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質疑以美牛開放後強制標示的執行經驗來看,散裝食品標示處分案件為零,整體處分僅約二十件,被處分的比例非常低,多以微罪不罰或口頭勸導處理。「可是2012年到現在這8年來我們發現,散裝食品標示處分的案件是零;散裝食品、包裝食品再加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加起來,上次部長在質詢時有講到處分差不多20件,他們號稱有去查,查了幾萬件,但我要告訴我們同仁一件事,事實上他們有去查,可是被處分的比例非常低,這有幾種原因,第一,因為微罪不罰或者是口頭勸導」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應思考比照美牛,不讓上游全面想進就進,而限定訪查過的特定屠宰場、食品加工廠或特定廠商在一百家至兩百家的範圍內進口豬肉,以限縮風險、比較好控制。「就是你要比照美牛,不可以全面性讓上游想進就進,要限定某些屠宰場和食品加工廠,要特定廠商,就一百家、兩百家的範圍裡面,這樣比較好控制。」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認為在上游源頭管制做不好的情況下,要最下游攤商為標示問題買單並不公平,而有問題的虛偽造假可能出在中游。「就是你沒有管制上游,即源頭管制做不好,然後你叫最下游來買單,可是有問題的、虛偽造假的可能是在中游」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從源頭進口時不另設貨品號列,且不像美牛限定特定廠商才能輸入而上游都沒有管理,僅靠標示清楚與加強抽查會使整個管制亂掉。「因為所謂的標示清楚、加強抽查,所有的風險從源頭進口的時候,我們就不另設貨品號列,加上美牛是特定廠商才能夠輸入臺灣,美豬是沒有的,上游都沒有管理」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應思考是否依食安法第三十五條將萊克多巴胺列為風險程度較高而實施系統性查核,以利查廠且限定特定廠商才能進口。「當然最終還有食安法第三十五條,要不要列入所謂風險程度較高而實施系統性查核?列入以後,我們再去查廠,且特定廠商才能進口,這也是一種方法」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認為應討論標示不實的刑責是否要入法。「另外,刑責要不要入法,我覺得我們也要討論。」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認為應思考食品標示的裁罰基準是否針對萊克多巴胺議題另訂較特殊的處分。「第三個就是食品標示的裁罰基準,針對萊克多巴胺的議題要不要另外用比較特殊一點的處分?」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認為肉品雖有檢驗萊克多巴胺的方法,卻沒有檢驗產地的方法,因此在國產證明虛偽造假的查證上執行面非常不容易。「所以我們肉品有一個檢驗萊克多巴胺的方法,但是沒有檢驗產地是哪裡的方法,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執行面是非常不容易的」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比較想在這裡請我們立法院的同仁來思考幾件事,第一,我要提醒大家,日本有一個食品標示法,規定生鮮的肉品一定要標示原產地,而它的罰則很重,其實說很重也沒有很重,就是標示不實有兩年以下刑責,當然,它的罰鍰相對於臺灣是少的,但我要講的是,他們連刑責都已經入法了,我們要回頭來看這一次的管制,現在政府的管制手段號稱是國際標準,要求標示清楚並加強抽查,但是我要提醒大家,一定要以美牛的經驗為例來檢視執行上有沒有問題。
我要再告訴大家,從2009年開放美牛、2012年開放萊克多巴胺美牛以後,都有幾個管制的手段,一個叫三管五卡,一個叫做16字箴言,可是大家都共同強調就是要強制標示,可是2012年到現在這8年來我們發現,散裝食品標示處分的案件是零;散裝食品、包裝食品再加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加起來,上次部長在質詢時有講到處分差不多20件,他們號稱有去查,查了幾萬件,但我要告訴我們同仁一件事,事實上他們有去查,可是被處分的比例非常低,這有幾種原因,第一,因為微罪不罰或者是口頭勸導,就跟我們現在去菜市場一樣,你到牛肉麵店、買牛肉餡餅,或是散裝包裝的地方去看,特別是散裝和直接供應飲食的地方,很容易看到菜市場裡違反標示的規定,可是未標示罰三萬到三百萬元,看起來是三百萬元,可是不要忘了其實是三萬元;標示不實是罰四萬到四百萬元,可是在最下游其實是處罰四萬元。
