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於內政委員會第18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銓敘部要求公務員不能對公投提案內容表示贊成或反對,與行政院作為公投反方依法須提出意見書並參加說明會的規定相互矛盾,國家法令體系內部沒有統整好。「他要求公務員不能夠對公投提案內容表示YES or NO,但法律又規定他們是反方,而且公投法還要求他們要表示,他們要寫說明耶!他們還要參加說明會,這個嚴重矛盾啦!」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法第十條禁止利用權勢影響他人投票的規定,僅指對權力所及的特定對象實施要求或要挾才違法,對社會大眾進行政策辯護並不違法。「第2頁,就是公投法第十條,你一直講的第十條,是指特定對象,因為上面提到「只是權力所及之特定對象」,然後前面也有提到「他們去辯護並不違法」,而且「對特定對象實施要求或要挾為不特定的投票行為」,那個才違法啊。」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當政府是公投法上的反方時,不能要求政府不為自己的政策辯護並說服人民。「當政府是公投法反方的時候,我們確實不能要求政府不為自己的政策捍衛並說服人民。」

發言紀錄

  1. 管委員碧玲

    謝謝召委,我了解召委的感受,但實際上李秘書長沒來不只是因為他很忙,而是因為Omicron來勢洶洶,今天早上剛好行政院召開因應新變種病毒相關疫情的跨部會會議,如果是他自己很忙,他當然可以調整,但這是跨部會的會議,加上又是當前最緊急相關課題的會議,是不是請召委能夠准假?因為事實上他也有請假,除了和召委溝通之外,他也有來文,他今天真的正在開會,而且這個會恐怕也要開很久,加上又是跨部會的會議,他也沒辦法要所有的部會全部都配合我們今天的會議,而且行政院副秘書長也來了,最重要的是負責協調整合的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也來了,還有主管治安業務部門的部長、次長、署長等相關官員全部都在,所以如果有可能的話,就請大會能夠諒解,准許他請假,好不好?謝謝。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管委員碧玲

    (12時16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蘇處長,還有勞動部職安署朱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以及警政署陳署長,夜間的服務業是超危險的職業環境,有沒有同意?職安、治安要雙管齊下,治安很重要,可是你們職安體系不能夠躲在後面,你看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這是誰的責任?處長大聲一點,誰的責任?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管委員碧玲

    大聲一點,誰的責任?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管委員碧玲

    職安法第一時間這是雇主的責任。好,我們再來看第三十二條雇主要做什麼事?對勞工的安全衛生教育跟訓練要做,而且勞工有接受的義務,對不對?好,然後你再來看看第四十五條的罰則,如果雇主不負責任,沒有替他的員工執行業務的時候,遭受身體不法侵害的事沒有做預防,可以罰耶!最高罰多少?有沒有去做過勞動檢查?臺灣的雇主─超商背後是財團,誰替它賺錢?在賣命的是第一線這些可憐的勞工,然後說什麼加盟店能量不足。你們商業司要注意,剛剛我聽司長講,你也不懂職安法,你只想要去跟警政署聯繫,都不知道勞動部也很重要,對不對?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管委員碧玲

    現在告訴我們說,加盟店因為資源有限,沒有辦法增加人,也沒有辦法做什麼、做什麼,這種想法對嗎?加盟店替誰賺錢?替背後的大老闆賺錢,然後誰替加盟店賺錢?第一線在賣命、在夜間提供24小時服務的這些年輕人啊!人家在賣命、替你賺錢,然後要把責任推給加盟店說,哎呀!它不行。這個邏輯不對,商業司,好不好?跟所有超商背後的大財團告訴他們,職安法是什麼?讓他們知道什麼是職安法;然後勞動部門該去落實你們就去推動,處長,你指揮跨部會做好這件事。譬如說,只要大家google「防身」2個字,就會跳出來辣椒水;如果是「婦女防身」,就會跳出來噴霧器。所以如果照職安法的規定,雇主要配備,然後要施以教育訓練,教導員工如何合法使用,對不對?這是否為一種可行的職安措施?可不可行?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管委員碧玲

    配備防護噴霧是為了什麼?是為了第一時間取得求救的機會,可不可以討論?可不可行?處長,可不可行啦?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管委員碧玲

    好,副署長,可不可行?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管委員碧玲

    可不可行?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管委員碧玲

    好,陳署長,可不可行?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管委員碧玲

    第一時間取得求救機會,對不對?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管委員碧玲

    然後如何使用,雇主要教育訓練,是不是?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管委員碧玲

    然後雇主要提供員工被不法侵害應有的預防,法律規定,是否可以納入考量?可不可以?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管委員碧玲

