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5例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應該依照食安法第四十四條,開罰六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的罰鍰,但是衛福部都沒有罰,食藥署在這部分顯然有縱放與圖利。」
質疑衛福部對2015年到2017年在海關查驗到的5件含乙型受體素不合格案件僅做銷毀而未依食安法第四十四條開罰,認為食藥署的做法是縱放與圖利。
陳椒華・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出五件案件僅銷毀未依食安法第四十四條開罰並批評為縱放圖利,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邊境查驗執法議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