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的意見是本文並沒有很明確地說投票日的變更可以準用,所以我是覺得法律有漏洞,我想兩位也贊成我的意見,我們應該要在公投法裡面去做一個修正來補它的漏洞」
認為公投法第二十四條本文並未明確規定投票日變更可準用選罷法第六十六條,公投法欠缺天災或不可抗力時變更投票日的明確規範而存在法律漏洞,應在公投法中修正補足。
林思銘・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公投法欠缺天災時變更投票日的明確規範而有漏洞應修法補足,內容忠實且屬於公投日期議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