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要求行政院應每年就促轉會報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能夠在最後加上「行政院應每年就前項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在轉型正義教育事項之外,增加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我在後面增加「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增加負責事項納入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爭議事項經檔案局審議後,請求協處者對審議結果的救濟決定。「第三個重點是增加在負責下列事項的第二個「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爭議事項,經檔案局審議後,請求協處者對審議結果之救濟決定」」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權利回復基金會13名董事中,相關機關代表應由6人降為5人,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應由3人增為4人,以提高利害當事人的比例。「那我把相關機關代表的6人調降成5人,增加的1人放在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從3人增加到4人。」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促轉會報應在條文中明定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第一點,促轉的會報相當好,是不是能夠在條文中清楚明定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反對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主張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亦可接受以獨立委員會方式處理。「大家對於「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的疑慮還滿多的,所以我提一個修正動議,希望是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發言紀錄
- 范委員雲
關於第二條,我剛剛有一個修正動議,這個修正動議其實只是就人數的部分微調,因為行政院的版本,權利回復基金會置董事13人,是相關機關代表6人、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4人、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3人。那我把相關機關代表的6人調降成5人,增加的1人放在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從3人增加到4人。這個原理我是參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還有我們已經有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前者是設定受裁判者及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四分之一,那後者二二八這個部分是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因此我覺得這樣可以做一個合理的調整,希望大家可以接受這個微調,讓相關利害當事人的比例可以再增高一點點,謝謝。
- 主席
這一條還有好幾個修正動議,請大家一併參閱。因為我剛剛已經講過,這一條因為有不同意見,我們原則上就保留。
接下來依序請陳以信委員、曾銘宗委員和陳歐珀委員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接下來是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請大家參閱對照表及修正動議一,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要發表意見?
請范委員雲發言。
- 范委員雲
針對第十一條之一我希望能夠再稍微修正。我修正的部分有三個重點:第一點,促轉的會報相當好,是不是能夠在條文中清楚明定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第二點,能夠在最後加上「行政院應每年就前項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讓大家很明確地知道會有一個公開報告,這兩點都滿單純的。第三個重點是增加在負責下列事項的第二個「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爭議事項,經檔案局審議後,請求協處者對審議結果之救濟決定」,剛剛政治檔案這部分是國發會跟我研商,他們有個文字上的修正,我覺得可以接受。以上三點,謝謝。
- 主席
等一下,提醒各位,請大家除了喝水之外還是要全程戴著口罩。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好,第十一條之一保留。
請大家參閱第十一條之二修正動議及條文對照表,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要發表見?請范委員雲發言。
- 范委員雲
針對第十一條之二的部分,因為最近我的辦公室有跟劉世芳委員、管碧玲委員召開一個公聽會,大家對於「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的疑慮還滿多的,所以我提一個修正動議,希望是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
剛剛我有看到劉世芳委員有個附帶決議,有個獨立的委員會我也可以接受,方向就是不要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是不是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或如同劉世芳委員的附帶決議部分,這個可以再討論。
另外,針對原本的第五款,即「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我在後面增加「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希望能夠更完整一點,這部分是不是恰當,由大家共同討論,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范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