    為什麼部長一講就被抓出來打,該做的就不敢做呢?該做的就不敢做,怕被罵,一被罵就縮回去呢?好不好?所以職安、治安雙管齊下。

  26. 我們再來看,當然,最有效的可能是什麼?國外很多像現在臺灣的金融機構一樣,就是警民連線,對不對?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管委員碧玲

    好,我們來看一下,誰把它取消的?王卓鈞前署長。什麼時候把它取消的?100年10月5日給刑事警察局的函,取消的理由包括因為經費要由使用者負擔、服務品質參差不齊、常引發民商糾紛、報案率偏高,所以「本署已不再推動警民連線設施」。10年前取消了,怎麼辦?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管委員碧玲

    所以就因噎廢食,是嗎?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管委員碧玲

    可是他說「本署不再推動」。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管委員碧玲

    這裡在講超商。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管委員碧玲

    這裡連急診室的醫療安全、防暴措施也取消。請你們全面下去檢討,不要因噎廢食,好不好?所以現在蘇院長有指示你們再下去檢討。保全這一環也是我剛剛講的職安法裡面雇主應該要處理的。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管委員碧玲

    加盟店簽約的時候,甲方、雇主就應該要提供保全的制度給加盟店,因為加盟店不只每個月上繳權利金,賣的東西多半都還是這個財團垂直生產的產品,對不對?那是一個很大的營利系統。雇主不能把責任都往下轉嫁,最後轉嫁到不知道誰該負責,讓最辛苦的年輕人在第一線賣命替雇主賺錢,加盟商又能力不足,最後社會無可奈何,這個是不可以的。當超商提供24小時服務的時候,因為這麼方便,所以全國的通路襲捲了多少衍生性事業?連政府的繳費都可以在超商繳費,它的社會責任是莫大無比啊!但是它的職安做了什麼啊!你知道我沒有要替你們的治安工作推卸責任,但是職安、治安應該雙管齊下。

  39. 我們一講到雇主的責任,好像又會被罵,說我們推卸責任,然後就不敢講嗎?當我們不敢講的時候,是不是讓這些大財團的雇主變成不必負責啊!然後犧牲的是誰?是第一線這些年輕人啊!對於這個體系我是很不忍的,我也不怕人家罵我又要推卸責任給民間,沒有!但是職安系統要落實,跟治安一起配合,好不好?

  40. 今天行政院也有代表列席,我想大家都聽到了,該做的不要因為人言可畏就不去做。至於其他的部分,本席準備了很多建議,就改以書面提供你們,好不好?但是很重要是,不要忘了,職安體系與治安體系要雙管齊下,今天職安系統所有留下來的,不要對這麼大的營利體系手下留情,你們的治安工作就好好地加把勁,把你們該做的做好,但是應該要求資方的也不能手軟,好不好?謝謝。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管委員碧玲

    等要點改了再說啦!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管委員碧玲

    沒有啦!你這樣原文又拿出來,實在很不夠意思。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管委員碧玲

    你如果說上次我們都改過了,結果你今天……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管委員碧玲

    我剛剛去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了銓敘部次長,第一點,公民投票行政院是反方,所以剛剛也透過質詢跟次長確認行政院是反方,並沒有分政務官是反方,公務人員不是反方,所以政務官是反方,文官也是反方。這個是剛剛去銓敘部……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管委員碧玲

    也是反方……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管委員碧玲

    我沒有要他們去參加……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管委員碧玲

    你討論這個問題不要都穿針帶刺,沒必要啦!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管委員碧玲

    所以事後行政院認為然行政院是反方……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管委員碧玲

    所以院長在行政院院會已經做過宣告和裁示,依據行政院院長所作的裁示,政務人員也好,或者是行政院除了他所指出應維持獨立機關中立,不需涉入的部會以外,其他行政院同仁的立場就是跟行政院一致,要捍衛我們的政策,這是第一點。

  59. 第二點,我們的公投法、公務員服務法、行政中立法,我今天把它們跟加拿大的公投法做了一個比較。加拿大的公投法特別排除加拿大的公務人員就業法,就是我們的公務人員任用跟公務人員服務法,他們把兩個合在一起叫做公務人員就業法。當中特別保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所以特別有公投相關的規定,特別規定行政中立,要求公務員不要參加政治活動,相關的規定不能用來解釋限制公務人員fully participate,就是充分參與公民投票。加拿大的公投法跟他們公務員就業法的規定裡面也已經查出來,他們的設計也是確保公務員可以充分參與公民投票,所以公民投票作為反方,公務人員可以充分參與。

  60. 我們的公投也是不斷地研議,不斷地發展,最近看到行政院院長在行政院院會的裁示,還有我進一步去看加拿大相關的法令參照,當政府是公投法反方的時候,我們確實不能要求政府不為自己的政策捍衛並說服人民。所以這個案子跟上上禮拜的時候相較,我們認為這個案就不符合我們剛剛講的那個法理了。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管委員碧玲

