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昌於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國定假日遇到星期二時可提前在星期一放假、星期二上班,遇到星期四時可延後到星期五放假,形成週末連續假期,而無需彈性補班、彈性休假。「假如國定假日遇到禮拜二的時候,那就禮拜一先放假,有時候那個彈性可以提早一天放假,就是禮拜六、禮拜日、禮拜一連續假期,禮拜二來上班,就不會再有連續假期也要彈性補班、彈性休假。或者如果國定假日是在禮拜四,你可能考慮禮拜五放假,還要一天來補班,可不可以禮拜四那一天就沒有放假,延後到禮拜五,那就會變成禮拜五、禮拜六、禮拜日的連續假期?」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遇到星期二或星期四的國定假日時,可以考慮將其移動到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其他時間,讓它跟其他的國定假日產生連續休假。「如果遇到禮拜二或禮拜四的國定假日的時候,你看在一年當中有些地方有禮拜一及禮拜五可以銜接的,就把那個國定假日移動到在禮拜二或禮拜四的國定假日,看看有沒有機會,當然,這是建議,可以移動到禮拜一到禮拜五的其他時間,讓它跟其他的國定假日產生連續休假,這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做法。」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勞動部主張國定假日調移後仍須給加倍工資,卻在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都未獲法院支持,認為法令有問題,要求勞動部處理、瞭解。「但雖然你們主張要給加倍工資,我去看了,民事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有雇主跟勞工後來就這條去打官司,沒有加倍工資,因為法條第三十七條並沒有這樣寫,所以民事法院也是站在雇主立場說既然已經講好了,默契上大家就是要了,休假那天已經是工作日,那國定假日……結果你們對雇主做處分的時候,雇主到行政法院打官司,你們也打輸了。為勞工講話,但是勞動部這樣的主張,法院卻沒有站在你們那一邊,所以是不是法令有問題或怎麼樣,就得去處理啊!」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不可能縮減既有國定假日的天數,已有的都要珍惜、甚至希望能夠增加,因為縮減對員工不利。「過去很多假日是只紀念而不放假,所以現在不可能把既有國定假日的天數縮減,這樣子其實是對員工不利,不應該這樣做,已有的都要珍惜,不能甚至還希望能夠增加。」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要求小年夜放假方案必須能妥適處理小年夜落在星期一至星期天七種排列組合的情形,未來十年、二十年都合理好用,否則不可行。「小年夜會發生在星期六的時候怎麼辦?發生在禮拜天的時候怎麼辦?也可能發生在禮拜一、禮拜二、禮拜三、禮拜五等等,有7種排列組合,這種都處理好了嗎?如果你去寫一個方案,有辦法處理小年夜不管發生在從禮拜一到禮拜天,都可以很妥適地讓大家覺得這是最好的方案,那個方案才可行」

發言紀錄

  1. 江委員永昌

    (10時41分)今天的題目在於討論到底要不要彈性休假,形成連續假期,我先就教於勞動部,今天是次長列席。關於國定假日,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有規定,如果雇主已經先跟員工講好,國定假日那天要他工作,但在其他工作日就給他完整的休息,這樣子的話,在雇主及勞工當中必須要怎麼處理,要不要給加倍工資?已經約定後面或前面有先給他完整的休息以替換掉國定假日那一天,到底要不要給加倍工資?

  2. 主席

    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3. 陳次長明仁

    這部分應該要看他是不是有依照規定做彈性工時的協商,如……

  4. 江委員永昌

    不是彈性工時,是國定假日,就是剛好在那個時候,比如228那天我叫你來工作,而我在之前或之後給你一個完整的工作日,但那一天卻給你休假。我想你們勞動部的主張是應該要給加倍工資,因為第一個,每一個人對於假期的那個假日,如果對他而言有特別意義的,或者過年的時候明明大家在休假,我叫你那天來,但是其他的日子我給你休假的話,其實在勞工心中,這樣不一定能夠彌補。

  5. 陳次長明仁

    是。

  6. 江委員永昌

    尤其是牽涉到整個家庭,大家可能有安排、活動,親情之間是不可以抹滅、割捨。但雖然你們主張要給加倍工資,我去看了,民事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有雇主跟勞工後來就這條去打官司,沒有加倍工資,因為法條第三十七條並沒有這樣寫,所以民事法院也是站在雇主立場說既然已經講好了,默契上大家就是要了,休假那天已經是工作日,那國定假日……結果你們對雇主做處分的時候,雇主到行政法院打官司,你們也打輸了。為勞工講話,但是勞動部這樣的主張,法院卻沒有站在你們那一邊,所以是不是法令有問題或怎麼樣,就得去處理啊!

