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於委員會紀錄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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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符合工作性質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可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作為解方。「實際上,我們的勞基法也有提供解方,就是第八十四條之一,他如果是符合這樣的工作性質,其實是可以雙方另行約定。」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若藝術工作者的工作時數超過勞基法規定,應參酌逾時工作加班費請領基準提供合理保障。「如果他的工作時數有超過勞基法的規定,就參酌逾時工作加班費請領基準,提供合理的保障。」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每日工作8小時的規定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利,因為綵排、演出連續週期及創作時間難以計算。「因為他的工作很麻煩,綵排到底要怎麼計算?他演出的時候,連續的週期要怎麼計算?他的創作時間要怎麼去計算?所以在勞基法裡面就會觸及不太好的部分,就是關於工作8小時。」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一例一休的規定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利且很難計算。「另外一個部分,對他來講也是比較不利、很難計算的,就是關於一例一休。」

發言紀錄

  1.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10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文創年報上面有看到我們文化相關產業的就業人數是下降的,在營業額和成長率方面其實也是下滑的,尤其是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和電影產業。另外,根據藝術工作者的勞動大調查,都在在提醒我們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保障必須加以重新檢視、檢討。所以本席今天非常高興並肯定能在這裡進行文獎條例的修正,畢竟距離上一次2002年的修正已經有18年的時間,實在是太久了。

  2. 我很高興看到這一次的修訂版本有增訂權益保障專章,其內容大概是關注文化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以及勞動權。關於著作權的部分,我們看到第十二條,這一條已讓人期待非常久,因為該條提到中央主管機關要訂定承攬、委任契約的指導原則,以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在這當中,包括著作權的約定、經紀的授權等。另外,第十四條也特別關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的智慧財產權。好巧不巧,就在不久以前,Alian電台有一位節目主持人馬世芳特別拋出一個震撼彈,這個震撼彈就是關於他的節目的著作權。經過瞭解以後,其實我們公部門大概都有一個毛病,就是因循舊約,習焉不察,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的契約,就直接來跟乙方簽約。我們也知道有很多的比賽、徵件,或者是像這樣的一個案件,乙方往往因為需要這份工作,被迫簽下不合理、不平等的契約。當然,在這個事件當中,我們也非常高興Alian電台也願意做表率,全面的來檢視並換約,提供了新的契約內容。

  3. 不過在這個當中,我們卻看到一件事,因為在去年11月文化部已經訂定一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該項辦法裡面的精神其實已經保障了文化工作者的著作財產權,這樣的東西出來以後,我們驚覺到竟然有很多法令並沒有根據這個精神做調整。不過今天我們看到文獎條例第十二條有帶動這樣一個事情,所以本席特別想要請教部長,你們作為中央主管機關,這樣的法令出來之後,未來是不是能夠真的保障我們藝術工作者的這些權利?

  4. 主席

    請文化部李部長說明。

  5. 李部長永得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我們去年就公告藝文採購的指導原則,對於剛剛委員所講著作權的問題和創作人的保障有所規定,但它終究還是一個辦法而已。我們必須承認,也許我們宣導得不夠,很多單位還是遵循過去的方法,對著作權人不公平。現在我們特別在文獎條例裡面把定義法條化,我認為有法律依據以後,將來會要求所有的政府機構、相關團體強制訂定這樣的指導原則。

  6.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好,謝謝部長。另外一個我所關注的,也就是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為什麼這個問題讓我們覺得很重要?因為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工作型態很多樣,有的是屬於音樂表演者,有的是導演,有的是劇場,往往我們看到的就是,他們的勞動契約到底要怎麼去訂定?所以,我這一次看到修正草案第八條、第十三條特別提到,文化藝術事業應該要恪遵各項的勞動法規,然後採取表揚的方式,做得好就表揚,並沒有採取罰則處罰。為什麼我們要關心文化藝術工作者?因為他的工作很麻煩,綵排到底要怎麼計算?他演出的時候,連續的週期要怎麼計算?他的創作時間要怎麼去計算?所以在勞基法裡面就會觸及不太好的部分,就是關於工作8小時。另外一個部分,對他來講也是比較不利、很難計算的,就是關於一例一休。實際上,我們的勞基法也有提供解方,就是第八十四條之一,他如果是符合這樣的工作性質,其實是可以雙方另行約定。我今天特別高興的就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契約這件事,我特別希望,既然文化部在文獎條例修正之後可以訂定指導原則,指導原則這件事就變得很重要,尤其是如何落實、如何廣為周知。所以我這邊有幾個訴求,就是在不違背勞基法的原則之下,儘速研擬各類型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契約範本。部長,這樣可以嗎?

  7. 李部長永得

    可以。

  8.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另外是藝術工作者的契約,這也是我們廣納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意見。因為他們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他們比較希望規定每日一定的休息時間,以保障他的休息時間。第三,如果他的工作時數有超過勞基法的規定,就參酌逾時工作加班費請領基準,提供合理的保障。

  9. 我在此特別高興看到文獎條例的修正,文化藝術工作者已經引頸企盼很久的這種勞動條件,希望文化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好好的把它做出來,這樣可以嗎?

  10. 李部長永得

    可以,謝謝。

  11.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好,希望兩個月內可以看到這樣的報告。

  12. 李部長永得

    好。

  13.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