    我剛剛去了別的委員會,我也問了……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管委員碧玲

    對,訴諸文字沒錯,但是他的……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管委員碧玲

    那應該把銓敘部找來說明……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管委員碧玲

    加拿大的法律規定跟行政院院長的作法一樣,他可以指定特定的單位不必介入,他可以指定,可以限制,首長可以限制……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管委員碧玲

    我們也限制了獨立機關,像那一天……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管委員碧玲

    那天行政院院長都有……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管委員碧玲

    民意政治本來是人民的決定,政府就立刻必須遵守啦,沒有你講的這個問題,但是他現在是反方嘛!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管委員碧玲

    你們政府部門瞭解一下,這個跟行政院在法規命令中是公投的反方相互矛盾,他要求公務員不能夠對公投提案內容表示YES or NO,但法律又規定他們是反方,而且公投法還要求他們要表示,他們要寫說明耶!他們還要參加說明會,這個嚴重矛盾啦!國家的法令體系內部根本沒有統整好。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管委員碧玲

    沒有,行政一體,參加辯論不需要行政人員準備資料嗎?不需要行政人員去寫意見書嗎?那個意見書也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要寫的,對方是「行政機關」四個字,你看公投法是行政機關要寫說明書,只要有公投提案,中選會就要通知行政機關寫說明書,行政機關哪有在分政務官來寫,然後文官不必寫。所以對於銓敘部的解釋,我必須承認跟現有的法規命令體系,把行政院當作公投法的反方,要求他們需出具意見,銓敘部卻叫他們不能有意見,這根本相互矛盾啊!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管委員碧玲

    主席,這種矛盾跟內部的不統整已經是院際之間的問題,就是考試院跟行政院對於公民投票法的體系確實是有院際之間的隔閡啦!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管委員碧玲

    檢察司副司長在現場,我們請檢察司說明一下「對他人要求不行使投票或為特定之投票行為」,這個所謂的「對他人」是指對社會做政策辯護也不行?還是說就像賄選一樣,一對一,對那個特定對象的他人施壓是不可以的?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管委員碧玲

    我請檢察司說明嘛!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管委員碧玲

    那不是法律,那是銓敘部的函。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管委員碧玲

    我認為確實沒有跟行政院作為反方同存在一起,不過請主席公正主持,你請檢察司回答我的問題。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管委員碧玲

    我問的不是這樣的問題,我問的是公投法的規定「不得利用權勢」等等,對他人、影響他人,那個「對他人」是指我施壓的特定人?還是我對公眾談公投都不可以?這個規定到底是什麼?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管委員碧玲

    違法的時候,你們怎麼認定這個規定?就像賄選也不是你們主管的,但是你們要執法啊!要去查辦賄選啊!就像你們要去查辦有沒有施壓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管委員碧玲

    第1案我們已經改好了,這一案看誰有能力改,改得出來就改,沒辦法改,我們真的就只能夠Yes或No。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管委員碧玲

    因為主席提到武器平等,這個我們也知道很重要,所以請主席了解我們公投的設計就是要讓它武器對等,所以我們怎麼設計呢?我們設計說只要經過900多個人連署,也就是上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的萬分之零點五連署,你就可以設辦事處,你可以設多少個呢?各縣市可以設1個,然後你可以去募款。所以今天A有900多個人連署,他就去設20幾個辦事處;B有900多個人連署,他也去設20幾個辦事處;C也可以去設。然後遍地開花,都可以募款,就讓人民有足夠的資源也來推動公投活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自由的程度是什麼呢?這個募款只需要在最後申報給中選會會計報告書,不必附收支憑證,中選會也沒有政治獻金法的權力去調查,等於是我們可以廣設辦事處,然後募款無上限,你跟江啟臣委員都有設募款帳號,就是這個規定。不只你可以設募款帳號,江啟臣可以設募款帳號,全國任何人只要有900多個人連署,他都可以去申請設募款帳號,然後廣設辦事處,我不知道你設了幾個辦事處,但公投法規定一個縣市可以設一個。至於人員部分,除了義工之外,可以有100位支薪的工作人員,這是第一點。

  97. 第二點,選罷法規定10天前不能發布民調,但是公投法為了給人民自由,可以到最後一刻發布民調都無所謂。此外,選罷法規定當天不能助選,但公投法規定任何時間都可以助選,一面投票還可以一面活動,這個不違法。選罷法規定投票所30公尺以外也都不可以,可是公投法規定30公尺以外就都可以,到4點投票截止都可以活動,給人民絕對的自由。另外,針對賄選,選罷法例示24種行為,用例示規定要求不可以做,例如流水席不可以辦、免費遊覽不能辦、發放30元以上的文宣就算賄選,這些規定公投法全部沒有例示。今天有問過檢察司,他們表示不會去比照,為什麼?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公投法沒有規定這些事情不能做。

