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認為公投法第二十四條本文並未明確規定投票日變更可準用選罷法第六十六條,公投法欠缺天災或不可抗力時變更投票日的明確規範而存在法律漏洞,應在公投法中修正補足。「但我的意見是本文並沒有很明確地說投票日的變更可以準用,所以我是覺得法律有漏洞,我想兩位也贊成我的意見,我們應該要在公投法裡面去做一個修正來補它的漏洞」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主張若在公投法明定未來可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改定投開票日期的依據,應明確規定延後期限範圍,以二十天為一週期在二十天內補辦,若因素仍存在再開會決定,避免久拖引發政治考量。「那我個人認為就是20天,如果20天之後這個因素繼續存在,你們可以再開委員會再做延後」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思銘

    兩位新任的被提名人好。我請兩位的原因是因為這次續任有4位,兩位是新任的,所以我想聽一下兩位對選舉,尤其是對公投法的看法。請教兩位被提名人,依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今年的4項公投原本是訂在8月28日,與陳柏惟委員的罷免案同日舉行,但是因為疫情的關係延到12月18日以及10月23日。我想請問的是,根據公投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這些相關條文的規定,但是我們看到公投法第二十四條,也就是簡報上這些黃色的字,它的本文並沒有就公投變更日期加以準用選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所以要請問兩位被提名人,你們認為中選會這一次把4大公投變更到12月18日,把法定日期8月的第4個星期六做變更,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因為公投法很明確規定是在8月第4個禮拜的星期六,這是一個法定的日期,那我們今天要變更,變更的依據是根據哪一條或者哪一部法律?

  2. 主席

    請被提名人王韻茹女士答復。

  3. 王韻茹女士

    謝謝委員。因為剛才您也有提到第二十四條,可以麻煩您再幫我回到剛才那張簡報嗎?

  4. 林委員思銘

    好,回到第二十四條。

  5. 王韻茹女士

    因為在第二十四條的確有講到,除了您剛才講的名冊問題之外,針對投票、開票也有準用第六十六條,也就是說如果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我們其實是可以改定投開票所。那疫情在5、6月爆發的時候,這一屆的中選會委員應該是考量到這個情況,所以認為可以改定。

  6. 林委員思銘

    好,謝謝王被提名人,我大概瞭解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準用第六十六條。

  7. 王韻茹女士

    是。

  8. 林委員思銘

    準用選罷法第六十六條,如果因為天災或不可抗力,它可以去做變更。那另一位的意見呢?

  9. 主席

    請被提名人許雅芬女士答復。

  10. 許雅芬女士

    我的意見和王被提名人一樣,就是依據公投法第二十四條,然後再準用到選罷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可抗力的情事。

  11. 林委員思銘

    好,謝謝。就我個人的看法,我想兩位也是學法律的,其實公投和公職人員的選舉是非常不同的,尤其是公投法有規定,把選舉的日期寫得非常清楚,明定在法律裡面;但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公職人員的選舉是在哪一天投票並沒有定明日期,所以你認為準用的時候,因為在本文裡面我並沒有看到包含投票日的變更。針對投票日變更這件事情,如果遇到天災或不可抗力我們要特別做怎麼樣的規範,這個在公投法裡面並沒有規定,你認為這是不是一個法律的漏洞?

  12. 王韻茹女士

    因為現在公投法已經有講它是準用。

  13. 林委員思銘

    對,它是準用,但是本文……

  14. 王韻茹女士

    就這個情況來講,目前看不出來有漏洞。

  15. 林委員思銘

    我知道你們要講的啦!

  16. 王韻茹女士

    如果認為有必要在公民投票法另外明白規定的話,就這個情況來講我們也會支持,可是因為現在已經有準用,直接就可以準用。

  17. 林委員思銘

    所以你支持嘛?

  18. 王韻茹女士

    是。

  19. 林委員思銘

    我剛才跟你說明這兩個法的不一樣,一個有明定投票日,一個沒有,所以你現在要準用它的規定,顯然在整個法律的設計上我們認為好像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公投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遇到天災或不可抗力情事,公投法是不是要有很明確的規範?兩位的意見呢?贊不贊同我的講法?

  20. 許雅芬女士

    其實公投法第二十三條是明定公投日,但是當初在立法的時候,它並沒有特別提到像選罷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這個規定,在我個人的理念是認為天有不測風雲,確實也會有不可抗力的情事發生,目前期日的變更是因為準用這個條文,還是有相當的一個法源依據。如果大院認為我們的法律必須跟時代的情勢相符,需要再去補充規定或者是修訂類似的條文,明確把公投日去做一個彈性的話,那個還是要規範在不可抗力情事,這樣子會比較有穩定性。

  21. 林委員思銘

    好,謝謝,這個答案我接受。其實我與兩位討論公投法第二十四條,剛才王被提名人提的意見是投開票去準用,但我的意見是本文並沒有很明確地說投票日的變更可以準用,所以我是覺得法律有漏洞,我想兩位也贊成我的意見,我們應該要在公投法裡面去做一個修正來補它的漏洞,兩位贊不贊同?贊同啦!

  22. 好,接下來我再問一下,如果公投法修正明定未來可以改定投開票日期的依據,是否應該就延後期限的範圍予以明確的規定?比如說一次延後要有一個期限,你不能無限期,沒有一個期限,是不是要設定一個期限?如果因為遇到天災或不可抗力我們要變更投票日,它有一個期限,這個你們贊不贊同?我講得更明確一點,比如說20天,一次延後就是20天之內你就要舉辦,不能延太久啊!延太久會不會有其他因素的加入?會不會有政治的考量?所以應該有一個很明確的規範說你只能延後多少天,那我個人認為就是20天,如果20天之後這個因素繼續存在,你們可以再開委員會再做延後,兩位贊同我的見解嗎?

  23. 王韻茹女士

    針對這個問題,我的理解是這樣,如果我們的修法是因為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應該是要等到天災跟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才有辦法再辦選舉。現在我們考量的是,現在不能辦公投這件事情的原因是因為有……

  24. 林委員思銘

    我想疫情也是,不過我剛才的意思是你在20天內要做決定嘛!如果只是風災而已,它一天就結束了,對不對?

  25. 王韻茹女士

    對。

  26. 林委員思銘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這個天災或是不可抗力的因素過了之後,當然你要視日期的長短再決定20天之後要不要再繼續開會來決定,就以20天作為一個週期,在20天內你就要決定我們要變更的日期,就是20天之內你要再辦這個選舉,你贊不贊同?

  27. 王韻茹女士

    我覺得這個會有一點點風險耶!因為選務工作需要慎重,而且可能需要一點點時間,如果不可抗力沒有結束的20天,然後這個……

  28. 林委員思銘

    你選務工作都已經完成了,已經決定投票日嘍!我現在只是說因為遇到天災。

  29. 王韻茹女士

    只有投票日?

  30. 林委員思銘

    已經確定投票日,已經確定要投票了,只是因為現在遇到天災那天不能投,所以你要去變更日期嘛!我是說這個變更日期不要像這一次拖了4個月,你要在這個天災完畢,我們希望在20天內就補辦,而不是一直拖,拖得太久。如果到時候這個因素繼續存在,那就20天之內法律再授權你再開一次委員會,你再做一次決定,週期就是20天啦!這是我的意見,你們回去好好思索一下,好不好?

  31. 王韻茹女士

    好,但是如果……

  32. 林委員思銘

    兩位都是新委員,我對各位有期待啦!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思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