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函釋適用很容易流於空白授權,主張函釋應有退場、關門機制並應做調整。「就是這樣的函釋適用很容易流於空白授權,又或者這樣的函釋是不是應該有閉關、關門的機制?我們是不是應該做調整?」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將傳染病納入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事變」定義的函釋,在COVID-19振興經濟期間可能擴大適用範圍,並使適用期間拉長至一年半左右。「就是勞基法適用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事變的定義包含傳染病,但是在COVID-19振興經濟期間,我們擔心這樣的函釋會擴大適用範圍以及適用期間,因為這個期間會拉長到一年半左右。」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疫情相關函釋的適用產業應限縮至與疫情有迫切相關、有加班必要的產業,例如醫療人員緊急處理、口罩等,而非所有適用紓困的產業都能認定適用長達一年半左右。「所以適用的產業應該要限縮,比方說醫療人員的緊急處理、口罩、加班的必要性等等,像這些跟疫情有迫切相關的產業再來適用這項條例,而不是所有適用紓困的產業都可以認定適用這項函釋,以及未來一年半左右都能夠適用這樣的函釋」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光是備查人數就超過2萬人,加上未送備查者影響眾多勞工,若雇主都以符合函釋為由要求加班、超時工作甚至不經備查,勞動部如何為勞工權益把關、做到嚴格把關。「光是備查的就有2萬人,如果包括不送備查的,影響到這麼多勞工,我們怎麼做到嚴格把關?」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討疫情期間適用事變規定的相關函釋及政策,並對法令遵循與法令解釋一併嚴格把關,避免影響勞工權益。「所以在此呼籲勞動部重新檢討相關的政策,希望部長剛剛談到的相關的法遵、法釋都能夠一起做嚴格的把關,避免影響勞工權益的事情繼續出現。」發言紀錄
- 王委員婉諭
(15時0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勞動部許部長,針對COVID-19,現在一直在努力紓困以及振興經濟,這時候勞工的權益絕對不能忽視,應該同時兼顧。今年3月質詢時,本席曾針對勞動部函釋提出問題,就是勞基法適用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事變的定義包含傳染病,但是在COVID-19振興經濟期間,我們擔心這樣的函釋會擴大適用範圍以及適用期間,因為這個期間會拉長到一年半左右。
雖然我們希望能夠振興經濟,讓勞工有加班的可能性,或是提升經濟,但是這麼做很可能造成勞工過勞,或是有影響勞工權益的情況發生。當時我們經過很多拉扯和討論,爭執這個函釋是否適當,因為我們認為這樣可能開了一個大門,讓資方能輕易壓迫勞工。本席還記得你那時候的回答,即這個法規、函釋是有配套的,仍然會透過備查、補休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同時我們也看到,3月的時候,黃副司長有針對這個函釋提出幾項說明,第一個,地方勞工局會負責檢視,各地行政主管都有聯繫會議,會讓溝通管道非常暢通。第二點,因為要有另外的補休,而且加班期間必須給雙倍工資,所以雇主應該不會濫用,不會導致太多人適用這樣的情況。第三,勞動部也覺得很擔心,所以會先視疫情留一些空間,之後會一起做嚴格把關。
能夠共同努力,當然是很好,同時也希望能夠兼顧勞工的權益。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幾個月已經持續出現違法加班或是過度工時的問題。媒體都有報導,多家公私立銀行都因為勞動部推出的低利貸款,導致各銀行出現加班、過勞的情況,我們的粉專也持續收到民眾陳情,甚至有些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5小時。在我們溝通的過程中發現,這些銀行的高層都向員工表示過,因為有勞動部的函釋,所以這完全合法,只要符合產業別,只要是在這一年半的期間,都可以要求勞工這麼做。
