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品妤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1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行政院版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是打折再打折,不符合制定法規的初衷。「我必須要說我覺得這個版本真的是打折再打折,這個應該也不是我們立這個法規的初衷」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威權時期被沒收財產的返還應以全額償還為優先,理由是被害人當時已受到不義對待,現在應爭取遲來的正義。「威權時期這些人等於已經被坑了一次,已經受到不義的對待,現在好不容易有機會可以爭取遲來的正義,我希望這個部分還是要以全額償還為優先。」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威權統治時期死刑被害者的賠償金額應為新臺幣3,000萬元,該數額參照刑事補償法換算僅相當約16年補償,低於正值青壯年被害人的實際餘命,且已考量國家財政。「本席提出的3,000萬元依照刑事補償法的金額換算,說真的,也不過是16年的補償,但是各位要想想,當時威權統治時期的被害者很多都正值青壯年,依常理推斷,這個餘命絕對不會只是16年,本席版本提出的3,000萬元已經是考量國家財政提出的數字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侵害人身自由的賠償應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1日,理由是威權時期侵害人身自由常伴隨身體傷害並留下不可抹滅的永久性傷害,不僅造成被害人日後生活困難並影響整個家庭,需要補償的不僅是當事人。「這個永久性傷害不但會造成受害者日後生活困難,甚至影響到整個家庭,需要補償的不僅是當事人。因此我的提案是希望以5,000元折算1日」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行政院版侵害人身自由賠償的基數不恰當。「至於侵害人身自由的部分,本席也認為院版的基數不是很恰當,現行刑事補償法有關侵害人身自由的部分是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支付。」

發言紀錄

  1. 賴委員品妤

    謝謝主席。剛才有聽到葉主委針對院版的解釋,因為本席在這一條也有提出自己的版本,所以我簡單解釋。

  2. 本席提出的這個賠償方案及賠償數額其實是直接參照現行刑事補償法的相關規定,在死刑的部分,現行制度不但補償受害者被拘束人身自由期間的補償,還會依據當事人受刑當時國人平均餘命計算當事人餘命,一致以5,000元折算1日補償。本席提出的3,000萬元依照刑事補償法的金額換算,說真的,也不過是16年的補償,但是各位要想想,當時威權統治時期的被害者很多都正值青壯年,依常理推斷,這個餘命絕對不會只是16年,本席版本提出的3,000萬元已經是考量國家財政提出的數字了,所以希望可以得到大家的支持。

  3. 至於侵害人身自由的部分,本席也認為院版的基數不是很恰當,現行刑事補償法有關侵害人身自由的部分是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支付。本席考量當時威權統治時期政府侵害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常常伴隨著身體上的傷害,有許多受害者雖然後續得以恢復自由之身,可是常常都會帶著這個不可抹滅的永久性傷害,所以受難者及其家屬後續的支援及回復也一直都是我們在討論這個議題時常討論的。這個永久性傷害不但會造成受害者日後生活困難,甚至影響到整個家庭,需要補償的不僅是當事人。因此我的提案是希望以5,000元折算1日,以上是我版本的考量,也希望大家可以支持,謝謝。

  4. 主席

    謝謝。請劉世芳委員發言。

  5. 劉委員世芳

    請教葉主委,關於受害者的權利回復,大概有三項,一個是名譽回復,一個是剛剛賴品妤委員提到的冤獄賠償,一個是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其中除名譽回復在行政上比較好認定外,最主要的是賠償金額。關於賠償金額,我想要知道以前白恐、二二八及現在的權利回復條例,你們在計算基數時有沒有考量到冤獄賠償法的相關賠償金額?就是剛剛說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6. 至於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如果未來有判定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當它和現在我們講的第六條、第七條的部分產生重疊的話,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裡面會不會扣下這個金額,還是這個金額是個別計算的?這個部分恐怕要說明清楚,被害者家屬或相關當事者才比較清楚未來如何跟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不管是補償、賠償、沒收財產的返還或名譽回復,這樣才會有比較完整的配套。謝謝!

