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勞工基於健康理由為避免過勞,第七日以後(含)之工作日,勞工得主動提出一日之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當之處分」」
主張在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最後一項增加但書,明定勞工基於健康理由為避免過勞,在第七日以後(含)之工作日得主動提出一日之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當之處分。
陳瑩・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在第三十六條增訂但書的文字,主張忠實呈現原意且符合例假與休息日的議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