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應於本法明定清楚。所以,如果不嫌麻煩的話,我覺得可以試著依照林為洲委員版本的建議,立法明定其他「公職人員」的部分,不必再等施行細則的修正,如此一來,亦可避免以後可能發生的紛爭。」
主張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其他公職人員」的定義應直接在母法明定,依照林為洲委員版本的建議處理,不必留待施行細則訂定,以避免日後紛爭與訴訟。
吳志揚・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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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其他公職人員定義應在母法明定並可依林為洲委員版本處理以免紛爭,主張忠於原意且屬年資採計與再任規範,歸類計算與請領條件恰當,用語中性具體。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