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還說,工時只要3個月不超過138個小時就可以了,你知道嗎?假設勞資協議跟工會同意,就可知法玩法,可以在第一個月不超過30小時,第二個月54小時,第三個月54小時,然後沒有違法耶!然後接下來的3個月,變成第一個月54小時,第二個月54小時,第三個月30小時,也就是讓勞工在所謂合法的情況下,連續4個月要加班超過54小時。」
質疑以3個月總量138小時作為加班上限,認為在勞資協議與工會同意下可讓勞工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超過54小時仍合法,會造成過勞
張麗善・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具體試算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在經同意下可連續四個月高時數加班,主張內容與歸類均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