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主張新制個人專戶不應規定教職員提繳滿42年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認為有年資就應有提撥、有給付,作為雇主的政府有義務完整提撥「爰此,我的版本是將院版第五項,也就是「教職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滿42年以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一項拿掉,我覺得這樣的規範並不合理。當人員退休後,所仰賴的就是在職時存入專戶的資金,因此作為雇主的政府有義務要完整提撥。」發言紀錄
- 林委員宜瑾
我的版本第六條與院版不同之處在於,我將第一項提到的教職員代表改為教師組織代表。教師法第四十條規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包括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所以這是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為求法制體制一致,故應調整第六條,將教職員代表改為教師組織代表,這是本席的意見。
其次為第九條,新制採取的是確定提撥制,也就是當個人專戶內資金一旦用罄,那麼退休金也完結,政府並無照顧退休人員到終老的責任。如此一來,人員在職時政府的提撥義務就變得非常重要,有年資就應有提撥、有給付。爰此,我的版本是將院版第五項,也就是「教職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滿42年以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一項拿掉,我覺得這樣的規範並不合理。當人員退休後,所仰賴的就是在職時存入專戶的資金,因此作為雇主的政府有義務要完整提撥。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宜瑾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