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廖萬堅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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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如果透過營養午餐換約能夠讓學校營養午餐都採用在地優良食品,就無須修正學校衛生法,反對將不修法指為支持萊豬進校園「如果透過營養午餐的換約能夠讓學校的營養午餐都採用在地優良食品,我想就不會有所謂的不修學校衛生法,執政黨的委員就是支持萊豬進校園,這是潑髒水,也是無助於食安改善」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及契約範本(含履約事項與罰則),在實務上已經能夠有效地落實學校供餐現場管理。「契約範本要求廠商履約的事項包括價金給付條件、餐食供應及食材管理,也規範相關的罰則,譬如繳納違約金、記點、暫停全部供餐或部分供餐、終止或解除契約等,在實務上其實已經能夠有效地落實學校供餐現場管理。」

發言紀錄

  1. 張廖委員萬堅

    (10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在討論學校衛生法要不要修的問題,事實上,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教育部已經很明白的表示,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規範,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採購契約範本簽訂契約,依據學校衛生法授權訂定契約範本,契約範本要求廠商履約的事項包括價金給付條件、餐食供應及食材管理,也規範相關的罰則,譬如繳納違約金、記點、暫停全部供餐或部分供餐、終止或解除契約等,在實務上其實已經能夠有效地落實學校供餐現場管理。我們今天在談學校衛生法,其實就是在談有關萊豬開放進口之後會不會進入校園的問題,如果家長都還有疑慮,還認為年紀比較小的孩子不適合吃萊豬,事實上,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已經有清楚規範。

  2. 教育部在這段期間做了什麼?8月28日政府宣布開放當天,教育部就火速發函,除了推行三章一Q政策之外,要求各級學校午餐要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且一律使用國產牛豬;9月29日行政院更拍板,從110年開始,為了落實三章一Q使用在地優良國產食材,每個人的獎勵費用從一餐3.5元提高到6元,總預算從12億元提高到20億元。後來在討論的時候,大家擔心加工食品、加工調理食品的豬肉不在鼓勵範圍之內,所以行政院也從善如流,馬上研議加入補助;11月13日教育部又公布契約修正的範本,直接於契約中明定,學校午餐一律採用國產在地優良肉品(含加工品),並增列未使用國產肉品(含加工品)與加重混充或假冒產品供貨不實之罰則。情節嚴重者,犯一次就解約。所以我們昨天看到全國各縣市所有供應營養午餐的學校已經全面換約,我在這邊真的要提醒大家,怎麼達到目的、怎麼讓國家的政策有一貫性,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透過營養午餐的換約能夠讓學校的營養午餐都採用在地優良食品,我想就不會有所謂的不修學校衛生法,執政黨的委員就是支持萊豬進校園,這是潑髒水,也是無助於食安改善,讓我們一起來守護孩童的健康,但不要用潑髒水的方式來使社會更對立,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廖萬堅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