  98. 公投為什麼會設計一個跟選罷法完全不一樣的制度,讓它資源無窮盡,讓它行為絕對自由?就是為了要能跟政府對抗,而這個基本假設就是把政府當作當事人,當人民要對抗一個力大無窮的政府的時候,我們就設計一個跟選罷法完全不一樣的制度,給公投制度充分的自由。

  99. 現在問題是第一階段用兩個東西當鳥籠,把這個自由飛翔、活蹦亂跳的小鳥關起來,但是我們將鳥籠拿開了,現在的公投是絕對資源跟充分自由的公投。所以我一直要講的就是,很簡單……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管委員碧玲

    行政院是公投的反方這件事情就是我們制度的基本設計,當它是反方且被要求提供意見的時候,我們的銓敘部卻說文官不可以提供意見,不可以有立場,這個就是雙方完全沒有統整嘛!所以我覺得今天我們不可能在這裡取得共識啦,主席!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管委員碧玲

    依法該做的事情可以做,所以……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管委員碧玲

    它作為一個反方的立場是制度的設計……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管委員碧玲

    我沒有講那句話,那句話全部都是你講的!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管委員碧玲

    我的意思是說,這個制度是什麼?我們目前所看到的,今天主席所提示的,銓敘部函釋所舉的例子,以及公投法的基本設計,它是一個反方,而這個反方被要求要提供的意見書不可能是政務官自己寫,而不需要行政院的人去處理……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管委員碧玲

    所以這中間確實有很大的落差,這中間有很大的落差!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管委員碧玲

    行政院已經裁示絕對不可以,他們已經是屬於不參與公投的機關了,這不需要在這裡再多去……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管委員碧玲

    沒有要要求他們啊,現在的問題只是說,當政務官去說明政務的時候,隨行的這些人,譬如隨扈要隨行……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管委員碧玲

    他們是文官,他們是文官啊!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管委員碧玲

    從來沒有要全國所有的文官全部都捲入,而是當你的規定是任何文官……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管委員碧玲

    任何文官都不能捲入的時候,執行上就是會跟體制有違和嘛!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管委員碧玲

    銓敘部對於我剛剛問檢察司的問題已經有說明啊,是對特定對象不可以,並不是對公眾不可以啊,就是對特定對象不可以,這個有說明啊,你看一下。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管委員碧玲

    第2頁,就是公投法第十條,你一直講的第十條,是指特定對象,因為上面提到「只是權力所及之特定對象」,然後前面也有提到「他們去辯護並不違法」,而且「對特定對象實施要求或要挾為不特定的投票行為」,那個才違法啊。所以這個跟社會大眾辯護是兩件事,我剛剛問檢察司的問題就是這個問題,但檢察司說這不是他們管的,所以他不表示意見。因為那個文字是「他人」,是「對他人」,利用權勢對他人,這個時候的「他人」就有點像賄選期約行為的那個特定對象嘛,是那個接受者的特定對象,所以它已經講明是特定對象了。

  126. 主席,真的啦,我覺得這個事情沒有政黨的輸贏啦,這上面寫得很清楚啦!以公投來說,它就是反方,我們也沒有要叫所有的文官全部捲入,現在是當你要求所有的文官、任何人都不可以的時候,執行上就有困難嘛!它要扮演反方,總是有一些文官會涉入,他們是極少數嘛,才多少人?才多少文官會涉入而已,為此要去挑戰整個制度,這個我們真的沒辦法接受啦!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管委員碧玲

    很難改啦,上次那樣修改,最後……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管委員碧玲

    這個不是我改的!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管委員碧玲

    所以最主要就兩段嘛,公務人員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政策立場,是基於法規要求履行其職務,並無違法之處……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管委員碧玲

    有一個字要改,因為他們可能會修改要點,所以「原規定」的「原」拿掉,就「依規定」就好了。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管委員碧玲

    從來沒有要求公務員要怎麼樣,現在只是說隨行的那一些很局部的、很少的公務員,現在就只是那些問題而已,你不要一直說我們叫全國所有公務人員都要去做什麼,不要這樣一直說,這是事實上不存在的問題。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管委員碧玲

    我就沒辦法改啊!你們的提案負面文字這麼多,要怎麼修改!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管委員碧玲

    因為主席也擔心了,所以本席建議,我們就讓它出委員會,因為在保留協商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有什麼意見都還來得及表達。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管委員碧玲

    用誰的都不公平,我覺得都讓他們出委員會,畢竟每個人都很用心。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管碧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