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怡玎於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質疑憲法是保障二十歲以上要有投票權,並沒有說二十歲以下不能有,認為直接修改選罷法和公投法將投票權降到十八歲未必牴觸憲法「請問一下,如果我們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和公民投票法,直接降到十八歲,可以嗎?這樣會和憲法牴觸嗎?還是說憲法是保障二十歲以上要有投票權,並沒有說二十歲以下不能有。」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怡玎

    (11時22分)謝謝主席。主委,很多人都問到基隆護海公投這件事情,請教一下,之前提出護海公投是在去年6月1日,對不對?那時候也獲得市民的連署,但是因為當時的市長,也就是現在的內政部長,他認為無法判定這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所以請行政院認定;現在因為行政院認定了,所以你們現在覺得這不是地方自治事項,對不對?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

  4. 吳委員怡玎

    請教一下有關地方舉辦公投,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必須請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嗎?還是有疑慮的時候才需要?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條文規定是有疑慮的時候,因為地方政府沒有辦法判定。

  6. 吳委員怡玎

    所以本席想請教一下,假設一樣的團體、一樣的訴求,但是改變公投的內文,中選會可不可以阻擋?我們不報請……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不是擋不擋的問題。

  8. 吳委員怡玎

    中選會有沒有辦法用同樣的理由拒絕舉行地方公投?

  9. 李主任委員進勇

    辦理公投是我們的業務,至於辦理的標準就是要合法,只要合法,我們就辦。

  10. 吳委員怡玎

    本席現在就是請教你,就法律層面來說,這部分你一定比本席專業,假如民間團體提出另外一項公投,訴求一模一樣,但是地方政府認為完全沒有疑慮,所以不需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就把案子送到中選會,中選會可不可以同樣以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的理由拒絕?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第一個,我必須向委員報告,這不是中選會認定它合不合法,要不要……

  12. 吳委員怡玎

    本席知道,你們現在……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

    而是這個事件的本身到底合不合法。

  14. 吳委員怡玎

    主委,你剛才說了,中選會之所以不受理,是因為行政院認定它非屬地方自治事項,對不對?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16. 吳委員怡玎

    本席的意思是說,如果重新來過,一個新的公投連署案,同樣的事情、類似的內容,可能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改,但是現在的基隆市政府覺得毫無疑慮,這就是地方自治事項,也不打算請行政院認定,你們可不可以同樣以它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為理由不受理?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是一個假設啦!但是我願意向委員報告,也是我個人的小小心得和各位分享。不管是現在的案子,或是提另外一個案子,這個事件本身是一樣的,因為委員的前提是這樣,而這個案子到底屬於中央或地方的權責?地方政府認為有疑義就可以申請認定,如果地方政府認為沒有疑義,讓案子繼續走下去,但這個案子的疑義並不會因此就完全消除啦!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時候……

  18. 吳委員怡玎

    如果這是一個新的案子,你們怎麼認定這是一模一樣的案子?只要裡面的內容稍做修改,你們怎麼認定它和之前的案子一樣,而且符合之前行政院的說法?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不會逕自認定。但是在法制上,它必須得到澄清,也就是說……

  20. 吳委員怡玎

    誰來澄清?

  21. 李主任委員進勇

    行政院所屬的相關部會也會關心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要進行地方性的公投,如果他們認為有疑義,或者地方這個公投案有違背憲法、法律……

  22. 吳委員怡玎

    對不起,這是哪一條的規定?

  2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

  24. 吳委員怡玎

    所以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主動提出疑義?

  25. 李主任委員進勇

    他們可以主動請行政院認定,並為必要的處置,這個必要的處置包括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中央部會有這個權限。

  26. 吳委員怡玎

    好哇!說來說去就是你們都還是可以擋下來就是了!

  27.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是啦!

  28. 吳委員怡玎

    再來,其實剛才也有問到保證金的問題,請問一下,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是什麼時候?日期公告了嗎?

  2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日期還沒有公告,因為選舉公告還沒有發布,登記……

  30. 吳委員怡玎

    請教一下,關於保證金,你們剛才說了,連討論都還沒有進行,但是至少要給我們一個時程吧?請你們訂一個公告保證金的時間,讓我們知道之後的時程要怎麼安排,不然我們怎麼知道流程如何?畢竟我們還是要保障經濟弱勢的參政權利。

  3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想這牽涉到公民參政的部分,當然,正式公告會是在選舉公告發布的時候,但是之前就會先進行討論,如果委員會有決議的話,我們會提早……

  32. 吳委員怡玎

    主委,這些你剛才都回答過,本席只要求一個……

  3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提早公告。

  34. 吳委員怡玎

    不是的,本席要一個確定的日期,我們當然知道你們會提早,但是提早一天也算是提早,提早12小時或一個月也算。

  35. 李主任委員進勇

    現在委員會的議程還沒有排定,所以我還不知道是這個月或是下個月。

  36. 吳委員怡玎

    你可以粗估。你都不能保證一個時間嗎?例如哪一天之前可以公告保證金是多少。

  3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最晚在7月之前應該就會決定。

  38. 吳委員怡玎

    好的。7月初之前?

  39. 李主任委員進勇

    7月的委員會審議。

  40. 吳委員怡玎

    所以7月底以前會公告?

  41.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是正式的,但我們會發布消息,因為正式的公告是11月。

  42. 吳委員怡玎

    所以7月底以前會發布消息,確定保證金是多少?

  4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44. 吳委員怡玎

    好的,謝謝。關於公民投票權降到十八歲這件事情,憲法的公投沒有通過,可是本席想請教一下,依憲法來看它是保障年滿二十歲的部分,對不對?

  4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

  46. 吳委員怡玎

    請問一下,如果我們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和公民投票法,直接降到十八歲,可以嗎?這樣會和憲法牴觸嗎?還是說憲法是保障二十歲以上要有投票權,並沒有說二十歲以下不能有。

  4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媒體上有一些人發表意見,認為降到十八歲只要透過修法就可以完成,但是這種意見也碰到很多挑戰。

  48. 吳委員怡玎

    主委,對於法律你比本席還懂,所以以法來說到底可不可行?

  49.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我們現在的認知,還是必須透過修憲的程序。

  50. 吳委員怡玎

    為什麼?

  5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因為這是憲法……

  52. 吳委員怡玎

    保障二十歲以上的參政權,不表示剝奪二十歲以下的參政權,不是嗎?

  5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在語意上做這樣的解釋是有一點詭異啦!

  54. 吳委員怡玎

    老實說,本席提出這個問題的用意很簡單啦!因為本席不希望這個部分最後又變成選舉的操弄,所以本席覺得只要立法院有共識,很多事情可以在立法院處理的就在立法院處理,不需要讓它變成選舉操弄的手段,所以本席才會問你到底可不可……

  5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在中選會權責上,如果立法院成立這個案子,然後交給我們,我們就依法辦理複決公投。

  56. 吳委員怡玎

    本席不是說公投,而是直接修改選罷法。所以你覺得不可行?

  57.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方面我不是專家,但是目前就我們的看法還是認為應該要透過修憲的程序。

  58. 吳委員怡玎

    好的,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吳怡玎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