  7. 陳次長明仁

    好,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會回來做處理,原則上應該是這樣看,國定假日就是國定假日,不會因為雇主生產線的需要,跟員工就可以自己直接替換,除非他……

  8. 江委員永昌

    要徵得員工的同意。

  9. 陳次長明仁

    而且是要……

  10. 江委員永昌

    但問題是你們主張,即使徵得員工的同意,後面有休假,或者前面有完整的休假去替代,仍然要給加倍工資,但是這一條沒有被法院……

  11. 陳次長明仁

    應該這樣講,除非他走到變形工時去了……

  12. 江委員永昌

    我現在不是在講變形工時,我知道……

  13. 陳次長明仁

    如果不是的話,沒有辦法……

  14. 江委員永昌

    現在不是在講變形工時。

  15. 陳次長明仁

    我知道。

  16. 江委員永昌

    我對這個很清楚,我現在是跟你們講要去處理、瞭解。

  17. 陳次長明仁

    好,謝謝。

  18. 江委員永昌

    問完這個之後,我就要回頭來問次長,今天對於連續假期當中,因為彈性休假,彈性休假的填補日,我們要在其他日子補班,造成大家很多的問題。今天種種的建言,其實是父子騎驢,對不對?因為每個人的想法有這麼多種,不只雇主,勞工的想法也有很多種。今天我先問完勞動部,要確認那個部分之後,再回過頭來給你們建議,因為公部門規定了之後,是不是連續假期,對民間也有連帶影響。

  19. 我提出三點,第一點,假如下半年的中秋節是在禮拜五放假,不會有問題,就是五、六、日放假;假如10月10日雙十節放假,是禮拜二,那你們就要在那個禮拜一給大家連續休假,然後10月9日那天的部分,就在9月23日要補班。你要不要考慮另外一個想法,過去很多假日是只紀念而不放假,所以現在不可能把既有國定假日的天數縮減,這樣子其實是對員工不利,不應該這樣做,已有的都要珍惜,不能甚至還希望能夠增加。你可以做一件事情,假如國定假日遇到禮拜二的時候,那就禮拜一先放假,有時候那個彈性可以提早一天放假,就是禮拜六、禮拜日、禮拜一連續假期,禮拜二來上班,就不會再有連續假期也要彈性補班、彈性休假。或者如果國定假日是在禮拜四,你可能考慮禮拜五放假,還要一天來補班,可不可以禮拜四那一天就沒有放假,延後到禮拜五,那就會變成禮拜五、禮拜六、禮拜日的連續假期?有這樣的想法可以去考慮看看,我向你們提出建議,這是第一個。

  20. 第二個,還有一個做法,如果遇到禮拜二或禮拜四的國定假日的時候,你看在一年當中有些地方有禮拜一及禮拜五可以銜接的,就把那個國定假日移動到在禮拜二或禮拜四的國定假日,看看有沒有機會,當然,這是建議,可以移動到禮拜一到禮拜五的其他時間,讓它跟其他的國定假日產生連續休假,這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做法。

  21. 最後一點,剛才很多委員都在問小年夜的部分,我不覺得你有充分準備好。小年夜會發生在星期六的時候怎麼辦?發生在禮拜天的時候怎麼辦?也可能發生在禮拜一、禮拜二、禮拜三、禮拜五等等,有7種排列組合,這種都處理好了嗎?如果你去寫一個方案,有辦法處理小年夜不管發生在從禮拜一到禮拜天,都可以很妥適地讓大家覺得這是最好的方案,那個方案才可行,否則小年夜會出現在禮拜一到禮拜天不同的時間。

  22. 主席

    請人事行政總處蘇人事長說明。

  23. 蘇人事長俊榮

    謝謝委員剛才很棒的一些建議,我想最近這一、兩個月我們在蒐集來自各方的意見,我覺得都非常地棒,我們會在整個作業要點裡面做一些調適。尤其剛才委員最後指教的小年夜部分,事實上未來我們有propose的大概有四、五個方案,其中假如……

  24. 江委員永昌

    算了,你寫出來的方案到時候大家看了,不管小年夜是發生在禮拜一、還是到禮拜天,看起來都很合理,未來不管10年、20年統統都很好用,大家就會給你肯定了。

  25. 我要繼續問下一個問題了。111年6月22日公務人員服務法修正,第十二條有授權,你們在去年12月21日也發布了「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同步在今年1月1日施行。其實不管是你們的辦法草擬當中去預告或者徵集各界意見,大家都有跟你們講了,可是我知道最後還是會發生問題,現在看起來還是不能夠落實釋字第785號保障基層公務員健康權的目的,我看還是有很多問題。

  26. 第一個,你們的是勤休實施辦法,其實本來母法是一個框架,大家再根據這個框架去訂辦法、要點;但是你們現在母法是框架,你們再訂實施辦法,又是框架當中的框架,然後再讓各機關去頒布實施要點。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講。對於各機關的勤休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審閱過?消防署的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拿來看?警政署的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拿來看?海巡署的實施要點,你們有沒有拿來看?它是審閱過之後才出場的,還是備查?

  27. 蘇人事長俊榮

    各個部會訂實施要點之後都會報到行政院來備查。

  28. 江委員永昌

    問題是備查過後,裡面有這麼離譜的部分,備查也過,你們沒在看,來了就收件喔?這些實施要點上路之後到現在,你們有沒有派人實際去看他們的勤務分配表怎麼填、怎麼寫?你們去看了沒?看了之後不會發現有問題?