我也講過,這個還是違反標示規定而已,真正違反食安法最核心的第十五條,依照過去地方衛生單位的處分,他們甚至覺得沒有辦法查到上游源頭卻要直接處分下游實在是太不公平,所以他們不但會依最低的罰鍰去處罰外,甚至還會依據行政罰法可以再打折,這也是對的。日本是要課以刑責,課以刑責是相對比較強度的處分,但是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你沒有管制上游,即源頭管制做不好,然後你叫最下游來買單,可是有問題的、虛偽造假的可能是在中游,它有可能在國產證明上去虛偽造假,可是我們會發現一個問題,有關虛偽造假的國產證明,事實上很多執行面沒有辦法執行的,廠商會說他的確是有購買發票,有進貨而且是跟某個地方買的,可是你怎麼證明這些肉不是國產呢?你說有驗出萊克多巴胺,可是驗出萊克多巴胺就能證明不是國產或一定是進口的嗎?所以我們肉品有一個檢驗萊克多巴胺的方法,但是沒有檢驗產地是哪裡的方法,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執行面是非常不容易的,正因為執行面非常不容易,最下游的攤商又是最無辜,而且他可能是最輕的處分。
從美牛的經驗來看,大家都是微罪不罰或是口頭勸導,在未來是不是也會用最輕的處分、口頭勸導或是打折再打折?可是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整個管制的手段都亂套了,因為所謂的標示清楚、加強抽查,所有的風險從源頭進口的時候,我們就不另設貨品號列,加上美牛是特定廠商才能夠輸入臺灣,美豬是沒有的,上游都沒有管理,就算是虛偽造假的國產證明也沒有辦法證明是國產或是外國豬,最下游標示不實也只是罰3萬元、罰4萬元,這樣子整個套是亂掉的,如果我們要求刑責入法,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你只抓攤商也不公平,所以這真的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我在這裡舉一個例子,其實我一直在講執行面非常困難,曾經在101年9月11日新竹市衛生單位去查一家東大排骨店,說它的排骨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但它說它是跟滿珍香買的,滿珍香說它是跟上游買的,受處分的卻是東大排骨,東大排骨就不滿了,它說不是它,提供肉品的是滿珍香,要處罰就處罰滿珍香,滿珍香說處罰它也不公平,因為它是跟某一個國際貿易商買的,但國際貿易商就說你怎麼證明它只有跟我買?它搞不好會跟別人買,所以在執行面是真的很難,除非去訴訟打官司,否則執行面是很困難的,這還是有進貨品項的。你去看像切仔麵店、普通的麵店或者是黑白切,他們如果去跟小農買、去跟豬肉攤買,連進貨的品項單據可能都沒辦法提供,所以政府知道狀況才會說第一階段要先實施的,是有進貨品項的商家,不是每個人都直接實施,部長,是不是?針對沒有進貨品項要分階段,是要分到什麼時候?
所以我在一直要講的是,這樣子有沒有一個具體的建議?CCC Code不另外分一個貨品號列,下游在執行面上,我們要不要課以刑責?如果不課以刑責的話,你針對最下游那些賣丸子、加工品的攤商要怎麼處理?上游管制是叫你讓最下游攤商去承擔也不公平,有沒有一種方式就是比照美牛,不是每一家豬肉的進口商或每個人都可以直接購買、直接進口,而是要限定像美牛一樣九十幾家,我們豬肉要不要從最上游去訪查過以後,特定商家、特定優良的肉品加工食品廠,或是特定廠商屠宰場才能夠到臺灣來?至少這樣你是把風險限縮在一定範圍裡面,我覺得這個也要去思考,就是你要比照美牛,不可以全面性讓上游想進就進,要限定某些屠宰場和食品加工廠,要特定廠商,就一百家、兩百家的範圍裡面,這樣比較好控制。另外,刑責要不要入法,我覺得我們也要討論。
第三個就是食品標示的裁罰基準,針對萊克多巴胺的議題要不要另外用比較特殊一點的處分?當然最終還有食安法第三十五條,要不要列入所謂風險程度較高而實施系統性查核?列入以後,我們再去查廠,且特定廠商才能進口,這也是一種方法,以上請各位同仁多多思考,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