我們也針對這個情況再次和勞動部討論,我們認為這樣的不當函釋真的擴大解釋了,讓加班的範圍擴大適用,所以我們很希望能夠清楚定義。但勞動部的回應是,這其實和颱風時道路中斷一樣,但是颱風時道路中斷比較緊急,需要立刻處理,現在很多加班過勞的情況並不是這麼直接、緊急,所以不應該以紓困、振興經濟為由,影響這些勞工的權益。許部長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銘春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事變的特殊規定,其實73年勞基法施行的時候,這個條文就存在了,到現在都沒有改變。重大傳染病屬於事變,這是勞動部還在勞委會的時代,也就是87年就做成的函釋,重大傳染病屬於勞基法的事變。今年發生COVID-19的時候,我們是重申87年的函釋。
委員也知道,COVID-19一開始就造成恐慌,現在全球超過3,000萬人感染,有100萬人死亡,雖然我們國內的疫情有稍微舒緩,但全球的疫情還在肆虐,我們現在也還面臨COVID-19的威脅,不然我們今天不會來這邊。
- 王委員婉諭
是的,本席理解,但是在這個過程中……
- 許部長銘春
COVID-19是屬於重大傳染病,這是無庸置疑的,我們只是重申87年的規定,現在全球的疫情還在肆虐,這一定是重大傳染病,一定是屬於事變的範圍。但是委員所說的,因為事變、因為重大傳染病而有加班的必要,勞基法雖然有做放寬,但是母法的放寬並不代表其他方面不用注意法遵。
- 王委員婉諭
先讓本席向部長報告一下現在的狀況……
- 許部長銘春
委員,這有法定程序,第一個,要通知工會,不然就要向地方政府勞政機關備查、核備,也要給……
- 王委員婉諭
沒錯。其實這邊就可以看到,剛才提到的這六家金融機構都有發生勞工超時工作,未足額給予加班費的違法情況,甚至還有勞工單月加班時數超過61個小時。剛才您提到要備查,對,確實應該備查,但是以這六家銀行的狀況來說,富邦和元大已經確認未經工會通報備查,渣打銀行沒有核實登載出勤時間,信保基金的狀況則是沒有排定足夠的例假日天數給員工。
當然,剛才有提到,還是有備查的程序,這些我們也清楚,所以第二個部分就要請教,這是我們7月索取的資料,統計到6月15日,光是備查人數就超過2萬人,何況是沒有備查的?我們怎麼為勞工的權益把關?如果他們都以符合函釋向勞工解釋可以加班、超時工作,甚至不經過備查呢?光是備查的就有2萬人,如果包括不送備查的,影響到這麼多勞工,我們怎麼做到嚴格把關?
- 許部長銘春
您關心的這個議題,它的問題不在函釋,是在適用這個特別規定的事業單位有沒有落實法遵,就是我剛才說的,除了齊備法定程序,也要給勞工加班費、適當的休息或補休。
- 王委員婉諭
所以現在這2萬名勞工都有符合備查這個程序嗎?
- 許部長銘春
這是屬於法遵的問題,我們會要求事業單位遵守。我們會用法遵訪視的方式,加強適用這個規範的事業單位法遵訪視,做法遵訪視之後,我們有……
- 王委員婉諭
我們非常希望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也希望大家能夠遵守部長的指示,他們應該依法申請,或是應該符合條例精神,不應該擴大解釋,但是函釋內容清清楚楚,他們現在就是完全適用這個函釋。剛才也提到,你們會和地方政府溝通,其實雙北勞工局長都有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就是這樣的函釋適用很容易流於空白授權,又或者這樣的函釋是不是應該有閉關、關門的機制?我們是不是應該做調整?
勞動部一直回覆我們,這是之前勞委會時期就已經存在的定義,但是剛才部長也清楚提到,COVID-19是一個新的情況,影響的範圍非常大,這是過去沒有的,既然如此,在函釋發生之後其實有這麼多不法的情況進而影響勞工的權益,現在接下來又要開始第三波紓困專案,是否應該針對這個函釋及政策來做清楚的說明及檢討,包括剛才兩位部會長官的說明之外,其實民間團體包括全教總或學經研等等都有表示,相關適用的部分應該是要先調度人力或是七休一按狀況來做調整才是比較適合的,又或者產業的部分不應該涵蓋到所有受到影響的產業,這樣大開大門的方式,其實非常的不OK。所以適用的產業應該要限縮,比方說醫療人員的緊急處理、口罩、加班的必要性等等,像這些跟疫情有迫切相關的產業再來適用這項條例,而不是所有適用紓困的產業都可以認定適用這項函釋,以及未來一年半左右都能夠適用這樣的函釋,我們認為這樣的函釋還是擴大了解釋,既然我們都知道這樣的情況前所未見,COVID-19影響的情況我們不清楚,則如此輕易的在函釋上定義所有的產業都能適用,其實是非常危險的,所以在此呼籲勞動部重新檢討相關的政策,希望部長剛剛談到的相關的法遵、法釋都能夠一起做嚴格的把關,避免影響勞工權益的事情繼續出現。
- 許部長銘春
好的。報告委員,COVID-19是重大傳染病,重大傳染病是事變,所以這個函釋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事業單位的落實法遵,而這部分我們會來努力。謝謝。
- 王委員婉諭
我們希望兩個部分都可以同時努力,以保障勞工的安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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