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在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最後一項增加但書,明定勞工基於健康理由為避免過勞,在第七日以後(含)之工作日得主動提出一日之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當之處分。

民主進步黨陳瑩・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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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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