鄭委員麗文
就是分開考量?
- 陳次長明堂
分開考量。
- 鄭委員麗文
反正民法該修就修?
- 陳次長明堂
對,如果要修正的法規就拿出來修;不必修法的部分,如果民法修了以後,比方未成年、成年或未滿18歲等相關用語可以不用變動的部分,就不要修這麼多,如此工程才不會這麼浩大。
- 鄭委員麗文
好。
接下來,我想繼續就教次長的是,有關我上次質詢的同婚問題,其中一個是跨國同婚,我再說明一次,就因為我們的涉外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因為我們有這個法律規定是因為一般的異性戀婚姻,很擔心他在國外有一些詐欺、重婚等等,所以必須兩國都認同,這樣才能夠保障婚姻的穩定與合法。但因為同婚有其特殊性,有些國家承認,有些國家不承認,以臺灣比較多的同志跨國婚姻很可能都是中、港、澳,而對岸就是不接受同志婚姻。
當初我質詢時,你們就說有在研究相關配套、法律應該要怎麼研修,而本席現在要延續上次提到的題目,法務部曾經採取過的模式,柬埔寨因為親中關係,對臺灣很不友善。之前南韓爆發了一個事件,柬埔寨新娘嫁到南韓去,結果被南韓的人家暴,發生了這樣的個案,所以柬埔寨政府發布一個禁令,禁止他們的公民跟任何外國人結婚,這是柬埔寨的特殊規定。現在我要援引這個案例,因應當時柬埔寨有這樣的規定,那麼臺灣人要跟柬埔寨人結婚怎麼辦?沒有辦法結婚,因為柬埔寨政府反對,因此當時法務部做了一個解釋,法務部沒有修法,而是直接透過解釋,讓臺灣人可以跟柬埔寨人辦理結婚登記,解釋內容為涉外民事法所指定適用的外國法,其適用之結果如有妨害內國(也就是臺灣),如果妨礙臺灣的公序良俗,妨礙臺灣私法生活之安定,則無勉強適用的道理,所以避免適用原應適用之外國法所造成之嚴苛結果,防止當事人在特殊環境下發生不公平情事。所以我的意思是因為有很多的同志伴侶,他們覺得要等到修法遙遙無期,因為結婚這種事情,我們大家都有類似的經歷,他很想要現在就結婚了,但要等到修法遙遙無期,所以有沒有可能像柬埔寨這樣的例子?法務部可以透過解釋,就讓跨國的同志婚姻,其他國家有允許的話,當然就沒有問題,有些國家不允許同志婚姻,有沒有辦法用類似的方式來處理?
- 陳次長明堂
這個我要回去看一下函釋,因為剛剛委員提到的……
- 鄭委員麗文
法務部的10303508520號函。
- 陳次長明堂
我回去查一下再跟委員報告,第四十六條裡面是說各一,這部分因為民事廳有來,是否請民事廳說明一下?
- 主席
有搞清楚問題嗎?
請司法院民事廳王副廳長說明。
- 王副廳長漢章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如剛才委員所垂詢的,要依各當事人本國法的規定,這個部分目前會不會更進一步的開放到同志婚,我們已經進行多次的專家諮詢會議,也在去年做了專家的委託研究,預計在今年的六月份做第一次的初步審查,之後就會做出比較完整的政策決定,時間點大概落在今年的八月份,整個期程跟委員報告一下。
- 鄭委員麗文
因為修法曠日費時,所以除了修法之外,有沒有可能透過法務部之前的例子,就是我剛剛提的這個例子,透過法務部的解釋,讓他們可以處理?因為法務部解釋是說,防止當事人在特殊環境底下發生不公平的情事,亦即他是違反柬埔寨的法律,但是我們也讓他們結婚了。
- 王副廳長漢章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八條的規定要適用到本國法,如果適用結果有違背中華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話是可以不適用之,不過這部分有些個案必須看具體個案而定,要看到底是怎麼樣的情形。
- 鄭委員麗文
現在柬埔寨就是禁止所有國人跟外國人結婚,就這麼簡單,它的法律就是禁止所有的柬埔寨人跟外國人結婚,所以跨國婚姻在柬埔寨就一定是非法的,即便是這樣我們臺灣還是承認,承認的方法就是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之下,你不可能成立這個婚姻,所以就用法務部的解釋,有沒有辦法透過類似的解釋?你要正面回答我的問題啊!或者是你要研究?還是現在已經有態度了,就是可能或不可能?或是打算要往這個方向研究?
- 王副廳長漢章
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尊重法務部函釋的看法,至於進一步具體的修法方向再跟委員報告。
- 鄭委員麗文
所以你只負責修法,所以還是要回到次長。他只負責修法,上次我就問過這個問題,他們就在研議中。
- 陳次長明堂
這應該從修法處理,因為這個部分的解釋,最終的話到法院去,我們的函釋沒有拘束力,這涉及婚姻效力,有法律保留的問題。
- 鄭委員麗文
我不反對透過修法,但我的意思是修法曠日廢時,到時候看你們怎麼修,但是在修法之前有沒有辦法?
- 陳次長明堂
這個不是只有針對柬埔寨,是針對各國,所以影響會很多。
- 主席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
- 鄭委員麗文
我知道。
- 主席
如果鄭委員提出個案要法務部來解釋,因為這涉及結婚,所以還是有涉及登記的效力,可能就個案或相關的部分,你們法務部跟司法院再多跟鄭委員說明。
- 鄭委員麗文
因為時間到了,就是你們不要再迴避這個問題,請做積極的研究,除非你們現在修法的方向就是不准,如果修法的方向是朝著既然這個制度通過就要進行配套處理的話,當然最後是要修法,可是因為曠日廢時,所以你現在有沒有辦法透過解釋?這個東西你們也應該去研究回應一下,我當然知道最後如果告上法院,他們也可以不管法務部的解釋,但是我覺得這是過渡的,所以是否可以用這個方法?請你們研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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