  7. 主席

    請主委說明。

  8.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謝謝委員。第一個、我們有參考冤賠,但是考慮到冤賠的門檻比較高,要司法認定,也考慮到我們國家過去不法的年代久遠,證據可能佚失,也不可能把個別訴訟的成本交給受難者,所以由國家做立法撤銷,我們認為這個和走刑補的司法途徑不太一樣,所以在這個金額的設計上面,我們相對沒有辦法設計到如同委員期待的,可是我們也考慮到過去二二八及白恐補償的不足之處,包括它一個基數只有10萬元,短期和長期徒刑拉不出來,所以我們這一次把總金額提高,每一個基數的設計也相對應提高到12萬元到17萬元,希望可以整體衡平。

  9. 第二個、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和生命、人身自由的權利回復是分開計算的,因為生命、人身自由的權利回復是依附表一來設計,財產返還的部分會依照附表二來設計,基本上,不會是哪一個要先扣掉才能領,這是分開計算的概念。

  10. 主席

    對於這一條,請問大家還有沒有要發言?沒有的話,就依照剛才的宣告,這一條保留。

  11. 處理第七條。對於第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要提出意見?

  12. 如果沒有意見,這一條是不是就先照院版通過?

  13. 好。處理第八條。對於第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要發表意見?

  14.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八條也先照院版通過。

  15. 處理第九條。對於第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16.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九條是不是也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17. 好。處理第二節節名。對於第二節節名,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18. 沒有意見,第二節節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19. 處理第十條。對於第十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20. 沒有意見,第十條也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21. 處理第十一條。對於第十一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22. 沒有意見,第十一條也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23. 現在處理委員蘇治芬等29人提案第十二條及委員賴品妤等25人提案第十三條。對於這二條,請問有沒有人要提出說明?

  24. 各位委員,為求體例上一致,原則上,我們儘量以院版為主,如果大家對院版有意見,就以修正院版的方式處理,既然如此,這個部分就不予增訂。

  25. 再來處理委員林昶佐等19人提案第八條。因為這都是整套的,所以這個部分就不予採納。

  26. 處理第十二條。對於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27. 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28. 劉委員建國

    主席,謝謝。我有提出第十一條的修正動議,還有第十一條之二立法說明的補充。

  29. 先講第十一條,我在第二項特別強調金錢全額賠償,我是沒有辦法依照附表或依照基數,那個年代政府對這些人的迫害尤其財產的沒收、充公等等都不是依照基數,也不是依照附表,現在政府要補償他們反而列一個附表,不管是參照哪一個國家的案例,我個人覺得這都不足取。看待這件事情時,我想到台語有一句大家常說的話,「第一是農田,第二是妻兒」,所以當我們要回復這些人被沒收的財產時,不應該存有所謂的附表、所謂的成數、所謂的折扣這樣的概念,尤其在臺灣這個民主社會發展的過程裡面,當時複雜的情境就不再贅述,我是覺得要回復這些人的權利應該要相對單純,因為這是現今政府必須要承擔的,所以他們的財產回復就是要全額賠償,這是我個人的主張。當然我知道這不一定會過,不過我還是把它提出來。

  30. 至於第十一條之二修正動議的說明欄,之前我有和促轉會主委特別提到,我們希望促轉會成員未來是不是可以有一定的比例分散到各部會?這樣的話,銜接會比較順利。

  31. 以上就這兩項簡單說明,謝謝。

  32. 主席

    請賴品妤委員發言。

  33. 賴委員品妤

    謝謝主席。順著剛才劉建國委員的話來講,關於這個財產返還的部分,其實過去本辦也和促轉會討論過非常多次,原則上,本席的意見還是希望可以全額償還為優先,當然我知道這個最後還是會送協商,可是我也必須要提出,前面也有講到,威權時期這些人等於已經被坑了一次,已經受到不義的對待,現在好不容易有機會可以爭取遲來的正義,我希望這個部分還是要以全額償還為優先。

  34. 另外,我還要提出一件事情,我有看到行政院版提出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我必須要說我覺得這個版本真的是打折再打折,這個應該也不是我們立這個法規的初衷,所以這個部分也是希望大家可以支持,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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