  29. 蘇人事長俊榮

    我跟委員報告,一個新的制度在實施的時候,我們擔心會有委員所提的問題,所以我們有排定計畫到相關單位實地去看。像委員所關心的,中間強制一定要有1個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到底每個機關在執行這件事情的時候情況是怎麼樣?有的人是4小時,有的人是1小時。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狀況是,休息時間臨時有任務去出勤的時候,這些怎麼核算?有時候這種東西沒有到現場去看就不知道,因為……

  30. 江委員永昌

    我要打斷你的話,備勤是不是臨時?休息時間又寫了備勤,算不算臨時?

  31. 蘇人事長俊榮

    那不是臨時。

  32. 江委員永昌

    我告訴你,你們的辦法裡面第五點第二項寫得很清楚,這個不是輪班休息的間隔,而是辦公日當中至少要有一個休息時間,至少要連續1小時,而且休息時間不計入辦公時數。這個辦法這一條的理由當中有寫,萬一在那個時候如果仍然受機關指揮、監督、約束的時候,那個不能算休息,你們也寫得很清楚。一個是你們的辦法當中的條文,一個是你們辦法當中的條文及理由。像內政部消防署的勤休要點,你們的勤休辦法到了他們那邊變要點,其中兩項當中規定,一個要兩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另外一個是如果在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視為服勤時數,就不能算入休息時間,所以那就清楚了,休息就不是備勤,備勤就不是休息。

  33. 而且消防勤務實施要點都講了,什麼叫做備勤?就是隨時保持機動待命,災害發生時要出動救災救護。我跟你講,基隆港務消防隊,我不要講哪個分隊,我隨便挑一個人來看,他早上用餐時間是備勤救災,中午用餐時間也是備勤救災,晚上用餐時間也是備勤救災救護,統統都有卡到,但當中有一個時段被寫入是他的休息時間,勤務分配表是這樣寫,但是您剛剛說休息最多只能臨時。

  34. 為什麼特殊勤務機關這麼難?一般的公務機關真的遇到了緊急重大的事件是非常態,但是特殊勤務機關每個事情都是緊急,發生一個災害,他不去搶救嗎?一定得去啊!他們跟我們一般公務機關會發生緊急、重大、需要趕快去處理事情是不一樣的。趕快去救護、救災、救急本來就是他們的業務,所以你這樣寫是沒有用的。講到這個,你們有沒有審查、備查、審閱?你們有沒有真的去現場勘查、會勘、瞭解這些分配表?

  35. 剛剛講到基隆港務消防隊底下的某一個分隊,另外一個是高雄港務消防底下的某一個分隊,其實用餐時段如果被寫成備勤同仁輪流外出用餐,這樣就不是你所謂的休息,這完全牴觸服勤實施辦法,這該怎麼說呢?您說一下,好不好?

  36. 蘇人事長俊榮

    我想我再請消防署提供更詳細的資料,這個就是剛才委員提到的,一個新制度施行之後,我們今年已經有排定計畫到警、消、移民相關機關實地去看才會知道,否則規定訂出來,實際執行發生什麼問題,我們有時候不會太清楚。

  37. 江委員永昌

    我現在覺得不只是釋憲的健康權沒被保障到,人總還令出不行,你知道嗎?一個命令出去了,結果做下來全部是這樣。我們要這樣講,如果他真的是休息時間,就不是備勤,這個要先拆開、弄得清清楚楚。真的、真的、真的有在休息時間不是備勤,但是卻非得緊急調度用到他的時候,馬上就要銜接到重大事故發生,所以必須給他在原因消滅後的兩週之內優先排定補休假,後面才能夠這樣銜接上,要不然都在備勤的時候休息,上班還不算工作時數,然後人總寫的辦法跟地方機關寫的要點衝突,後面這個就接不上去實施了。因為照理講,休息時間不能算休息,還在服勤、還在備勤,這個也要補休啊!

  38. 蘇人事長俊榮

    委員,你說的那個……

  39. 江委員永昌

    你這一點都還沒有做到,起碼休息時間真的遇到緊急的事情的時候,在原因消滅之後的兩週內要優先、趕快給人家排定補休,這樣才有辦法在後面繼續讓這一點能夠繼續推行下去。請說明。

  40. 蘇人事長俊榮

    我覺得委員講得非常正確,事實上就如同委員提的,行政院、我們是訂那個框架,因為各個機關的業務pattern不大一樣,像縣市的消防隊跟港務的消防人員,兩者的業務樣態事實上都不一樣,但是剛才委員講到一個重點,中午休息用餐是休息時間,萬一這個時候有任務,一定要去執行任務。我覺得委員剛才給我們一個很好的訊息,就是執行緊急任務以後,應該在某一個期間之後給他們有足夠的休息,要有明確的規定,就這個部分,我們會會同內政部……

  41. 江委員永昌

    我跟你講,用餐時間用在備勤絕對不是休息……

  42. 主席

    江委員質詢得很好,是不是請人總再把相關的報告向江委員說明?

  43. 江委員永昌

    我闡述一下,他不必回答。第一個,休息與備勤絕對是兩件事。第二個,休息當中不是備勤、遇到緊急狀況的兩週之內原因消滅的部分,趕快給他排休,這個要做到。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