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公投法第十條禁止利用權勢影響他人投票的規定,僅指對權力所及的特定對象實施要求或要挾才違法,對社會大眾進行政策辯護並不違法。

民主進步黨管碧玲・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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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第2頁,就是公投法第十條,你一直講的第十條,是指特定對象,因為上面提到「只是權力所及之特定對象」,然後前面也有提到「他們去辯護並不違法」,而且「對特定對象實施要求或要挾為不特定的投票行為」,那個才違法啊。」

內政委員會第18次會議一、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衛…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公投法第十條僅針對特定對象的要求或要挾,對社會大眾辯護並不違法,內容忠實且屬於公投宣傳規範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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