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衛生署能證明瘦肉精無害嗎?衛生署要負舉證責任,還是剛才那52家牛肉進口商?誰要證明無害?」
主張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未經證明無害不得輸入,質疑應由衛生署或五十二家牛肉進口商負舉證責任證明瘦肉精無害
林世嘉・台灣團結聯盟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引用法條並追問由衛生署或進口商舉證無害,主張忠實反映質疑且符合萊克多巴胺開放議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