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去規定在多久時間之內必須補休的話,有時候那個休假就會變成沒有意義,而且放任雇主有太大的決定權,對勞工的保障也不足。」
主張勞基法第四十條天災事變時勞工在例假出勤後的補休應規定補休期限,並要求勞動部研究,認為若不規定期限休假會變得沒有意義,且雇主可能拖到淡季才讓勞工補休,對勞工保障不足。
楊曜・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核心是天災事變例假出勤後的補休期限,屬加班換補休期限問題,應改歸加班題。
- 原始版本主張勞基法第四十條天災事變時勞工在例假出勤後的補休應規定補休期限,並要求勞動部研究,認為若不規定期限休假會變得沒有意義,且雇主可能拖到淡季才讓勞工補休,對勞工保障不足。(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
- AI 審核・發布主張勞基法第四十條天災事變時勞工在例假出勤後的補休應規定補休期限,並要求勞動部研究,認為若不規定期限休假會變得沒有意義,且雇主可能拖到淡季才讓勞工補休,對勞工保障不足。理由:主張核心是天災事變例假出勤後的補休期限,屬加班換補休期限問題,應改歸加班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