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南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主張取消草案第九條公務人員提繳滿42年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的42年年限,認為退休年齡可能往後延,寫死年限只會徒增後續修法困擾「而且誰都不能保證未來還會不會往後延,如果在該法條中寫死為42年,就是徒增後續修法的困擾。本席建議不如直接把年限取消,再請大家一起討論看看。」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認為推動個人專戶制是年金改革的成果與目標,是一件非常正面的事情,應朝公教人員年金永續的目標努力「推動個人專戶制是年金改革的成果與目標,是一件非常正面的事情」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主張在教職員個人專戶新制草案第六條中將教師組織代表納入監理會,至少要納入立法說明中「本席主張在教職員個人專戶新制草案第六條中,將教師組織代表納入監理會」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宜瑾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在4月13日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聯席委員會上就針對幾點疑問詢問教育部潘部長與銓敘部退撫司陳司長,包含第一,年金制度的永續該如何確保。以學校教職員為例,目前政府雖然有意修正公教退撫條例第九十八條,明定政府將逐年編列預算撥補,以彌補舊制的財政缺口,但對於實際預算編列方式如何進行,在上次質詢中,本席並未獲得比較明確、詳細的答案。第二,在各專戶新制草案中,第十一條與第三十條分別提及:第一,讓公教職員自選投資標的。第二,退休時,選用攤提給付制者須於退休時先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用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時之使用。這兩點我覺得屬於較新觀念,因此上次質詢時也詢問如何規劃等細節,無奈當時也沒有獲得比較明確的解答。第三,本席主張在教職員個人專戶新制草案第六條中,將教師組織代表納入監理會,關於這一點,屆時草案審查,本席也會提出,希望至少要納入立法說明中。以上三點是本席在上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提到的重點。當然當時都沒有獲得比較正面與詳細的解答,陳司長回答本席問題時,幾乎都只是重述一次法條內容,關於這點,本席感到有點遺憾,希望教育部與銓敘部能提出更詳盡的說明。

  2. 再來關於草案第九條公務人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滿42年以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這一點,本席贊成張廖萬堅委員的版本,就是希望將42年的年限刪除。我理解銓敘部定出42年的計算方式,就是23歲大學畢業的新鮮人工作42年後正好就達到65歲的退休年紀。但本席要提醒,隨著醫療的進步,現代人的退休年齡一直往後退,以前的人可能50歲就退休,現在變成65歲,而且誰都不能保證未來還會不會往後延,如果在該法條中寫死為42年,就是徒增後續修法的困擾。本席建議不如直接把年限取消,再請大家一起討論看看。

  3. 以上是我對個人專戶新制的一些意見,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希望確保新制與舊制人員的權益都能被保障,也希望政府好好針對各位委員或專家學者提出的疑問一一解答。推動個人專戶制是年金改革的成果與目標,是一件非常正面的事情,希望我們一起克服困難或在細節上的疑慮,朝向公教人員年金永續的目標努力。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宜瑾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